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的決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的決定 制定機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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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關於加強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的決定
[編輯](200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編輯]為保證預算編制的合法性、合理性與可行性,強化預算的約束力,保障預算執行的真實、有效,發揮預算在促進本省經濟建設、社會事業發展和人民生活改善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就加強預算審查監督工作,作如下決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依法加強對預算的審查和監督工作。省人大常委會授權省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員會)負責初步審查省級預算草案、省級預算調整或者變更草案、省級決算草案和全省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承擔全省總預算和省級預算執行監督的具體日常工作。
二、省人民政府要堅持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細化編制省級預算草案,組織編制部門預算和單位預算。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省級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原則要求和進度安排,以及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後的省級預算收支安排的總體意見,以書面或者其他方式及時報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員會。
三、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的一個月前,將省級預算草案的下列主要內容及其他有關材料提交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員會:
(一)全省和省級一般預算收支總表、省級基金預算收支總表、省級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表、省級分部門預算表;
(二)省級預算安排對下轉移支付的情況;
(三)省級預算專項資金支出、基金支出的主要項目情況;
(四)省級預算編制的簡要說明和預算實現的具體措施;
(五)初步審查預算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省級預算草案的初步審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原則要求及預算安排的合法性、完整性;
(二)當年預算收入與經濟增長的協調性和財力來源的可靠性;
(三)預算支出的目的、依據及預算支出規模與財力可能的平衡狀況;
(四)預算執行措施的可行性與可靠性;
(五)重點的預算項目及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初步審查應當聽取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委員會的意見,可以請省人大代表參加。初步審查意見以及政府採納初步審查意見的情況,應當報告大會負責預算審查的委員會。
五、省級預算經過批准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批覆各預算部門;預算部門應當自財政部門批覆本部門預算之日起十五日內批覆各預算單位執行。批覆各部門預算的情況,省級和全省收支預算的月份執行情況,省級預算執行中上解下撥、預備費動用、體制劃轉與科目流用、政府債務發生,以及預算執行的其他變動,應當定期通報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員會。
六、省人民政府應當於每年八月底前,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上半年全省及省級預算執行情況。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應當包括預算收支執行進度及其變動、匯總下一級總預算的全省總預算、中央預算補助和對下轉移支付、上一年結轉資金及用於本年度支出安排的情況。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全省及省級預算執行情況的意見,省人民政府應當予以研究,存在的問題要責成有關部門整改並反饋。
七、預算執行中,省人大常委會可以組織省人大代表對預算執行工作進行視察,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在常委會會議期間,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有關預算部門、單位的質詢案,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單位作出答覆。
八、省人民政府需要調整省級預算或者對超收作出支出安排,應當於本年度10月20日前,將草案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員會應當對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於下一年度的9月底前,按照大會批准預算所列的科目,分預算數、調整或者變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編制的省級決算草案報送省人大常委會;決算報告應當對預算執行結果和執行變化較大的科目、項目作出說明。
十、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省級預算外資金收支的監督。重要行政性收費項目的開徵,省級預算外資金的年度收支計劃執行情況,省人民政府應當報告省人大常委會。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包括預算外資金收支的審計結果。
十一、省人民政府在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級決算草案時,應當同時報送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公正地評價預算執行的結果,客觀地反映預算執行存在的問題,如實報告上一預算年度審計反映問題的整改情況。省人大常委會在審議決算草案時,可以就審計和決算反映的重大問題作出決議,可以決定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決定由有關部門、單位限期將相關預算執行問題及其整改情況專題報告常委會。
十二、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員會在初步審查有關的預算議案,承擔預算執行監督具體日常工作時,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各預算部門、預算單位提供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的資料或者說明,可以對各預算部門、預算單位、特定項目預算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調查,可以要求審計部門提供特定預算部門、預算單位或者預算項目的審計結果報告。
十三、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可以參照本決定執行。
十四、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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