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促進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的決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促進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的決定 制定機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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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 =
促進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的決定
[編輯](2005年1月23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全體會議通過)
[編輯]為了貫徹落實中共福建省委《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綱要(試行)》(以下簡稱《綱要》),促進對外開放、協調發展、全面繁榮的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特作如下決定:
一、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是中共福建省委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立足富民強省,服務全國發展大局、服務祖國統一大業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綱要》是我省發展的藍圖,是全省幹部群眾集體智慧的結晶。實施這一戰略決策,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實踐,是把握重要戰略機遇期、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全省各級國家機關要從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高度,按照《綱要》提出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準確定位,主動融入,求真務實,開拓創新,促進新一輪發展基本構想、基本思路、基本態勢、基本格局的進一步形成,把我省社會主義各項事業推向前進。
二、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要根據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從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的實踐和需要出發,適時制定和完善有關地方性法規;對本行政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及時作出決定;加強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保障《綱要》的實施;做好選舉、任免工作,增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公僕意識、責任意識和法制觀念;切實支持和服務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密切聯繫人民群眾的優勢,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凝聚全省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加快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
三、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認真組織宣傳、實施《綱要》,堅持以人民利益為根本,加大改革開放力度,積極落實推進項目帶動、發展縣域經濟、加快產業集聚、壯大中心城市、提升民營經濟、轉變政府職能等各項舉措,着力構建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城鎮建設、社會事業、對外開放、區域協作、生態環境、防災減災、和諧社會等支撐體系。要努力建設對人民負責的政府,認真履行政府職能,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廉潔從政,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建立健全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提高行政效率,切實肩負起謀劃發展、致力發展、服務發展的重任,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四、全省各級司法機關要按照公正司法、嚴格執法的要求,積極穩妥地實施司法體制改革,努力提高司法水平,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依法懲治犯罪,化解矛盾,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安定穩定,建設「平安福建」,為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五、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把本決定的落實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列入議事日程,有計劃地組織人大代表對實施情況進行視察、檢查。全省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實施本決定的情況。
六、全省人民要在中共福建省委的領導下,積極投身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同心同德,群策群力,艱苦奮鬥,紮實工作,進一步發展風正氣順、人和業興的良好趨勢,為2017年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而努力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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