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南刑初字第54號刑事判決書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5)南刑初字第54號

2005年11月8日

公訴機關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金高,男,1952年2月25日出生於福建省莆田市,漢族,中專文化,1991年6月任福州市郊區副區長,1995年12月任福州市晉安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1997年1月任福州市財委黨委書記、主任,2002年1月任連江縣委書記。住福州市鼓樓區樹湯路11號806室。因涉嫌犯受賄罪於 2005年6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於福建省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謝長華,福建至聖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趙荔,北京市京開律師事務所律師。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05)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金高犯受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根據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閩刑他字第 30號指定管轄決定,本院於2005年8月16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少芬、代理檢察員張建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金高及其辯護人謝長華、趙荔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編輯]

自1992年至2004年,被告人黃金高在先後擔任福州市原郊區副區長、晉安區副區長、福州市財委主任和連江縣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共收受他人賄送的人民幣368.93萬元、美元22.8萬元、壽山石30塊、筆記本電腦一台、金磚一塊及白金項鍊二條,其中索賄人民幣 127.4萬元、美元16萬元。被告人黃金高將收受的部分贓款假借他人名義借貸給黃國林,尚未收回。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金高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黃金高辯稱:

[編輯]

①起訴指控的索取劉昌棋7萬元,王大盛5萬元,陳月仙8萬元,江愛傑6萬元,林美順14萬元,卓禮裕3萬元共計人民幣43萬元系其向上級有關部門爭取資金活動中的開銷,原有的索取賄賂的供述系其為了不擴散到他人才如此說。因此上述行為屬於為了地方經濟發展而做的違規、違紀行為,不屬索賄。

②指控向孟志鴻索取5萬元,向陳水華、陳振瑞索要人民幣15萬元、美元3萬元,通過陳英卿向陳發索要人民幣31 萬元,向陳兆在索要美元13萬元、人民幣3萬元均系其為了解決「8.11」事件所為,屬嚴重違紀,但不屬索賄。

③在市財委工作期間,收受當事人拜年款屬實,但下撥資金均依程序進行,未與送錢人有何交易。

④大部份受賄事實系其主動交代。

被告人黃金高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

[編輯]

①被告人黃金高為所轄單位爭取項目、資金而花費的人民幣43萬元不應認定為索賄;②被告人黃金高位於樹湯路的房屋屬於公房並非被告人私產,泉頭農場為此裝修的費用屬於該不動產的所有人即國家所有。

③「8.11」事件後,被告人黃金高未經組織決定向企業借錢16萬美元、54萬元,違反了組織紀律,應予行政處罰但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④相關當事人送給黃錢物時未提出任何具體請託事項,黃金高事後才得知請託事由,以及逢年過節收的應屬「紅包」性質的美元5.6萬、人民幣174.75萬元,不應認定為受賄。

⑤根據《刑法》386條規定,受賄數額累計計算,但有前提限定,即追究的前提必須構成犯罪,故在本案中單次數額未達到0.5萬元的,不應追究。

⑥被告人黃金高在紀委找其約談時即全部作了交代,應認定為自首,不認定自首也應認定其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

⑦被告人黃金高在案發後退出全部贓款,應在處刑時予以考慮。

⑧被告人黃金高妻子王素靜收受錢財的行為不應認定為被告人的受賄。

經審理查明:

[編輯]

受賄犯罪部分

[編輯]

一、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在任福州市晉安區(原郊區)副區長期間,應該區日溪鄉鄉長、書記劉昌棋請託,在區政府下撥日溪鄉山仔水庫搬遷補償資金和金山頂自然村拉電資金上給予關照。為此1993年春節前,被告人黃金高以買屏風送給有關領導為名向劉昌棋索要人民幣2萬元,在被告人黃金高的福新路家裡劉昌棋將人民幣2 萬元交給黃;1995年11、12月間,黃金高以解決日溪鄉金山頂自然村拉電等項目資金要走關係為名,向劉昌棋索要人民幣5萬元,在被告人黃金高的福新路家裡劉昌棋分三次交給黃人民幣2萬元、1萬元、2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劉昌棋證言,證實 1993年底在山仔水庫搬遷過程中,黃金高要其支持人民幣2萬元以買屏風送給有關領導;1995年在解決金山頂村用電問題時,黃表示可向上爭取人民幣10 萬元,但要回扣人民幣5萬元用於搞好上面關係。為此,其先後多次送給黃金高共計人民幣7萬元。上述款其同施升鏗等人商量後叫肖運科從鄉里提取並予沖抵。證人何新銀、施升鏗、高家風、肖運庚、賴作木、黃興俊、肖燦彬及肖運科等人證言佐證了上述事實。

2、提取的劉昌棋、肖運科等人的任職情況說明、黃金高簽批稿複印件及效區相關單位撥款憑證等書證,證實劉昌棋等人的任職及晉安區下撥資金給日溪鄉的情況;關於日溪鄉梅坪果林場的情況說明、承包合同、記帳憑證及經肖運科辯認的列支人民幣7萬元的虛假工資單憑證證實日溪鄉將人民幣7萬元做了虛假沖帳。

3、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二、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在任福州市郊區、晉安區副區長期間,受晉安區泉頭農場場長王大盛請託,在下撥扶持資金和泉頭大旅社建設上對泉頭農場給予關照;被告人黃金高任福州市財委主任後,在市財委的下撥扶持資金上繼續對泉頭農場給予關照。為此,自1994年4月至2004年6月,被告人黃金高多次收受王大盛賄送的人民幣24.4萬元、美元2000元;並接受泉頭農場為其在福州市樹湯路11號806室的房子進行裝修及加層改造,共花費人民幣28.7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1994年4月份,被告人黃金高以其出差為名向王大盛索要人民幣2萬元,王大盛和原泉頭農場場長馬國英一起在泉頭農場辦公室把人民幣 2萬元交給黃;1995年8月份,被告人黃金高以其接待需用錢為名向王大盛索要人民幣3萬元,王大盛在原福州郊區政府黃的辦公室把人民幣3萬元交給黃;1998年4、5月份,被告人黃金高要求王大盛幫其樹湯路11號806室的新房進行加層改造及全面裝修,泉頭農場即安排時任農場書記的薛建明負責,並由農場承擔全部費用,共計人民幣28.7萬元。

2、1998年8月、2000年11月和2001年9月間,被告人黃金高在其市財委辦公室分別收受王大盛賄送的人民幣2萬元、2萬元、3萬元,共計人民幣7萬元。

3、1994年至2001年期間,被告人黃金高每年春節前在其家裡收受王大盛送的賄賂款,8年共計人民幣4萬元;1997年7月,被告人黃金高與妻子王素靜在福新路的家裡收受王大盛賄送的人民幣1000元;此後至2004年6月止,黃妻王素靜每隔2—3月在其家裡或家樓下收受王大盛按每月人民幣1000 元標準賄送的2000一3000元,84個月共計人民幣8.4萬元。

4、被告人黃金高於1998年去哥倫比亞考察前,在其市財委辦公室收受王大盛送的美元1000元;2000年去西歐六國考察前,在其辦公室收受王大盛送的美元1000元,共計美元2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王大盛證言,證實黃金高對泉頭農場有支持、關照,黃以出差、接待為名索要人民幣5萬元。在此期間其代表農場還多次給黃送錢共計人民幣19.4萬元及美元 3000元;及1998年下半年,黃金高讓農場幫忙裝修房屋,林安國、薛建明告訴其裝修花費近人民幣30萬元。

2、證人馬國英證言,證實1994年黃金高到農場拿人民幣2—3萬元;1994、1995年其與王大盛一起到黃金高家拜年,王有給黃紅包。證人馬天泉亦證實上述事實。

3、證人劉海濤證言,證實1998年至2000年三年間,王大盛均叫其換美元1000元說是給黃金高出國用的。

4、證人薛建明證言,證實1998年負責幫黃金高裝修房屋,以虛列工程費和招待費的方式將裝修款報銷。

5、證人吳寶光、王敬賢、徐碧玉、歐聖建、聶德法、陳君基等人的證言,分別證實了幫助黃金高裝修房屋及在發票上簽字報銷等事實。

6、證人王素靜證言,證實房子裝修由薛建明與王大盛的弟弟負責,以及1997年7月至2004年6月,王大盛每月送人民幣1000元給其,共計人民幣8.4萬元。

7、提取的王大盛等人任職證明、泉頭農場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泉頭旅社承包合同及補充合同、付工程款憑證、福州市財委1998年至2001年下撥資金人民幣 531萬元的明細表及憑證等書證,證實王大盛等人的任職情況,區政府、市財委撥款給泉頭農場及黃金高為泉頭旅社建設進行協調等事實。房產評估報告書、泉頭農場及下屬企業為黃金高在樹湯路房屋裝修及加層費用人民幣28.7154萬元的開支憑證等書證,證實泉頭農場為黃金高的新房裝修付款並經評估的情況。此外,還有黃金高出入境情況表、紀要、證明佐證上述事實。

8、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三、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在任福州郊區副區長和福州市財委主任期間,應原福州市建新鎮透浦生態農業試驗場場長陳由錦請託,在區政府及市財委下撥扶持資金上對透浦生態農業試驗場給予關照。為此,1995年至1999年春節前,被告人黃金高在福新路的家裡先後三次收受陳由錦送款共計人民幣3萬元;2001年春節前,被告人黃金高在樹湯路的家裡收受陳送款人民幣1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陳由錦證言,證實為感謝黃金高對透浦生態農業試驗場的支持關照,先後四次送給黃金高共計人民幣4萬元。證人陳由艦證言,證實聽陳由錦說陳在1998、1999、2001年春節期間共送人民幣3萬元給黃金高。

2、提取的福州市郊區人民政府「關於下達1995年水產專項經費的通知」、重點基地場照片、透浦村委會證明,福州市財委1998年一2001年下撥人民幣 42.35萬元的資金明細表及撥款憑證等書證,證實建新鎮透浦生態農業試驗場的情況及市財委、晉安區政府撥款情況等。

3、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四、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在任福州郊區副區長及市財委主任期間,應原福州市郊區建新鎮副鎮長張用芳、農口組長兼鎮蔬菜站站長劉農友及蔬菜科研場場長劉友榕請託,在區政府、市財委下撥扶持資金上對建新鎮及該鎮蔬菜科研場給予關照。1994年至2000年,被告人黃金高先後七次收受張用芳等人賄送的人民幣7萬元。

具體事實如下:

1、1994年春節前,被告人黃金高在其福新路的家裡收受張用芳和劉農友一起送給的人民幣1萬元。

2、1995年6月份,被告人黃金高在建新鎮檢查工作時,收受張用芳和劉農友送給的人民幣1萬元。

3、1998年、1999年、2000年春節前,被告人黃金高在其家樓下先後收受張用芳和劉友榕等人分別送給的人民幣1萬元,共計人民幣3萬元。

4、1995年、1997年春節前,被告人黃金高二次在其福新路的家裡收受劉友榕每次送給的人民幣1萬元,共計人民幣2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張用芳、劉友榕證言,證實為感謝黃金高的支持關照,於1994年至2000年間,一起或劉友榕單獨給黃金高送錢共計人民幣7萬元。

2、證人林梅欽(蔬菜場副場長)、劉農友證言,證實在1994年、1995年、1997年、1998年、1999年間與張用芳或劉友榕一起送錢給黃金高。

3、證人林瑞鳳(蔬菜場出納)、林文成(蔬菜場會計)、許增銘(蔬菜服務站出納)等人的證言,證實劉友榕、劉農友等人送錢給有關領導及如何報帳的事實。

4、證人王素靜證言,證實1994年春節前,張用芳有帶一人到其家並送人民幣1萬元。

5、提取的建新鎮鎮政府及蔬菜科研場證明、福州市財委1998年至2001年下撥資金人民幣79.95萬元的明細表、審批表及黃金高簽批的撥款憑證、記帳憑證、收款憑證等書證,證實建新蔬菜場收到下撥款共計人民幣79.95萬元,以及劉農友1994、1995年兩次共計提取人民幣2萬元等事實。

6、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五、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在任福州郊區、晉安區副區長期間,應福州晉安區水利水電建築工程公司經理許用明請託,在許承包區水利水電建築工程公司糾紛的問題上予以協調解決。1994年至1997年春節前,被告人黃金高在其福新路家裡或樓下先後四次收受許的送款計人民幣8萬元。被告人黃金高任連江縣委書記後,許為了將來在連江承建水利工程得到黃金高的關照,多次找黃金高,2002年和2004年的春節前,被告人黃金高在其樹湯路家裡先後二次收受許的送款計人民幣4萬元。2003年春節前,許用明到樹湯路黃家,由黃妻王素靜經手收受許的送款人民幣2萬元,事後王告訴黃金高。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許用明證言,證實其在94年間在福州市郊區承包工程中找到黃金高,黃給予了關照。為搞好與黃的關係,94年至1997年間共送其人民幣8萬元。在黃任連江縣委書記後,為了能在連江承包到工程,於2002—2004年間共送人民幣6萬元。

2、證人王素靜證言,證實2003年春節前許用明到其家中送給黃金高人民幣2萬元。

3、提取的福州市晉安區農林水局《關於許用明承包晉安區水利水電建築工程公司經營情況的報告》、會議紀要《黃副區長對水利水電建築工程公同承包的營運講三點意見》證實了黃金高為許用明協調解決承包區水利水電建築工程公司糾紛的問題。另有郊區水利水電局《關於許用明同志聘任的通知》、見證書、承包合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在案佐證。

4、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六、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在任福州市郊區副區長期間,應原郊區城門鎮副鎮長林茂榮的請託,在區政府下撥扶持資金上對城門鎮給予關照。1992年至1995年春節前,被告人黃金高先後四次共計收受林茂榮送的人民幣4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林茂榮證言,證實為感謝黃金高的支持關照,於1992年至1995年間,每年均送人民幣1000元給黃金高,共計人民幣4000元。錢是交代林仁鍾準備的。

2、提取的任職情況證明、原福州市郊區政府文件、城門鎮財政所提供的撥款收款收據、晉安區農林水局提供的1992年至1996年原區水電局與區財政局聯合下文下撥給本區城門鎮與日溪鄉水電經費的證明等書證,證實林茂榮的任職情況及林仁鍾於2001年8月病故;郊區政府先後下撥資金人民幣32.4萬元、 46.2 萬元。

3、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七、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在任福州市財委主任期間,應福清農凱農場場長張敦凱請託,在市財委下撥扶持資金上對福清農凱農場給予關照。1998年至2001年春節前,被告人黃金高在福州華威大酒店先後四次共收受張敦凱送款人民幣2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張敦凱證言,證實為感謝黃金高的支持關照,其先後四次送錢給黃金高共計人民幣20萬元。

2、提取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福清市財政局函、福州市1998—2001年下撥資金明細表、記帳憑證、下撥資金通知、福清市農凱畜牧場提供1998— 2001 年收到基地補助款明細清單及相關憑證、福清市副食品生產基地提供相關憑證等書證證實市財委下撥資金總計人民幣200.8萬元,周轉金50萬元。並證實撥款抵扣周轉金的具體情況。

3、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八、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在任福州市財委主任期間,應福州市馬尾區副食品基地綜合農場場長章偉望的請託,在市財委下撥資金上對該場給予關照。1997年中秋節前、1998年至2001年春節前後,被告人黃金高在福新路家樓下先後五次收受章偉望賄送的人民幣3萬元、3萬元、3萬元、美元1萬元、人民幣5萬元,共計人民幣14萬元、美元1萬元。被告人黃金高任連江縣委書記後,應章偉望的請託,利用職便,為章在連江辦農場選址提供幫助,2002年5、6月間,被告人黃金高收受章偉望賄送的人民幣1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章偉旺證言,證實為感謝黃金高對其的支持關照。,先後七次送給黃金高共計人民幣15萬元,美元1萬元,金塊一塊。

2、提取的福州市財委1998—2001年下撥資金明細表、記帳憑證等書證證實市財委共下撥馬尾區副食品基地綜合農場資金總計人民幣185.0891萬元;中國工商銀行「黃俊漢」戶名美元專戶存摺(帳號:1402025101100133503)證實被告人黃金高收受章偉旺送的美元後存入該帳戶的事實。

3、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九、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在任福州市財委主任期間,利用職便,為福州市馬尾鳳翔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納入直屬於市財委的菜籃子基地,並為該公司取得市財委下撥扶持資金給予關照。1999年的春節前、國慶節前及年底、2001年的春節前及年底,被告人黃金高分別在福州華威大酒店咖啡廳、溫泉大飯店咖啡廳先後五次收受該公司董事長朱祖忠賄送的人民幣2萬元、8萬元、10萬元、美元1.6萬元、人民幣5萬元,共計人民幣25萬元、美元1.6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朱祖忠證言,證實為感謝黃金高對其支持關照,先後5次送給黃共計人民幣25萬元,美元1.6萬元。

2、提取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批准納入基地書證、收款相關憑證、說明、基地照片、福州市財委1998—2001年下撥資金明細表、資金下撥情況表、記帳憑證等書證,證實福州市馬尾鳳翔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情況及被納入市菜藍子基地並收取市財委撥款等事實。

3、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十、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在任福州市財委主任期間,利用職便,為劉超群個人經營的福州市倉山區建新鎮劉宅第九養豬場、參股經營的福州建新華新種豬場及其同村的劉榮光經營的養豬場在下撥福州市「菜籃子工程『』專項資金上給予關照。1998年8、9月間,被告人黃金高在其辦公室收受劉超群為劉榮光(已故)轉送的人民幣 2萬元;1999年初、2000年初,被告人黃金高二次在福州黎明大酒店收受劉超群送款人民幣3萬元、8萬元,共計收受劉超群送的人民幣13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劉超群證言,證實其先後2次送人民幣11萬元給黃,並代劉榮光轉送人民幣2萬元給黃。送錢的目的是為了得到黃的支持和關照,有告訴李行乾送8萬元給黃。

2、證人李行乾證言,證實劉超群有告訴其送人民幣8萬元給黃金高。

3、提取戶籍證明、說明證實建新劉宅魚畜綜合場是基地戶,法人代表劉榮光,已病故;福州市財委1998—2001年下撥資金明細表、收款收據、記帳憑證證實市財委下撥建新劉宅魚畜綜合場資金為12萬元、下撥給建新華新種豬場資金共計人民幣94.5萬元、下撥給建新劉宅第九養豬場資金共計人民幣25.5萬元。

3、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十一、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在任福州市財委主任期間,利用職便,為福清市華興農牧場得到福州市「菜籃子工程」專項資金上予以支持關照。1999年春節前、2000 年9月間,被告人黃金高在福州市財委辦公室分別收受該農牧場董事長董麗華送款人民幣3萬元、2萬元,2000年春節前,在福州華威大酒店咖啡廳收受董送款人民幣3萬元。共計收受董送的人民幣8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董麗華證言,證實為了得到黃的支持和關照,先後3次送錢給黃共計人民幣8萬元。

2、提取的市財委1998—2001年下撥資金明細表、記帳憑證、撥款、收款憑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基地照片證實福清市華興農牧場情況及市財委下撥款總計人民幣76萬元。

3、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十二、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在任福州市財委主任期間,利用職便,在市財委下撥扶持資金上對福清市協大種豬場給予關照……2001年10月問,被告人黃金高在福州華威大酒店二樓咖啡廳收受該場總經理林謀興及其妻陳一萍送款人民幣5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陳一萍證言,證實2001年10月,林謀興叫其提現金5萬元,後在華威咖啡廳將錢送給黃金高。有得到市財委下撥的扶持款。證人林維雄亦佐證上述事實。

2、提取的書證:(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林謀興戶籍證明證實福清市協大種豬場情況及林謀興已死亡事實。(2)查詢存款通知書、農行取款憑條、福州市財委 1998—2001年下撥資金明細表、記帳憑證、福清市協大種豬場99—2001年扶持款一覽表等書證證實市財委下撥資金總計人民幣51萬元。

3、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十三、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在任福州市財委主任期間,利用職便,應福州市城門玉姑豬場劉用鶯的請託,在下撥福州市「菜籃子工程」專項資金中對該場給予關照。1998年春節前,被告人黃金高在其福新路家中收受劉用鶯送的人民幣5000元。 .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劉用鶯證言,證實1997年至1998年間,共四次送黃人民幣4.5萬元,黃在初期對其也很關照。證人胡冀閩證言,證實前期黃、劉二人關係不錯,黃對劉也較關照,到了1998年豬案發生後,才成為仇人的。

2、提取的關於倉山肪下玉姑豬場批准進入生豬定點屠宰批發行經營的情況說明等書證證實劉用鶯所開種豬場的情況;福州市財委1997—2001年下撥資金明細表、補助款分配方案等書證證實市財委總計撥款人民幣24.5萬元。

3、被告人黃金高供述僅收受劉用鶯賄送的人民幣5000元。

十四、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在任福州市財委主任期間,利用職便,應福清市騰飛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林嚇招的請託,在下撥福州市「菜籃子工程」專項資金中對該公司給予關照。1999年至2001年每年春節前,被告人黃金高先後三次在福州華威大酒店收受林嚇招送款各人民幣1萬元共計人民幣3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林嚇招證言,證實先後3次送給黃金高共計人民幣3萬元。送錢是為了感謝黃的支持,並希望以後多扶持、關照。

2、提取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福建省副食品生產供應協調會領導小組「關於騰飛公司等175家1999—2000年省直控生豬、蛋禽基地場的通知」、 1999— 2000年省直控生豬、蛋禽基地場名單、福州市財委1998—2001年下撥資金明細表、撥款憑證等書證證實市財委下撥資金總計人民幣87.8萬元。

3、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十五、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在任福州市財委主任期間,利用職便,應福清茂旺農牧場場長翁祖茂請託,在市財委下撥扶持資金上對福清茂旺農牧場給予關照。1999年至2001年每年春節前,被告人黃金高先後三次在福州黎明大酒店收受翁祖茂送款各人民幣2萬元共計人民幣6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翁祖茂證言,證實為感謝黃金高對其的支持、關照而送人民幣6萬元給黃的事實。

2、提取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福州市財委1998—2001年下撥資金明細表、記帳憑證等書證證實市財委下撥資金總計人民幣82.42萬元。

3、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十六、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在任福州市財委主任期間,利用職便,在市財委下撥扶持資金上對福清市天香畜牧養殖發展有限公司給予關照。2001年春節前,被告人黃金高在其辦公室內收受該公司經理陳家幾送款人民幣1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陳家幾證言,證實2001年春節前送黃1萬元,後因2001年扶持款拿的太少,企業要發展要靠自身,就沒送了。

2、提取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直控基地照片、福清市天香畜牧養殖發展有限公司財務部證明材料、福州市財委1998—2001年下撥資金明細表、記帳憑證等書證證實市財委下撥資金總計人民幣28萬元。

3、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十七、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在任福州市財委主任期間,利用職便,在市財委下撥扶持資金上對福州市蓋山禽蛋基地場給予關照。1999年至2002年每年春節前,被告人黃金高先後四次在福州市華威大酒店大廳收受該場場主趙公武送的人民幣5000元、1萬元、1萬元、2萬元,共計人民幣4.5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趙公武證言,證實1999年至2001年間,先後4次送人民幣共計4.5萬元給黃金高,送錢的目的是為了取得黃的關照。

2、提取的福州市財委1998—2001年下撥資金明細表、記帳憑證、證明等書證證實市財委下撥資金總計人民幣54.6萬元。

3、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十八、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在任福州市財委主任期間,利用職便,在市財委下撥扶持資金上對連江縣利達農業綜合養殖有限公司給予關照。1998年至2000年每年春節前,被告人黃金高先後三次在其福新路家中收受該公司經理潘順木送款人民幣各5000元,共計人民幣1.5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潘順木證言,證實為取得黃的關照及表示感謝於1998年至2000年問,先後3次送錢給黃金高共計人民幣1.5萬元。

2、提取的福州市財委1998—2001年下撥資金明細表、記帳憑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書證證實市財委總計下撥資金人民幣66.7萬元。

3、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十九、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在任福州市財委主任期間,利用職便,在市財委下撥扶持資金上對閩候縣綠洋農牧業開發綜合農牧場給予關照。1998年春節前、2000 年 7、8月間,被告人黃金高先後二次分別在其福新路、樹湯路家中收受該場場主周而學送款人民幣1萬元、5萬元共計人民幣6萬元。在任連江縣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便,為周而學的綠海農牧場在連江縣落戶方面給予支持關照。2002年春節後、2003年11月份,被告人黃金高先後二次分別在其連江縣委宿舍、辦公室收受周而學送的現金人民幣5000元及存有人民幣5萬元的存摺一本。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周而學證言,證實先後4次送錢給黃計人民幣6.5元及存有人民幣5萬元的存摺一本,存摺內的錢由黃取走以及黃具體對其關照的事實。

2、證人張發清證言,證實其任連江縣琿頭鎮鎮長期間,黃金高有打電話推薦周而學來琿頭鎮選地方。

3、證人葉傑夫證言,證實飛石拉圾場綠海公司承包情況。

4、證人張金朝證言,證實官頭鎮5萬元道路建設補助款下撥情況。

5、書證:(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福州市財委1998—2001年下撥資金明細表、撥款憑證等證實市財委總計下撥給閩候綠洋農牧業綜合場資金人民幣 17萬元。(2)頭鎮政府情況說明、通知、會議記錄、租賃土地合同、縣長辦公會紀要、垃圾場承包合同等相關書證證實黃金高任連江縣委書記期間為周而學謀利的事實。(3)周而學送給黃金高存摺之開戶及存款憑條、取款憑條等證實存款人民幣5萬元及黃取出的事實。(4)周而學反映問題及反饋,登記申請書證等予以證實。

3、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二十、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在任福州市財委主任期間,利用職便,在市財委下撥扶持資金上對原福州市蔬菜副食品公司給予關照。1998年至2002年間,被告人黃金高先後九次分別在其辦公室、茶狀元茶樓收受該公司經理劉文侃送款計人民幣7.8 萬元;1999年至2000年5月份,被告人黃金高先後二次以出差為名向劉文侃索要計人民幣1.7萬元。1998年3月份,被告人黃金高在其辦公室收受劉文侃受其堂兄劉榮光(已故)委託的送款人民幣2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劉文侃證言,證實先後12次(含轉送)給黃金高共計人民幣11.5萬元,其中2次共計人民幣1.7萬元是黃以出差名義向其要的。公司從市財委得到補助款共計人民幣60多萬元。

2、證人姚國政證言,證實劉文侃有拿發票到公司報帳。

3、證人鄭聰證實福州市蔬菜副食品公司餐飲發票報銷的情況。

4、提取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更名材料、劉文侃工作簡歷證明等證實劉文侃在公司任職情況;所送款項虛報開支書證證實劉文侃將所送款在公司報帳情況;福州市財委1998—2001年下撥資金明細表、記帳憑證證實市財委下撥款共計人民幣69.3444萬元。

5、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二十一、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在任福州市財委主任期間,利用職便,在市財委下撥扶持資金上對福清市眾星農牧有限公司給予關照。1999年和2000年的春節前,被告人黃金高先後二次在華威大酒店茶座收受該公司董事長吳雲光分別送的人民幣1萬元,共計人民幣2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吳雲光證言,證實因黃金高是市財委主任,財委撥給基地的資金要他審批,為多得扶持資金,以及加強黃對其的印象,才會給黃送人民幣2萬元。

2、提取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直控生豬基地場照片、福州市財委1998—2001年下撥資金明細表、記帳憑證等書證證實市財委下撥資金總計人民幣41萬元。

3、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二十二、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在任福州市財委主任期間,利用職便,在市財委下撥扶持資金上對永泰縣副食品基地實驗場給予關照。1999年和2000年春節前,被告人黃金高先後二次分別在其福新路家樓下、辦公室收受該場場長林在炳每次送的人民幣1萬元,共計人民幣2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林在炳證言,證實1998年9、10月份的一天,黃金高打傳呼給其說款已經作了安排,其第一感覺是黃暗示其要給他送錢,所以98年底或99年春節前的一天中午,其到黃金高家樓下送他1萬元。是50元票面的,共2扎。99年底或2000年春節前一天上午,我到黃辦公室送1萬元。送錢是想讓他支持關照。

2、提取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永泰縣財貿委文件「關於林在炳任職通知」、福州市財委1998—2001年下撥資金明細表、記帳憑證等書證證實市財委1998—2001年下撥永泰縣副食品基地實驗場資金總計人民幣23.2萬元。

3、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二十三、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在任福州市財委主任期間,利用職便,在市財委下撥扶持資金上對福州鼓山鼓東養殖場給予關照。1999年和2000年春節前,被告人黃金高先後二次在其辦公室收受該場場長葉貞南每次送的人民幣1萬元,共計人民幣2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葉貞南證言,證實1999年、2000年春節前,2次送黃金高人民幣各1萬元共計2萬元。

2、提取的直控基地照片、吊銷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福州市財委1998—2001年下撥資金明細表、記帳憑證等證實市財委1998~2001年下撥福州鼓山鼓東養殖場資金37萬元。

3、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二十四、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在任福州市財委主任期間,受永泰縣閩峰果牧公司總經理范榕華請託,在市財委下撥扶持資金上對永泰縣閩峰果牧公司給予關照。被告人黃金高於1998年春節前在福州華威大酒店、1999年至2001年的春節前在福新路黃家附近,先後四次共收受范送款共計人民幣1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范榕華證言,證實其為了從財委下撥菜藍子基金中得到黃金高的關照,於1998年至2001年每年春節前,送給黃共計人民幣10萬元。

2、提取的福州市財委1998—2001年下撥資金明細表記帳憑證等撥款書證、納入基地報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書證證實了市財委下撥永泰縣閩峰果牧公司資金人民幣72萬元。

3、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二十五、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在任福州市財委主任期間,應長樂市農業試驗場翁新忠請託,在市財委下撥扶持資金上對長樂市農業試驗場給予關照。為此,1998年和1999年的春節前,黃金高先後二次在其福新路家樓下收受翁新忠送的人民幣各1萬元,共計人民幣2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翁新忠證言,證實其參與投資長樂市農業試驗場時,為了在市財委下撥扶持資金上對長樂市農業試驗場給予關照。於1998年和1999年每年春節前,共送黃人民幣2萬元。證人陳義燦證言,證實翁在送錢前與其商量送錢給黃金高。

2、提取的福州市財委1998—2001年下撥資金明細表、記帳憑證等撥款書證、長樂市工商局提供企業登記材料、法定代表人任職證明證實市財委下撥長樂市農業試驗場資金人民幣69.5萬元。

3、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二十六、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任福州市財委主任期間,應福州晉安區財貿辦林美順請託,在市財委下撥扶持資金上對福州晉安區財貿辦給予關照。為此,被告人黃金高於 1998年至2002年春節前,以其向上面拜年為由先後五次向林美順索要人民幣14萬元。1995年至1997年的春節前,黃金高在其辦公室先後三次每次收受林送的人民幣1500元,共計4500元。1998年至2004年的春節前,黃金高在其家裡或其家樓下先後七次每次收受林送的人民幣1000元,共計人民幣7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林美順證言,證實1998年至2002年春節前黃金高向其要錢,後其通過晉安區的鄉鎮領導林連勇和陳修敬拿錢,共拿了14萬元送給黃。其本人也在每年春節送錢給黃,共11500元。

2、證人陳修敬(原晉安區壽山鄉鄉長)證言,證實2000至2002年春節前林美順先後三次向其要錢送給黃金高,其共給林9萬元後以接待費名義開支。與證人蔡光同、郭銳、陳衛東證言相一致;證人陳修敬還證實其於1998年春節前從蔬菜局運輸隊中取走人民幣2萬元交給林美順的事實,與證人朱書村、李敏文證言及車庫租用合同亦證實陳修敬從其運輸隊中取走人民幣2萬元,該款從車庫租金中出帳相一致。

3、證人林財官(原晉安區宦溪鎮紀委書記)證言,證實1999年春節前鎮長林連勇讓其領人民幣3萬元,後以食堂接待費名義開支。與證人吳豐、黃善存相一致。

4、提取的福州市財委1998—2001年下撥資金明細表、撥款書證等證實了市財委下撥晉安區相關單位資金人民幣1428.3萬元;林連勇、黃善存、陳修敬、蔡光同、林美順等人的任職書證證實了林連勇等人的任職情況。

5、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二十七、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在任福州市財委主任期間,應原福州倉山區城門鎮副鎮長陳慶榕請託,在市財委下撥扶持資金上對福州倉山區城門鎮給予關照。為此,1998年至2000年的春節前,黃金高在其福新路家樓下和華威大酒店先後三次收受陳慶榕送款共計人民幣6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陳慶榕證言,證實其為了黃金高在市財委下撥扶持資金上對福州倉山區城門鎮給予關照,於1998年至2000年的春節前,先後送給黃共計人民幣6萬元。

2、提取的福州市副食品基地辦、城門鎮農業辦提供的撥款書證、福州市財委1998—2001年下撥資金明細表等證實了市財委下撥給城門鎮資金人民幣14萬元。

3、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二十八、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任福州市財委主任及連江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便,應福州古二農場經理鄭謀銓的請託,在下撥福州市「菜籃子工程」專項資金中及古二農場搬遷選址給予關照。為此,]997年初,黃金高在福州市福新路家中,收受鄭送的人民幣1萬元。1998年和1999年春節前,黃金高在福州市福新路家附近的史記茶樓先後二次共計收受鄭送的人民幣4萬元。2000年至2004年春節前,黃金高在福州市樹湯路家附近的長春藤茶樓先後三次共計收受鄭送的人民幣 6 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鄭謀銓證言,證實其為了黃金高在下撥福州市「菜籃子工程」專項資金中及古二農場搬遷選址給予關照,於1997年至2004年,先後六次共計送人民幣11萬元。

2、證人陳金樂證言,黃金高有讓其陪鄭謀銓選址的事實。與證人鍾民強證言相一致。

3、提取的福州市財委1998—2001年下撥資金明細表、撥款書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證實市財委下撥古二農場資金人民幣236.43萬元。

4、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二十九、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在任福州市財委主任期間,應原福州民天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卓禮裕請託,在市財委下撥「兩節」供應補貼款上對福州民天集團有限公司給予關照。為此,1998年4、5月和2000年5月,黃金高分別以其出差及焦點訪談採訪要用錢為名二次共向卓禮裕索要人民幣3萬元。1998年和1999 的春節前,黃金高先後二次在其福新路家樓下收受卓送款共計人民幣5000元。2000年至2002年春節前,黃金高先後三次在其樹湯路家樓下收受卓送款共計人民幣1.1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卓禮裕證言,證實民天集團系財委下屬企業,享受財委下撥資金的權利,為獲取這些資金才送錢給黃金高的。於1998年至2000年,七次送給黃共計人民幣4.6萬元,這些錢從鄭致華、林福瑞的民天食品廠里出帳。

2、證人鄭致華、林福瑞證言,證實其和卓禮裕一起到黃家中拜年的事實。與證人吳錦仁、鄭志偉(民天食品廠出納)、黃燕光(民天食品廠財務科長)、王建東證言相一致。

3、提取的福州市財委1998—2001年下撥資金明細表、撥款書證證實市財委下撥民天集團資金人民幣23.61275萬元;另有提取的民天食品廠提供收到補助款的憑證(計10萬元)、財委撥款及業務費開支憑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卓禮裕任職通知、民天集團證明、民天公司成立報告等書證等予以證實。

4、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三十、被告人黃金高在任福州市財委主任期間,為王妹弟的福清市融港經濟發展有限公司得到福州市「菜籃子工程」專項資金上予以支持關照。1998年春節前一天,黃金高在福州市華威大酒店附近收受王妹弟送的人民幣1萬元。1999年春節前一天,黃金高在福州市財委其辦公室內收受王妹弟送的人民幣5000 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王妹弟證言,證實為獲得「菜籃子工程」專項資金得到黃金高的支持,於1998年至1999年春節前,共送給黃人民幣1.5萬元。

2、提取的福州市財委1998—2001年下撥資金明細表、記帳憑證等撥款書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證實市財委下撥福清市融港經濟發展有限公司資金人民幣26.65萬元。

3、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三十一、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任連江縣委書記期間,應連江鴻建石材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孟志鴻請託,為其石材廠變更變壓器容量和石材荒料運輸超載問題出面找相關部門給予協調解決。2004年11月份,黃金高以解決「8.11」事件(其向人民網發表公開信)對其造成的影響需要活動經費為由,向孟志鴻索要人民幣5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孟志鴻證言,證實2004年11月份,黃金高到其廠里,以借為名向其索要人民幣5萬元。其心裡不願意,但也沒有辦法。

2、證人莊昌勝、湯明文、馮慧欽證言,證實黃金高有為孟志鴻的石材廠有關問題上進行過問要求解決的事實。

3、提取的配電工程交款通知書、孟志鴻提供的借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成立相關書證證實上述事實。

4、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三十二、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在任福州市郊區副區長期間,接受陳振瑞的請託為其承建福州市郊區琅岐鎮興業農場圍堰工程予以關照;在任連江縣縣委書記期間,為陳水華的聯港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在生產用電、選址、徵地和交通等問題上給予關照。為此,1994年、1995年、2002年的春節前,黃金高先後三次在其福州市福新路水澗新村家中共收受陳振瑞和陳水華送的人民幣2.5萬元、美元6000元。2003年春節前的一天,黃金高在福州市樹湯路家中,收受陳振瑞替陳水華轉送的人民幣2萬元。2003年6月份,黃金高在中央黨校學習時的宿舍里,先後二次共收受陳水華送的人民幣3萬元。2003年國慶節前至2004年上半年,黃金高在其樹湯路家樓下先後三次共收受陳振瑞和陳水華送的人民幣13萬元。

此外,2004年9月份的一天,黃金高以借款為名,向陳水華索要人民幣12萬元。2004年10月份的一天,黃金高以借款為名,向陳振瑞索要人民幣3萬元和美元3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陳振瑞證言,證實了黃金高在其承建福州市郊區琅岐鎮工程上給予關照,其於1994年、1995年送了人民幣1.5萬元給黃;2002年春節前,和陳水華一同送給黃人民幣1萬元和美元6000元;為了陳水華聯港金屬製品有限公司的建設和生產得到黃的幫助,於2003年春節前的一天,替陳水華送人民幣2萬元;2003年國慶前至2004年上半年先後三次送人民幣13萬元;2004年9—10月黃金高以借款為名,向其兄弟共索要人民幣15萬元和美元3 萬元。此證言與證人陳水華證言相一致,陳水華證言還證實其於2003年6月份,在中央黨校黃宿舍里,二次送黃人民幣3萬元。

2、證人吳乃國證言,證實黃金高為了陳水華公司的用電問題打電話要其解決並先予送電。

3、證人湯明文證言,證實 陳振瑞在琅歧承包建設工程過程中,黃曾要求對陳予以關照。

4、連江縣委辦證明證實2003年3—6月黃金高在中央黨校學習。另有提取的陳振瑞在琅岐工程資料遺失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陳水華的聯港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在連江成立等情況的的相關書證等予以證實。

5、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三十三、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在任連江縣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便,為連江縣發利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陳發經營發利大酒店及其請託人員薛宇、葉順國、林朝欽、翁貽武在職務提撥、工作調動上給予關照,並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上為陳發提供信息。為此,2003年7月間,陳發委託黃金高妻弟王波靜陪同黃金高購買壽山石,後黃金高在鼓山附近購買了價值人民幣4.3萬元的壽山石三塊,事後王波靜到陳發處拿購買該壽山石款,陳發給王波靜人民幣4.5萬元(餘款王波靜收下)。2004 年清明節前,黃金高及其妻王素靜在連江縣發利大酒店收受陳發送的壽山石印章一枚(價值人民幣1200元)。2004年7月中旬,黃金高向陳發借人民幣8萬元,事後黃還給陳發人民幣6萬元,對餘款2萬元陳發表示不用歸還,黃此後再未提及償還尚欠的人民幣2萬元事宜。2004年8月上旬,黃金高在連江縣發利大酒店收受陳發送的美元1萬元。

此外,2004年8月25日至10月12日,被告人黃金高以借款的名義,先後5次通過其身邊的工作人員陳英卿向陳發索要人民幣31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陳發證言,證實在黃任連江縣委書記期間,為搞好黃的關係,讓王波靜帶黃去買壽山石,自己另外也買了壽山石請黃鑑賞時送給黃,在黃還其借款尚餘人民幣2 萬元即送給黃,在黃出國時,送給黃美元1萬元。「8.11」事件後,黃向其索要現金並表示會讓陳英卿來取,後給了陳英卿人民幣31萬元。

2、證人陳英卿證言,證實黃金高在「8.11」事件後,指使其去北京等地活動,經費向陳發拿,後其向陳拿了人民幣31萬元。與證人陳美錦、邱德光證言相印證。

3、證人王素靜證言,證實陳發請黃金高鑑賞壽山石時,將其中的一塊黃認為好的送給黃。

4、證人王波靜證言,證實2003年7月陳發拿錢讓其帶黃金高去購買壽山石共花了人民幣4.3萬元的事實。證人劉德堅證言,證實王波靜帶一人買壽山石花了人民幣4.3萬元。

5、證人葉順國、王禎波、林朝欽、翁貽武、薛宇證言,證實通過陳發讓黃金高幫忙調換工作崗位或調動的事實。

6、證人吳明榕、陳文忠證言,證實黃曾讓陳發開發鴻利公寓的周邊地塊的事實。

7、提取的薛宇、葉順國、翁貽武、林朝欽等人的提任或調動的相關書證,證實了薛宇、葉順國等人的提任或調動情況;連江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情況說明」、福州市公共場所特種行業申請行業審批表(發利酒店)及相關材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登記材料,證實公安機關對陳發所屬的發利酒店的檢查情況、公共娛樂場所等級管理檢查考評情況。

8、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三十四、

[編輯]

2004年9月8曰,黃金高以去北京擺平「8.11」事件的風波需經費為由,要連江永得利房地產開發公司董事長陳兆在籌款美元3萬元。陳在黃的辦公室將該款交給黃。2004年9月17日,黃金高再次以去北京擺平「8.11」事件的風波需要經費為由,又要陳兆在籌款美元10萬元、人民幣3萬元。陳在連江黃如論中學後面的三角地將該款交給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陳兆在於2005年4月22日自書「事實經過」、中國駐加拿大領事館認證書、提取的查詢存、匯款通知書及建行存摺複印件,證實黃金高向陳籌款,陳分二次共送給黃美元13萬元及人民幣3萬元。

2、證人陳開元證言,證實黃金高在黃如論中學單獨上了陳兆在的車。

3、證人王素靜證言,證實2004年9月黃告訴其有向陳兆在籌款,並有將美元1萬元及人民幣10萬元交給她的事實。

4、證人黃秀珠證言,證實黃金高拿了美元16萬元讓其存銀行。並有黃秀珠提供存摺複印件證實。

5、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三十五、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在任連江縣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便,為連江縣公安局浦口派出所所長薛宇工作調整及職務提撥給予關照。2002年7—10月間,黃金高在福州市樹湯路家中收受薛宇送的壽山石三塊(共價值人民幣700元)。2004年6月間,薛宇交給王波靜人民幣5萬元供黃金高購買壽山石,後王波靜陪同黃金高用該款在福州市「博藝居」購買了價值人民幣4.5萬元的壽山石5塊(餘款王波靜收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薛宇證言及對壽山石辨認筆錄,證實因為黃金高在大會上批評過浦口派出所,想搞好與黃的關係,通過認識王波靜後得知黃喜歡壽山石,當年分二次送三塊壽山石給黃。2004年提撥為副局長後,拿人民幣5萬元給王波靜,讓黃去挑壽山石送給黃。與王波靜、馮其振證言相一致。

2、證人王素靜證言,證實2002年間,薛宇通過王波靜聯繫後到其家中送了三塊壽山石給黃。

3、提取的連江縣委書記辦公會議記錄、幹部情況表及常委會議記錄、薛宇基本情況、考察材料、任免通知等書證證實薛宇提任連江縣公安局副局長。

4、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三十六、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在任連江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便,應連江縣城關派出所所長邱吉煌請託,在連江人事調整中給予關照。為此,2002年底至2004年 4 月,黃金高本人及通過其妻王素靜在樹湯路家中先後三次收受邱送的壽山石(印章)6塊(邱以人民幣3400元購得)。2003年中秋節,邱吉煌到樹湯路黃家送一條白金項鍊(價值人民幣1030元),由王素靜收下,事後告訴被告人黃金高。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邱吉煌證言,證實其了解到黃金高喜好壽山石後,即先後三次花人民幣3400元買了6塊壽山石送到黃家中。於2003年中秋節送給黃一條白金項鍊。

2、證人王素靜證言,證實邱吉煌想當副局長,有送壽山石和白金項鍊到其家中,其收下後告訴黃金高,並且也對黃講提撥邱的事情。

3、證人王波靜證言,證實其有陪邱吉煌到邱的同學處購買壽山石的過程,知道邱是送給黃的。

4、證人胡清姬證言,證實邱吉煌向其購買六塊壽山石,價格在3300元之間。

5、提取的連江縣書記辦公會記錄、科級幹部任免職務情況介紹表等書證,證實邱吉煌提任連江縣公安局副局長。

6、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三十七、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在任連江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便,在連江縣交警城關中隊長林全鎮職務調整中給予關照。2004年春節後,黃金高通過其妻王素靜收受林全鎮購買的壽山石一塊(價值人民幣4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林全鎮證言,證實因連江交巡警合併,其想留在連江並有個好位置,在2004年由王波靜帶其到福州大明城店內花人民幣4300元買了一塊壽山石,在送黃妻王素靜回連江的路上,在車上送給王。其所證實的購買壽山石的過程與證人王波靜、劉德堅、劉德洲證言相一致;證人王素靜證言證實其收到壽山石後告訴黃金高並轉達了林想留在連江並想提撥的事情

2、提取的連江縣委組織部提供林全鎮基本情況登記表及考察材料等書證,證實林全鎮的任職基本情況。

3、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三十八、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任連江縣委書記期間,在連江縣公安局人事調整中給予連江縣黃岐鎮派出所所長陳建華以關照。為此,2002年9月間,黃在其樹湯路家中,收受陳建華送的壽山石一塊,價值人民幣98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陳建華證言,其為了在連江縣公安局人事調整中得到黃的關照,花人民幣980元買了一塊壽山石送給黃。證人余惠英證言,證實其夫陳建華花1000元買一塊壽山石送給黃。

2、證人王素靜證言,證實2002年下半年,陳建華到其家中找黃,有帶一塑料袋的東西。

3、證人王波靜證言,證實2002年9月間陳建華講要買一塊壽山石,讓其參謀,其有告訴陳黃的住處並幫助聯繫。

4、提取的陳建華基本情況登記表、任免通知、陳建華考察材料等書證,證實陳建華調任敖江派出所所長的任職情況。

5、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三十九、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任連江縣委書記期間,在連江縣公安局人事調整中給予連江江南派出所所長江光遴以關照。2003年11、12月間,黃金高通過其妻王素靜收受江光遴壽山石一塊(江以人民幣1.6萬元購得)。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江光遴證言,證實其為了在連江縣公安局人事調整中得到黃的關照。2003年11、12月間,通過王波靜花人民幣1.6萬元購買了壽山石一塊,送到黃家中,黃妻王素靜收下。

2、證人王素靜證言,證實2003年底的一天,王波靜拿一塊壽山石到其家中說是江南所所長要謀一個好位置。後告訴了黃。

3、證人王波靜證言,證實其幫助江花人民幣1.6—1.7萬元的錢向劉德堅購買了一塊壽山石由其代為送到黃家中。與證人劉德堅證言證實王波靜到其店中買了一塊壽山石的事實。

4、提取的江光遴基本情況登記表、任免通知、考察材料、舉報信及調查結論等書證,證實江光遴後調任連江縣公安局社區警備大隊教導員及江光遴在任江南派出所所長時被群眾舉報經連江縣公安局紀委查無事實的情況。

5、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四十、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任連江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便,應連江縣敖江鎮黨委書記林金平的請託,在林金平提撥的推薦、考核中給予關照,2003年10月林任羅源縣副縣長。為此,2002年8、9月間,黃金高妻子王素靜在其家中收受林金平送的價值人民幣1萬元的壽山石一塊。2003年春節前,黃金高在連江的辦公室收受林金平送的人民幣2萬元。當年5月林金平到樹湯路黃家送一條白金項鍊(價值人民幣3550元),由王素靜收下,事後告訴被告人黃金高。當年7—8月間,黃金高收受林金平放在博藝居老闆馮其振處人民幣2.8萬元用於購壽山石二塊。2004年春節前的一天,黃金高與其妻子王素靜在福州樹湯路的燕鮑魚翅館赴林金平和敖江鎮長林昌達宴請時,王素靜收受林金平送的人民幣5000元。王告知黃,黃表示可以收下。(人民幣0.5萬元係由林昌達所送)。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林金平證言,證實其為了黃能在提拔上對其關照。分5次共送給黃人民幣2.5萬元、三塊壽山石、一條白金項鍊。

2、證人王素靜證言,證實2003年5月間林金平送給其一條白金項鍊及人民幣5000元,告訴黃,黃讓其收下。

3、證人林昌達證言,證實其於2004年春節期間與林金平一起宴請黃金高夫婦,於席後其拿人民幣5000元讓林送給黃的妻子。

4、證人馮其振證言,證實林金平有到其店裡說為黃金高埋單,黃看中的二塊壽山石,共花人民幣2.8萬元。

5、提取的連江縣委書記辦公會議記錄、常委會會議記錄、福州市委任職通知、林金平考察材料等書證,證實了林金平提任羅源縣副縣長的事實。

6、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四十一、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在任連江縣委書記期間,在連江人事調整中給予原連江縣計劃局副局長兼駐京辦主任熊崇斌關照。2003年3月底和6月,黃金高在北京中央黨校學習時的宿舍中先後二次收受熊崇斌送款共計人民幣88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熊崇斌證言,因為其女兒在北京上學,其任連江縣委駐京辦主任與黃一同去北京,為感謝黃的幫助,分兩次送給黃人民幣8800元。

2、提取的行賄人熊崇斌用於沖抵給黃金高現金5000元、3800元的沖帳憑證;及購買餐費發票的現金人民幣1200元的沖帳憑證證實了行賄人熊崇斌行賄數額的來源;連江縣關於提名熊崇斌等同志職務任免的通知、組織部說明等證實了熊崇斌任連江縣人民政府駐京辦主任。

3、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四十二、在任連江縣委書記期間,被告人黃金高受原連江縣統計局局長鄭康誠請託,在連江人事調整中給予關照調至廣電局任局長。為此,2004年6月,黃金高在其樹湯路家中,收受鄭送的二塊壽山石,價值人民幣4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鄭康誠證言,證實為了在工作崗位上有所變動,與陳學錦一起到王忠亮處花人民幣4萬元買了兩塊壽山石送給黃金高,後黃將其由統計局調到廣電局。其所證實的購買壽山石過程與證人王忠亮、陳學錦證言相一致。

2、提取的連江縣委書記辦公會、常委會記錄、科級幹部任免情況介紹表、幹部任免通知、任職情況、基本情況等證實鄭康誠由連江縣統計局局長鄭調任至廣電局局長。

3、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四十三、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在任連江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便應原連江縣筱埕鎮黨委書記鄭榮華、鎮長林建釗和副書記兼紀檢書記邱吉成請託,在連江縣人事調整中給予關照。為此,2003年春節前,黃金高通過其妻王素靜在福州樹湯路家中收受鄭榮華、林建釗和邱吉成送的美元300O元。同年7月,黃金高通過其妻王素靜在福州樹湯路家中收受鄭榮華和林建釗購買的由鄭榮華經手送的「三星」筆記本電腦一台,價值人民幣1.7萬元。2004年春節前,黃金高通過其妻王素靜在福州樹湯路家中收受鄭榮華送的人民幣3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鄭榮華證言,證實2O03年春節前,其和林建釗、邱吉成商量後,送給黃金高美元30O0元;由鎮裡出錢買了三星筆記本電腦送給黃家中,其妻收下。錢由鎮裡虛增項目落地獎的辦法出帳。在其調任羅源縣副縣長後,2004年送給黃人民幣3000元。與證人林建釗、邱吉成證言相一致。

2、證人王素靜證言,證實黃金高先後三次收受鄭榮華、林建釗和邱吉成賄賂的事實。

3、證人江銘福、方珠釵、湯國登、陳哲熙、黃增修、林晨曦、黃祥連、游文英、陳明崇證言,證實鄭榮華、林建釗和邱吉成決定鎮裡虛增項目落地獎及接待費的辦法出帳多領資金報帳的事實。與提取的領款單、來客接待單相印證。

4、提取的銀行存款日記帳、電腦發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連江縣筱埕鎮人民政府文件證實了鄭榮華、林建釗和邱吉成行賄的資金的來源及行賄的電腦價格;提取的鄭榮華考察材料等證實鄭榮華後調任羅源縣副縣長。

5、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四十四、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在任連江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便,在連江縣敖江鎮紀委書記丁少軍職務調整中給予關照。2002年初,黃金高收受丁少軍所送的壽山石一塊,價值人民幣12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丁少軍證言,證實其為了在換屆時得到黃的關照,聽黃的小舅子王波靜說黃好壽山石後,買了一塊雞趣壽山石送到黃家中。與證人王波靜證言相一致。

2、提取的丁少軍基本情況登記表、任免通知、科級幹部擬任職務情況介紹表、連江縣委常委會、書記辦公會記錄等書證證實了丁少軍由連江縣敖江鎮紀委書記調整為透堡鎮黨委副書記。

3、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四十五、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在任連江縣委書記期間,受連江縣苔錄鎮黨委書記顏明祥的請託,在連江縣人事調整中給予關照,幫助顏調回城關工作,擔任建設局局長,但由於福州市委組織部提出鄉鎮領導屆內不宜變動而未成。為此,2003年3、4月份,黃金高在其連江辦公室收受顏送的壽山石印章一枚,價值人民幣200 元。 2003年12月份,黃金高通過其小舅子王波靜及其妻王素靜收受顏明祥送的壽山石一塊,價值人民幣1.5萬元,後將該石退還給賣主,得現金人民幣1.5萬元。2004年春節前,黃金高通過其妻王素靜在其樹湯路家中收受顏明祥送的人民幣6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顏明祥證言,證實其為了調回城關,先後三次送給黃二塊壽山石及6萬元人民幣。

2、證人王素靜證言,證實2003年底顏明祥讓王波靜送一塊壽山石,後將該石退還得款1萬多元。2004年春節前收受顏人民幣6萬元。

3、證人王波靜證言,證實其幫助顏明祥花人民幣1.5萬元購買壽山石送給黃,後又將該石頭退給店裡錢給其姐王素靜的事實。

4、證人林華平、林萬亮證言,證實拿人民幣6萬元給顏明祥用於行賄的事實。

5、證人劉德堅、劉德州證言,證實王波靜花人民幣1.5萬元買退壽山石的過程。

6、證人舒漢遴證言,證實黃金高有推薦顏明祥為建設局長人選的事實。

7、有提取的顏明祥基本情況表、任免通知等證實顏明祥的任職情況。

8、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四十六、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利用時連江縣縣委書記的便利,為福泰鋼鐵有限公司在連江縣選址、徵地等給予關照。2004年元旦前,被告人黃金高在金源大酒店二樓茶莊收受福州福泰鋼鐵有限公司董事長黃呈輝委託其副董事長孫光前轉送的美元1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孫光前證言,證實其受公司董事長黃呈輝的委託於2003年12月問送給黃美元1萬元。與證人林致明證言相一致。

2、證人鄭忠、林倫建證言,證實了福州福泰鋼鐵有限公司投資連江的事實。

3、提取的連江縣政府、縣委、工業園區現場辦公會議紀要、孫光前護照、福泰鋼鐵項目協調會紀要、有關福泰公司用地書證等證實了連江縣委為福泰鋼鐵有限公司在連江縣選址、徵地提供關照及孫光前的身份情況。

4、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四十七、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在任連江縣委書記期間,同意在連江建設粗蘆島大橋,家住粗蘆島的湖北省十堰市天麟房地產公司董事長黃增流,為感謝被告人黃金高對其家鄉建設的支持,同時也為了其今後在連江的房地產開發事業能得到黃金高的關照,2004年春節期間,黃增流在福州華香樓酒店宴請被告人黃金高並送給黃金高美元1萬元,黃金高收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黃增流證言,證實其於2004年春節在福州五四路一酒家送給黃1萬美元,目的是因為黃系縣委書記,和他建立感情,將來有事可幫忙,而且黃在其家鄉大橋建設上提供了幫助。

2、證人張天金、邱吉明證言及提取的黃增流十堰市房地產公司在連江拍到土地有關書證,證實黃增流在連江購買土地開發的事實。

3、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四十八、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在任連江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便,為福州市天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連江投資建設陵園給予關照。2004年春節前,該公司經理陳學錦到樹湯路黃家送款美元1000元,由王素靜收下並於事後告訴黃金高;2004年7、8月份,被告人黃金高在其樹湯路家中收受陳學錦送的壽山石一塊(價值人民幣7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陳學錦證言,證實2004年初同林金平在馮棋振店看了壽山石,當時未買。過了一段時間自己到馮店以人民幣7萬元買了一塊壽山石送給了黃金高。因黃當時是縣委書記,想聯絡感情,將來有可能需要黃的幫忙才送壽山石給他。黃有介紹陵園項目,但其不感興趣。2004年春節前還到黃家送了美元1000元及一些物品,由黃妻收下。陳並對提取的壽山石「踏春」進行辯認無誤。其所證實的購買壽山石的情況與證人林金平、馮其振、鄭麗珠證言相吻合。

2、證人鄭貽祥證言,證實2004年初,黃金高曾就陳學錦想辦陵園項目有給其打招呼。此項目工程至今還沒有啟動。連江縣民政局證明證實陵園項目至今尚未啟動。

3、證人王素靜證言,證實2004年春節前,陳學錦到其家拜年,送了美元1000元,後其告訴了黃金高。知道陳是找黃辦事,因為第一次陳請吃飯,有聽到陳跟黃說想在連江做陵園項目,當時林金平也在場。

4、提取的壽山石照片、參展證書、參展相關書證、博藝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證實了陳學錦行賄的壽山石的特徵等情況;天和公司企業登記資料、陳學錦所開白色轎車照片證實了行賄人陳學錦及天和公司的情況。

5、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認定被告人黃金高受賄事實的證據還有:

1、認定被告人黃金高在連江縣期間,在幹部調整過程中利用職便為他人謀利的其他證據:(1)被告人黃金高供認公安局中層先由公安局上報給我,我過目審查後再由組織部門進行考核,通過後交常委會開會通過即可。(2)證人劉偉光(連江縣公安局長)證言證實黃金高要求其匯報公安局班子調整,其有寫了基本意見交給黃金高。(3)證人楊曉峰(原連江縣委組織部長)證言證實黃金高向其提出讓葉順國任筱埕鎮黨委書記,在公安局報人事方案時,將方案交給黃金高,黃在方案上做了局部調整後交待按此方案進行考核。在對公安局副局長的三個人選中,黃劃了一個,要求對薛宇和邱吉煌考核;交代鄭康誠任統計局長;建議顏明祥任建設局長;黃金高在連江縣處級幹部進行票決前,黃金高事先就說好把其中的一個人倪成劃掉。(4)另有提取的連江縣公安局「人事調整基本方案」相佐證。

2、認定被告人黃金高在任福州財委主任期間,利用職便為他人謀利的其他證據:(1)證人蔡由欽證言(原財委副主任)證實蔬菜副食品和菜藍子副食品基金是政府的專項資金,全市財政預算當中有專門安排這塊資金給市財委,財委先由副食品處擬出方案,再由分管副主任、主任核批後下撥。黃金高在任時,由副食品處長葉炳坤直接向黃匯報的。(2)證人葉炳坤證言(原財委副食品處處長)證實財委對每年年初福州財政在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先由其作出方案後報分管副主任、主任核批後下撥。黃金高經常向其提出傾向性的意見,最後也都由黃決定。對副食品節日市場,申請報告收集後按黃金高的意思作出方案下撥。(3)證人劉必超證言(原蔬菜生產流通處處長)證實黃金高到任後,98年就把財政權收到他一人管理,下撥資金最後都由黃簽批後下撥。(4)證人胡冀閩證言(原財委副主任)證實只有納入菜藍子基地的養殖場才具備發放扶持款,分配方案由主任審批。黃金高曾經交代要對泉頭農場、鼓二農場、城門農場予以關照。(5)證人林亮證言(原財委蔬菜辦主任)證實扶持款一般是撥到縣區財政戶上。(6)福州市貿易發展局《關於福州市蔬菜基地認定與資金下撥有關情況說明》《關於福州市菜籃子副食品補助資金申請下撥的情況說明》文件,證實了原福州市財委對副食品專項基金即蔬菜副食品基金和茶藍子專項基金均由財委主任簽批後才能下撥的事實。(7)提取的相關被告人黃金高在任福州市財委主任期間,對蔬菜、菜籃子副食品補助資金下撥的審批材料,證實了蔬菜、菜籃子副食品補助資金經黃金高簽批後下撥的事實。

3、福州市郊區人民政府有關黃金高任職的書證及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政府「關於黃金高在福州市郊區任職期間工作分工情況」,證實了被告人黃金高在福州市郊區(晉安區)擔任副區長期間,分管農業和菜藍子等工作。中共福建省委組織部「關於黃金高任職的情況」連江縣委關於黃金高任免的書證、福州市委任免通知,證實被告人黃金高擔任福州市財委主任、中共連江縣委書記的事實。黃金高戶籍信息書證,證實了被告人黃金高的基本情況。

4、南平市人民檢察院委託鑑定書、福建省價格認證中心「關於壽山石及項鍊等的價格鑑定結論書」證實了金項鍊及陳發、薛宇、林全鎮、丁少軍、顏明祥所行賄的部分壽山石的價值情況。

5、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能相互印證。

貪污犯罪部分

[編輯]

一、

[編輯]

1995年9月間,時任福州市郊區副區長的被告人黃金高以急需用錢為由,找時任倉山鎮鎮長的陳月仙商定,從區政府下撥給倉山鎮的農建補助費10萬元中給他8萬元。後陳月仙將該10萬元補助費從倉山鎮轉撥到該鎮的先鋒村,並從該村提取現金8萬元。黃金高在其福州市福新路家中收陳月仙經手交給的該人民幣 8 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陳月仙證言,證實黃向其提出要到北京辦事需要錢,將拔人民幣]0萬元下來,讓其從中取8萬元,與李仁發一同送給黃的事實。與證人李仁發證言相一致。

2、證人林美順證言(原郊區蔬菜局局長),證實黃讓其多撥人民幣10萬元給倉山鎮。

3、證人張金魁證言,證實陳月仙讓先鋒村提人民幣8萬元給區領導,說會撥10萬元下來。後由村出納陳華將錢取出。與陳華證言相一致。

4、提取的倉山鎮財政所、先峰村提供記帳憑證、收款收據、進帳單等證據證實了相關下撥款項資金的往來情況。

5、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二、

[編輯]

被告人黃金高在任福州市財委主任期間,利用職便,於1997年底、1999年初先後二次以聯繫工作需要開支為由,向原福州市馬尾區琅岐鎮副鎮長江愛傑提出,將市財委下撥給琅岐鎮的補助款提取部分返還給他。江愛傑根據黃金高的要求從市財委兩次下撥的補助款人民幣8萬元中提出人民幣6萬元交給被告人黃金高。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江愛傑證言,證實1997年底、1999年初,黃金高先後以聯繫工作需要花錢、急需用錢等為由,要其各提人民幣3萬元給黃,並要其打申請補助、補貼報告給市財委以取得撥款,其為此要求江旭、朱立書依此辦理並從江、朱二人處提款送給黃金高。證人江旭、朱立書、江愛勇的證言與江愛傑的證言能相互印證。

2、提取的任職證明、1998年至2001年下撥資金人民幣61萬元明細表、相關單據、憑證、帳目等書證,證實福州市財委撥款以及江旭、朱立書報帳取款的情況。

3、被告人黃金高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另查明,被告人黃金高為謀取高額利息,將部分贓款等以他人名義借貸給黃國林,現有債權本金人民幣412萬元至今未收回。被告人黃金高到案後能如實交待未被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和全部貪污犯罪事實。

案發後,檢察機關將被告人黃金高以其本人及黃秀珠、黃俊漢、王素靜等名字存入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等的美元 25.317686萬元、港幣6.483419萬元及人民幣296.311592萬元予以凍結;從王素靜處扣押鑽石項鍊一條,並將王素靜轉移到王曉靜處的人民幣3.15萬元、美元1.3萬元、1993年國庫券100元、索尼0cR—Pc108E數碼攝像機一部(含配件)、耳墜二對、戒指一枚、細鏈一條、帶圓形蛇與鼠屬相墜的黃金項鍊各一條、帶心形墜與三顆鑽石墜的白金項鍊各一條、白金鑽石與黃金戒指各一枚、黃金手鍊三條、瑪瑙石二顆,及轉移到鄭愛民處的人民幣12萬元、SAMSUNG-P30型手提電腦一PANTEGH.G800型手機蘭牙一支等物予以扣押。(總計凍結美元26.617686萬元、港幣 6.483419萬元、人民幣311.461592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黃國林證言,證實其因資金不足向黃金高提起借錢之事並告訴借貸條件,後黃金高就借錢給其並拿借貸立據書給其簽字,借據上的貸方雖不是黃金高的名字,但借款及還本付息的一切手續都是由黃金高辦理。自1993年至2004年,其多次向黃金高借錢,至今尚欠本息人民幣677.2258萬元(其中本金人民幣412萬元)。

2、經黃金高和黃國林辨認的借貸立據書證實了黃國林向黃金高借貸的情況。

3、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檢察院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通知書副本及回執,扣押物品、文件清單等證據證實被告人黃金高的財產被凍結、扣押的情況。

4、中共福建省紀委辦公廳閩紀辦函(2005)95號「關於黃金高在審查期間的表現」證實:2004年10月,福州市紀委根據群眾舉報對時任連江縣委書記的黃金高進行調查時,有關人員供述,黃金高在連江縣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向連江縣發利酒店董事長陳發索要人民幣31萬元,黃金高本人及其妻子收受他人錢物達人民幣19萬元。2004年12月15日,福建省紀委找黃金高約談,黃金高除了交代上述問題外,還主動交代了組織上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錢物折合人民幣 550多萬元的違紀違法等問題。

前述所列認定全案事實的證據均由公訴機關提供,並經庭審舉證和質證,客觀真實,證據間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黃金高收受劉昌棋等人共計人民幣43萬元系其用於向上爭取資金活動的開銷,是為地方經濟發展而做的違規、違紀行為,不屬索賄的意見,經查,被告人黃金高在偵查、起訴階段,對以送錢給有關領導、需要開支等為名向劉昌棋等人索要賄賂的事實多次供述在案,而未向偵查機關提供所謂爭取資金活動中具體開銷的事實,現其仍未能對上述款項去向作出具體說明,故該辯解、辯護意見沒有證據予以證實,不足採信。

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黃金高位於樹湯路的房屋屬於公房並非被告人私產,泉頭農場為此裝修的費用屬於該不動產的所有人即國家所有的意見,經查,被告人黃金高利用其任福州市財委主任的職便,要求並接受泉頭農場為其住房進行裝修,雖被告人黃金高尚未取得該房屋的產權,但該房屋黃金高居住使用,該裝修費用應由其承擔,產生的房屋添附價值應屬被告人所有,故其行為符合索賄的構成,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對被告人及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黃金高在「8.11」事件後,未經組織決定向連江的陳發等企業主借錢僅違反了組織紀律,應予行政處罰但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經查,1、被告人黃金高以處理「8.11」事件為名,利用其擔任連江縣委書記的職便向在連江興辦企業的陳發等人以借為名索取賄賂數額巨大,黃金高雖有出具借條,但其主觀上並無歸還所謂借款想法,而是想利用連江縣委書記的職便此後為陳發等人謀利做「補償」,對此陳發等人亦明知,亦均表示不要黃歸還,且陳水華、陳兆在等人還不要黃寫借條,並將已寫的借條撕毀,可見雙方對黃金高以「借 」為名索要賄賂的犯罪故意明確。2、被告人黃金高在「借款」之前本人即存有大量的錢財,要用錢也根本無須借錢,而且其在索取財物後,將大部份款項存入自己帳戶並予以轉移藏匿,直至案發,黃金高均無歸還上述款項的想法及行為。這亦足以證實被告人黃金高主觀上具有索賄的故意。因此,對被告人黃金高依法應以索賄追究其刑事責任。該辯解及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

對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收受相關當事人沒有任何具體請託事項以及逢年過節送的錢物應屬「紅包」性質,不應認定為受賄的意見,經查,被告人黃金高明知上述行賄人均有求於他,行賄人送錢的真實目的是為取得他的關照、支持,並非正常的人情往來,因此,在具體的行為中雖有部份行賄人當時未提出具體的請託事項,但事後黃均有為行賄人謀取了一定的利益,故上述款物並非 「紅包」,實質仍是一種賄賂行為,此訴辯不足以採信。

對辯護人提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金高通過其妻王素靜收受賄賂的情節,不能認定為黃金高受賄的意見,經查,王素靜在收到行賄人的賄賂後,均有將其收受的行賄人的具體姓名告知黃金高,並代為轉達請託事項;黃金高也按照其妻的轉託,為這些行賄人謀取了請託的利益。因此應當認定黃金高構成受賄罪。

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黃金高單次受賄數額未達到人民幣5000元的不應認定受賄的意見,經查,被告人黃金高自1992年起至2004年間,多次收受他人賄賂並為他人謀利,其受賄行為具有連續性,根據《刑法》383條規定,受賄數額應累計計算。因此,被告人黃金高在本案中雖有單次受賄數額未達到人民幣5000元的,仍應予累計計算並追究刑事責任。該辯護意見於法無據,不予採納。

關於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第十起中,應福州市馬尾區副食品基地綜合農場場長章偉望為其在馬尾區工作的弟弟調整崗位提供幫助的請求,被告人黃金高收受章偉望送給的金塊一塊(價值人民幣3650元)的事實,因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應以受賄犯罪論處。

(判決)

[編輯]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金高利用其先後擔任福州市郊區副區長、晉安區副區長、福州市財委主任、中共連江縣委書記的職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大肆收受多人賄賂的款物共計人民幣354.93萬元、美元22.8萬元、壽山石3O塊及筆記本電腦一台、白金項鍊二條(上述物品價值人民幣28.52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的該部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黃金高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中索賄人民幣113.4萬元、美元16萬元,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國家公職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應依法予以嚴懲。被告人黃金高利用擔任福州市郊區副區長、福州市財委主任的職便,事先與他人商定以下撥補助款的名義,將公款占為己有,共計人民幣14萬元,其行為又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對該兩起事實指控認定為受賄犯罪定性不當,應予糾正。被告人黃金高犯數罪,依法應予並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金高收受章偉望的金塊一節,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認定,但黃金高所收受的金塊屬非法所得,依法應予追繳。被告人黃金高在有關組織掌握其向陳發索取人民幣31萬元及夥同其妻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19萬元情況下,如實交代了其餘受賄事實,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但被告人黃金高主動供述了司法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屬如實供述同種罪行較重的行為;如實交待未被掌握的貪污犯罪事實,可以認定為自首,依法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黃金高及其辯護人的此部分訴辯意見予以採納。根據被告人黃金高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金高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追繳被告人黃金高受賄、貪污犯罪及違法所得人民幣368.93萬元、美元22.8萬元、壽山石30塊及筆記本電腦一台、金塊一塊、白金項鍊二條上繳國庫。(已扣押在案的款物折抵贓款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伍景鷹

審 判 員 陳秀欽

代理宙判員 林越峰

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章)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書 記 員 危勝頻

速 錄 員 徐楊宇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