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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縣全民免費醫療實施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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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縣全民免費醫療實施辦法(試行)

神木縣人民政府
2009年2月9日

神木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神木縣全民免費醫療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神政發〔2009〕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事業機構:

《神木縣全民免費醫療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OO九年二月九日

神木縣全民免費醫療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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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建立城鄉一體化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徹底解決全縣人民看病難、看病貴問題,使改革發展成果真正惠及全縣人民,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民免費醫療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全民受惠,廣集資金、財政為主,統籌安排、綜合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免費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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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全民免費醫療對象為全縣幹部職工和城鄉居民。具體包括縣屬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幹部職工,縣屬國有企業、社會團體、民營企業、私營企業中神木籍戶口的職工,神木籍戶口的城鄉居民。

第四條 未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不予享受免費醫療。

第五條 中、省、市駐神各單位、各企業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繼續執行《神木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第三章 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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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全民免費醫療工作在縣康復工作委員會統一指導下由縣醫保辦和合療辦具體實施。

第七條 縣康復辦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全民免費醫療工作的總體協調和組織落實;

(二)負責督促全民免費醫療政策、制度的貫徹實施;

(三)負責實施全民免費醫療經辦機構和醫療機構的考核工作;

(四)負責全民免費醫療資金運行監管工作;

(五)負責全民免費醫療制度的宣傳諮詢、信息收集等相關工作。

第八條 縣醫保辦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免費醫療制度的推行工作,經辦全縣幹部、職工免費醫療的各項業務工作;

(二)負責對幹部、職工免費醫療基金和門診醫療卡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三)負責認定免費醫療的幹部、職工身份;

(四)負責幹部、職工慢性病門診治療的審核報銷工作;

(五)檢查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和服務情況;

(六)協調解決幹部、職工免費醫療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第九條 縣合療辦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全民免費醫療制度的推行工作,經辦全縣城鄉居民免費醫療的各項業務工作;

(二)負責城鄉居民參合基金和門診醫療卡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三)負責認定免費醫療的城鄉居民身份;

(四)負責城鄉居民慢性病門診治療的審核報銷工作;

(五)檢查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和服務情況;

(六)協調解決城鄉居民免費醫療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第十條 鄉鎮、機關、事企業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設立全民免費醫療專門管理機構並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

(二)認真執行全民免費醫療的政策、規定、制度,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三)負責搞好全民免費醫療的宣傳教育和相關服務工作;

(四)負責基金的籌集和上繳,做好造冊登記工作;

(五)負責對城鄉居民或幹部職工門診醫療卡發放工作。

第四章 基金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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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全民免費醫療基金組成為:

(一)縣醫保辦收繳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二)縣合療辦收繳的合作醫療基金;

(三)社會募捐的資金;

(四)縣財政撥付的資金。

第十二條 全民免費醫療基金由財政局社保科設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具體由醫保辦和合療辦根據全民免費醫療支出需要報康復辦審定後,財政局社保科予以及時撥付。

第五章 門診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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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實行全民門診醫療卡制度。凡繳納合作醫療基金的城鄉居民均可享受每人每年100元門診醫療卡待遇;幹部職工醫療卡資金按《神木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規定從收繳的基金中直接劃入。門診醫療卡結餘資金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

第十四條 老紅軍、離休人員、二等6級以上傷殘軍人門診醫療費用(定點醫院)全額報銷。

第十五條 慢性病患者長期在門診治療的醫藥費用,實行全年限額報銷制度。

第六章 住院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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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實行住院報銷起付線制度。起付線以下(含起付線)住院醫療費用由本人自付,起付線以上費用予以報銷,但每人每年累計報銷醫藥費不超過30萬元。起付線標準為

(一)鄉鎮醫院為每人次200元;

(二)縣級醫院為每人次400元;

(三)縣境外醫院為每人次3000元。

第十七條 住院免費範圍:

(一)一般檢查費、治療費、藥費、手術費、普通床位費、護理費;

(二)安裝人工器官、器官移植等特殊檢查、治療費和材料費。

第十八條 下列醫療行為不予免費:

(一)自行到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的醫藥費;

(二)治療期間與病情無關的醫藥費,超範圍的檢查費和無醫囑的醫藥費;

(三)急救車費和空調費;

(四)各種整容、美容、矯形、健美手術、計劃外分娩住院醫藥費以及鑲牙,配鏡和個人使用新型健美器具費;

(五)病人自用的按摩、理療器具及自用的磁療用品 (如磁療胸罩、磁療背心、降壓儀表等)費;

(六) 病人自用診治材料和器具(如體溫計、藥枕、藥墊、胃托、子宮托、拐杖等)費;

(七) 因違法犯罪、打架鬥毆、酗酒服毒、自殘、工傷和交通,醫療事故所致的醫藥費;

(八) 療養﹑康復費和不必要的營養藥品費;

(九) 本地區發生大範圍嚴重自然災害或疾病暴發流行等意外風險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十) 其它不符合規定的醫藥費。

第十九條 本縣住院因特殊病情需要營養藥品的,按以下規定報銷:

(一)癌症、肝硬化、腎病和嚴重消耗性疾病等不能進食,需要靠營養液維持生命的,或者某些特殊疾病必須用生物製劑治療的,使用營養藥品費用報銷80%。

(二) 血液系統疾病、其它疾病引發嚴重貧血或者各種手術中大出血的,必須使用血液製品的費用報銷90%。

第二十條 本縣住院需大型醫療設備診斷檢查、特殊醫用材料治療的,按以下規定報銷:

(一) 因病情需要,需做CT、ECT、核磁共振等大型儀器、設備檢查的,其費用報銷90%。

(二) 因病情需要做器官移植或導管、支架等介入治療的,國產材料報銷90%,進口材料報銷70%。

第二十一條 患者在縣境外醫院治療的,就診前需按程序報縣醫保辦或合療辦備案;屬於急診的,應在就診三日內及時報告。縣境外醫院治療的各種檢查費由本人自付,醫藥費按70%比例給予報銷。

第二十二條 外出務工和異地居住的神木籍人員在住所地住院治療的,比照縣內住院規定執行。但在地市級醫院以上住院的,按轉境外醫院報銷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老紅軍、離休人員、二等六級以上傷殘軍人和「五保」戶的住院醫療費用全額報銷。

第七章 費用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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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門診醫療費用一般由個人門診醫療卡支付,縣醫保辦和合療辦按月結算。老紅軍、慢性病等的門診費用由縣醫保辦和合療辦按規定報銷。

第二十五條 住院患者的醫療費用先由患者自付,待出院後按規定到縣醫保辦或合療辦報銷。縣醫保辦和合療辦採用「直通車」方式報銷住院費用。

第八章 監管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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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縣衛生、人勞等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管理,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全民免費醫療工作。縣監察、審計、財政要切實加強對全民免費醫療工作的監督,確保基金安全運行。

第二十七條 定點醫療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取消定點資格:

(一)身份證件審查不嚴,將外籍人員列入全民免費醫療範圍的;

(二)虛掛病床號,套取或浪費醫療費用的;

(三)不按規定限量開藥或開非治療性藥品的;

(四)多開藥或開提成藥的;

(五)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任意增加收費項目和不執行藥品批零差價規定計價的;

(六)擅自超出《陝西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開藥的;

(七)有其它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享受全民免費醫療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回報銷的醫療費用,並永久取消全民免費醫療資格,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本人證件轉借他人就診的或用他人證件冒名就診的;

(二)私自塗改處方、結算票據,虛報冒領的;

(三)利用假票,設法加大住院費用的;

(四)有其它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縣醫保辦和合療辦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一)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索取賄賂、謀取私利的;

(二)工作失職或違反財經紀律造成醫療費用損失的;

(三)有其它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條 對在全民免費醫療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九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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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縣康復辦、醫保辦、合療辦要與定點醫療醫院和定點藥店簽訂全民免費醫療服務協議,明確相互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 《神木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和《神木縣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從2009年3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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