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公共衛生工作的決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公共衛生工作的決定 制定機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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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關於加強公共衛生工作的決定
[編輯](2003年8月1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編輯]為改善公共衛生狀況,預防疾病,保障公眾健康和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公共衛生工作,加強公共衛生制度建設,提高公共衛生管理水平,為公眾提供良好的公共衛生條件。要加大對公共衛生事業的投入,加強對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公共衛生執法監督體系和醫療救助體系的建設。
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衛生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普及疾病預防和健康知識,倡導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衛生習慣。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廣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在本省愛國衛生月期間,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組織各種旨在改善公共衛生狀況的愛國衛生活動。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公共衛生工作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加強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設,建立健全疫情信息監測網絡,提高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公共衛生環境的權利。對破壞公共衛生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舉報;對因破壞公共衛生的行為造成損失的,受害人有權要求加害人予以賠償。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負有維護公共衛生和愛護公共衛生設施的義務。遵守社會公共道德規範,遵守公共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共同創造和維護清潔衛生的生活環境。
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和環境衛生設置標準,加強方便公眾的吐痰、便溺、拋棄廢棄物等城市公共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住宅小區應當在其內部設置方便公眾的公共衛生設施。
達到一定面積的經營場所應當按照國家建設部《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要求,設置公共衛生間。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公共衛生事業,研究、開發、推廣、運用先進的技術和產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城市公共衛生設施。損毀城市公共衛生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城市公共衛生設施用途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可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公共衛生工作,改善農村公共衛生環境。
加快農村自來水工程建設,改善農村飲用水衛生條件;加快推進農村廁所改造和垃圾處理場建設。
建立和完善農村公共衛生服務體系,發揮農村衛生服務網絡的作用,有效開展農村疾病預防控制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醫療救助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發動和組織村民開展以整治室內外環境、清除垃圾污物、處理人畜糞便、消滅「四害」為內容的愛國衛生運動,共同遵守公共衛生規範,維護公共衛生環境。
七、車站、碼頭、機場、賓館、飯店、商場、市場、醫院、學校、居民住宅區、公園、文化娛樂和體育運動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使用符合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的消毒方法、消毒用品進行定時消毒。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上述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衛生狀況的監督檢查。對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時消毒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代其進行消毒,所需費用由經營者、管理者承擔。
八、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衛生安全監督管理,提倡並推廣分餐制,推行安全、衛生、健康的用餐方式。餐飲企業應當根據各自不同的經營性質和規模,按照有關分餐制的標準,規範其設施條件和服務行為。
九、禁止非法銷售、購買、加工、食用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對非法銷售、購買、加工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對食用明知是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產品,並對食用者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但食用人工養殖並經省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為可食用的野生動物除外。
十、在城市公共場所禁止下列影響公共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隨地吐口香糖廢渣;
(二)隨地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罐(瓶)、包裝物等廢棄物;
(三)隨地便溺,隨地倒污水、糞便、垃圾,隨地扔動物屍體;
(四)隨地傾倒建築渣土;
(五)在明示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
(六)在露天場所焚燒垃圾、廢棄物或者罰沒物品;
(七)攜帶貓、狗等寵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公園、商場、賓館、餐廳、醫院、影劇院、候車(機、船)室等公共場所。
有關執法部門對違反前款第(一)、(二)項規定的,責令清理污物,拒不清理的,處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清理污物,並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清理污物,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前款第(六)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前款第(七)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攜帶貓、狗等寵物進入社區、街道、廣場等公共場所的,攜帶者應當及時清理寵物的便溺,拒不及時清理的,由有關執法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共衛生執法監督體系,提高執法水平。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嚴格依法辦事。對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時,違反法定程序,不使用法定機關製發的罰沒單據,當事人有權拒絕接受處罰,並有權舉報。
有關公共衛生執法部門可以組織公共衛生督導員依法協助工作。
十二、本決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本決定實施之前的本省有關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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