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斷妖訛等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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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斷妖訛等敕
作者:蘇頲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254

敕:釋氏汲引,本歸正法;仁王護持,先去邪道。失其宗旨,迺般若之罪人;成其詭怪,豈涅槃之信士?不存懲革,遂廢津梁,眷彼愚蒙,相陷坑穽。比有白衣長發,假託彌勒下生,因為妖訛,廣集徒侶,稱解禪觀,妄說災祥。或別作小經,詐雲佛說;或輒畜弟子,號為和尚。多不婚娶,眩惑閭閻,觸類實繁,蠹政為甚。刺史縣令,職在親人,拙於撫馭,是生奸宄。自今以後,宜嚴加捉搦,仍令按察使采訪。如州縣不能覺察,所由長官上,並量狀貶降。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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