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廳關於印發台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在福州廈門設立代表機構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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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廳關於印發台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在福州廈門設立代表機構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閩司〔2010〕293號 2010年9月13日 發布機關:福建省司法廳 |
福州市司法局、廈門市司法局:
經司法部批覆同意,現將《台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在福州廈門設立代表機構試點工作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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