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興造寺院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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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興造寺院敕
作者:李亶 後唐
(後唐明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109

應天下大寺及敕賜名額院宇,兼有功德堂殿樓閣已成就者,各勒住持。其餘小小占射,或施捨及置買,目下屋宇雖多,未有佛像者,並須量事估價,一時任公私收買。其住持僧,便委功德使及隨處長吏,均配於大寺安止。如院在僻靜之處,舍宇無多,不堪人承買者,便仰毀拆,其材木給付本僧,田地任人請射。仍限敕到後十日內,並須通勘,騰並了絕。如敢遷延,及有故違,其所犯僧徒二年,尼杖七十,並勒還俗。若有形勢借庇,當移不移,誑惑官中,更求院額,既違聽聞,所知之人,不係官位高低,並行朝典。如要增修福利,則任於合留寺院內興功。

本五代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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