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采銀坑戶令采銅助鑄詔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禁采銀坑戶令采銅助鑄詔
作者:李純 
(唐憲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059

泉貨之法,義在通流。若錢有所壅,貨當益賤,故藏錢者得乘人之急,居貨者必損已之資。趨利之徒,豈知國計,斯弊未革,人將不堪。今欲著錢令以出滯藏,加鼓鑄以資流布,使商旅知禁,農桑獲安。義切救時,情非欲利,若革之無漸,恐人或相驚,已日之孚,在乎消息。應天下商賈先蓄見錢者,委所在長吏,分明曉諭,令收市貨物。官中不得輒有程限,逼迫商人,任其貨易,以求便利。計周歲之後,此法遍行,朕當別立新規,設蓄錢之禁。所以先有告示,許其方圓,意在他時,行法不貸。朕志久定,固無二言,又天下有銀之山,必有銅礦。銅者有資於鼓鑄,銀者無益於生人,適開玩好之端,豈救饑寒之患。況欲加鑄,理須並功,得不權其重輕,使務專一。其天下自五嶺以北,見采銀坑,並宜禁斷。恐所在坑戶,不免失業,各委本州府長吏勸課,令其采銅,助官中鑄作。仍委鹽鐵使即作法優賞,條流聞奏。於戲!人之求利,厥路固殊,斯道炳然,言之不惑。凡百有位,明悉朕懷。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