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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資課稅戶徵納見錢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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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資課稅戶徵納見錢敕
作者:李隆基 
(唐玄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035

天下百姓,正丁課輕,徭役所入,惟納租庸,人以安之,國用嚐足。比緣戶口殷眾,色役繁多,每歲分番,計勞入任,因納資課,取便公私。兼租腳稅戶,權宜輕率,約錢定數,不得不然。如聞州縣官僚,不能處置。凡如此色,邀納見錢,或非時徵納,賤賣布帛。既輕蠶織,爭務貨泉,農桑之間,頗亦為弊。朕每思敦本,將以便人,期於省約,使致通濟。自今以後,凡是資課稅戶租腳營窖折裏等應納官者,並不須令出見錢。抑遣徵備,任以當土所司均融支料,嚐令折衷。十道使明加簡察,勿使乖宜。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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