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平潭綜合實驗區工作委員會的若干規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平潭綜合實驗區工作委員會的若干規定 制定機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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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關於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編輯]平潭綜合實驗區工作委員會的若干規定
[編輯](201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編輯]第一條 為保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平潭綜合實驗區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實驗區人大工委)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實驗區人大工委是省人大常委會派出機構,對省人大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條 實驗區人大工委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在本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
(二)檢查本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況;
(三)促進國家和本省賦予實驗區的有關政策的落實,支持實驗區在兩岸交流合作和體制機制改革創新等方面先行先試;
(四)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委託,對擬列入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有關事項,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建議;
(五)做好省人大常委會與本區域內各級人大的聯繫工作,指導本區域內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支持台灣同胞參加代表選舉,參與管理公共事務;
(六)做好與本區域內省人大代表的聯繫工作,組織開展集中視察、專題調研等活動,督促本區域有關部門依法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七)辦理省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實驗區人大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委員組成。
實驗區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任免。委員由實驗區人大工委任免,並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實驗區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職務。
第五條 實驗區人大工委討論決定有關事項,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實驗區人大工委會議由主任召集,也可以由主任委託副主任召集。
第六條 實驗區人大工委根據工作需要,遵循精簡、高效、科學的原則,設置必要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
第七條 實驗區人大工委的工作經費列入實驗區財政預算。
第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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