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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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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制定機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福建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3月3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3月3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

(2013年5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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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保證和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依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致力於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自覺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認真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學習憲法和法律、法規,熟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熟悉人大業務和行使職權所必備的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履職能力,切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根據年度各次常委會會議的預定日期,妥善安排工作和社會活動,保證履行職責。

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其他工作和社會活動與履行職責發生矛盾時,應當優先履行常委會組成人員職責。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常委會會議,嚴格遵守議事規則和其他有關程序性的規定,堅持集體行使職權。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會議舉行前,應當就會議議題做好審議準備;在常委會會議上,應當圍繞審議議題發表意見。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對議案的表決,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會議主持人宣布議案交付表決後,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再對該議案發表意見,但與表決有關的程序問題除外。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常委會組織的視察、調研和執法檢查等活動,在活動中可以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具體問題。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常委會組織的學習培訓、專題講座等活動,按照常委會的安排參加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的工作,遵守有關工作規則和制度。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全程出席常委會會議的,應當提前通過常委會辦公廳書面向常委會主任請假;不能出席其中的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分組會議的,應當提前通過常委會辦公廳書面向常委會秘書長請假。

常委會組成人員一年內累計兩次未出席常委會會議,或者未出席常委會會議時間超過全年會期總天數三分之一以上的,應當書面向常委會會議作出說明。

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常委會會議的情況,由常委會辦公廳負責統計。每次會議的出席情況,在下一次常委會會議上印發;每年的出席情況,在常委會公報上公布。

第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因事離開本省時間超過一個月的,應當提前告知常委會辦公廳。

第十一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密切聯繫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注重調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如實向常委會反映情況。

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視察、調研和執法檢查時,應當輕車簡從,注重實效,遵守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清正廉潔,保持良好的作風和形象。

第十三條 本守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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