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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濕地保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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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濕地保護管理辦法
制定機關: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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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福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8月1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8月1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 福州市濕地保護管理辦法 =

(2016年10月26日福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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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濕地規劃與名錄管理

第三章 保護方式和保護措施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濕地保護,維護改善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福建省濕地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濕地保護、監督管理及其利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濕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節性帶有靜止或者流動水體的地域,包括濱海濕地、湖泊濕地、河流濕地、沼澤濕地等自然濕地,以及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棲息地或者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濕地。

本辦法所稱濕地資源是指濕地及依附濕地棲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動物資源和紅樹林等植物資源。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濕地保護工作的綜合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大濕地保護管理資金投入,將濕地保護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濕地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濕地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日常工作由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濕地保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和管理工作。

海洋與漁業、水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農業、科學技術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濕地保護工作:

(一)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水生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維護濕地生物多樣性;

(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流、湖泊、水庫等區域濕地的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與管理工作;

(三)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城鄉規劃與濕地保護規劃的銜接工作;

(四)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濕地依法登記,會同相關部門指導濕地開發利用;

(五)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開展匯入濕地水體的水環境功能區的水質監測、質量評估,定期發布水環境質量監測信息和評估結果,並提出濕地環境治理建議;

(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濕地區域內農業生產的管理工作,減少因農業生產造成的濕地生態環境污染;

(七)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支持開展濕地保護、利用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成果推廣應用;

(八)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濕地保護工作。

濕地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濕地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設立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在開展編制濕地保護規劃、擬定濕地名錄、劃定濕地保護範圍、制定濕地保護方案、監測評估濕地資源,以及在濕地保護範圍內開展建設和利用等活動時,應當諮詢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的意見。

第二章 濕地規劃與名錄管理

第七條 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開展濕地資源普查,將普查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普查結果作為編制濕地保護規劃的主要依據。

第八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濕地分布、保護範圍、類型、生態功能和水資源、野生生物資源、土地利用狀況等實際,編制市濕地保護規劃。

濕地保護規劃應當明確濕地總體布局、保護目標、保護重點、保障措施和利用方式,經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編制各項專項規劃涉及濕地保護的,應當徵求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濕地保護規劃,不得違反規劃批准建設項目或者進行其他開發建設活動。

濕地保護規劃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條 未列入省以上重要濕地名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列入市重要濕地名錄:

(一)典型、有代表性、具有顯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自然濕地生態系統;

(二)面積大於兩千公頃的單塊濕地,或者多塊濕地複合具有重要維持生態平衡或水文調節作用的濕地系統,或者蓄水量三千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

(三)有較多野生水禽集中繁殖、越冬、停歇的濕地或者分布有珍稀瀕危動植物、中國特有動植物的濕地;

(四)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濕地。

第十一條 市重要濕地名錄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後提出,經徵求濕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意見並公示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重要濕地名錄應當根據濕地保護的需要和濕地資源的變化情況,及時進行調整、補充。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本轄區內市重要濕地的管護責任單位。濕地管護責任單位接受本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組織開展濕地保護和恢復工作,會同濕地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日常巡查,制止、報告並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破壞濕地的違法行為。

  1. 保護方式和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濕地保護的需要和濕地資源的變化情況,通過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形式對濕地進行保護。

第十四條 羅源灣、連江敖江河口、福清灣、山仔水庫、長樂雙脾島等濕地,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申請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

濕地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五條 長樂蝙蝠洲、馬尾琅岐、道慶洲蘆岐洲、帝封江、閩侯塔礁洲、閩侯江濱等濕地,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申請建立濕地公園。

第十六條 尚不具備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和濕地公園條件的濕地,可以依照省有關規定建立濕地保護小區。

第十七條 國家濕地公園、省級濕地公園的建設和管理,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濕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五十,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申請建立市級、縣級濕地公園:

(一)濕地生態系統在本地區域範圍內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二)濕地生物多樣性豐富,具有重要科學研究價值,能夠在保護濕地野生動植物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三)自然景觀優美、能夠保持濕地生態完整,適宜開展遊覽休閒、濕地科普宣傳教育等活動。

市級濕地公園的面積不低於十五公頃,縣級濕地公園的面積不低於十公頃。

第十八條 市級濕地公園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命名。

縣級濕地公園由濕地所在地的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命名,並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級、縣級濕地公園認定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擅自命名或者掛牌市級、縣級濕地公園。

第十九條 濕地公園應當根據濕地的功能,劃分為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宣教展示區、合理利用區和管理服務區等,實行分區管理。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濕地保護規劃依法劃定濕地生態紅線,實行差別化管控。

濕地公園的保育區、恢復重建區,禁止一切建設活動。

濕地公園的宣教展示區,濕地保護小區,規劃的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禁止開展與生態保護無關的開發建設活動。

濕地公園的合理利用區、管理服務區,在不影響濕地生態環境情況下,可以開展合理利用活動。

第二十一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占用市重要濕地或者改變其用途。

因省以上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占用市重要濕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生物多樣性影響評價。環境保護或者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徵求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提出的保護措施,避免工程建設損害濕地生態功能。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紅樹林恢復、互花米草治理,加強河流交匯處、入湖(庫)口、湖濱(庫濱)岸帶以及重點生態防治河段的濕地生態修復。

市、縣(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濕地管護責任單位應當加強珍稀水禽棲息地修復,建立健全珍稀水禽救護機制,採取措施救助受傷、受困的珍稀水禽。

第二十三條 濕地公園管護責任單位應當遵循野生水禽遷徙規律,按照濕地公園規劃,及時公布保育區、恢復重建區的禁入期,科學確定遊覽線路。

第二十四條 在濕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投放、種植影響濕地生態安全的生物物種;

(二)破壞鳥卵,以鳴笛、追趕等方式驚嚇野生水禽,干擾鳥類繁殖、覓食;

(三)擅自移動、塗改、破壞濕地界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破壞濕地的行為。

  1.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協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科研機構以及濕地管護責任單位對濕地資源、濕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對濕地的生態狀況進行調查、監測和評估,及時匯總有關監測數據。濕地動態監測包括濕地面積、濕地利用狀況、環境質量、野生動植物情況等內容。

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匯總濕地資源普查、動態監測以及相關研究成果、數據等資料,建立濕地資源檔案,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濕地範圍內制定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時,應當核定濕地水體的納污能力,向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污染防治規劃,嚴格控制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和濃度控制指標,並定期開展濕地水污染調查和評估。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在發放不動產登記權屬證書時,對含有濕地的不動產,應當註明濕地類型、面積、四至界址,為濕地保護和管理提供依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擅自命名或者掛牌市級、縣級濕地公園的,由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市重要濕地的,由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投放影響濕地生態安全的生物物種的,由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投放物,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種植影響濕地生態安全的植物的,由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恢復,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破壞鳥卵,以鳴笛、追趕等方式驚嚇野生水禽,干擾鳥類繁殖、覓食的,由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擅自移動、塗改、破壞濕地界樁的,由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處罰行為,屬於市重要濕地保護範圍內的,可以依法授權管護責任單位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有關濕地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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