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枉濫敕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禁枉濫敕
作者:李亶 後唐
(後唐明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110

朕猥以眇躬,薦承鴻業,念彼疲瘵,勞於寢興。或慮官不得人,因成紊亂;或慮刑非其罪,遂致怨嗟。王化所興,獄訟為本,苟無訓勵,必有滯淹。近日諸道百姓,或諸多違犯,或小可鬥爭,官吏曲縱吏人,巧求瑕釁。初則滋張節目,作法拘囚;終則誅剝貨財,市恩出拔。外憑公道,內徇私情,無理者轉務遷延,有理者卻思退縮,積成訛弊,漸失紀綱。自今後切委逐處官吏州牧縣宰等,深體予懷,各舉爾職,凡關推究,速與剸裁。如敢苟縱依違,遂成枉濫,或經台訴屈,或投匭申冤,勘問不虛,其元推官典,並當責罰,其逐處觀察使刺史,別議朝典。宜令諸道州府,各依此處分,所管屬郡,委本道嚴切指揮。

本五代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