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終身教育促進條例
福建省終身教育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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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終身教育促進條例 =
(2005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編輯]第一條 為發展終身教育,鼓勵終身學習,提高公民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現代國民教育體系之外有組織的終身教育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終身教育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整合各種教育文化資源,促進終身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終身教育促進委員會,成員由承擔終身教育相關職責的部門負責人和有關專家組成,主要職能為協調、指導、推動和評估終身教育工作,為本級人民政府有關終身教育的決策提供意見和建議。
終身教育促進委員會具體事務由本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終身教育工作。
地方各級財政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終身教育發展情況及財力,安排相應的終身教育經費。
鼓勵社會力量捐助或者興辦終身教育事業。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開展終身教育工作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每年9月28日為終身教育活動日。
終身教育活動日開展終身教育的宣傳、表彰等活動。
用人單位、社區、社會團體、行業協會等應當為公民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條件,開展有益於終身教育的活動。
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在師資、設施、場所等方面為終身教育提供便利。
鼓勵公民參加各類終身教育和學習活動。
鼓勵專家、學者以及其他有專業知識和特殊技能的人員志願為終身教育服務。
第十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終身教育的宣傳,為終身教育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應當保障國家公務員依法享有的參加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的權利。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工勤人員按照有關規定接受技能培訓。
第十二條 事業、企業單位應當支持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技能、創造能力和管理水平。
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培訓制度,組織職工參加崗位職業技能培訓;應當支持經營管理人員參加現代管理培訓。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鎮失業人員、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失地農民、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制定減免培訓費等優惠政策,鼓勵上述人員參加培訓,掌握就業基本知識和職業技能。
第十四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職業學校、成人文化技術學校、現代遠程教育網絡和各種農業技術推廣培訓機構等,開展適合當地農業生產經營所需要的教育培訓活動,為農民參加農業實用技術培訓提供相應的扶持措施。
第十五條 社區應當逐步完善社區教育設施,根據各自條件開展適合社區居民需要的教育活動,活躍社區文化,倡導健康文明和諧的生活方式。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老年教育工作,為完善老年教育設施和場所等制定優惠政策、提供必要條件。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支持老年教育工作,促進老年教育事業發展。
第十七條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鄉鎮和社區創建各種類型的學習型組織。學習型組織應當有計劃地開展學習活動,並形成制度。
第十八條 科技館、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青少年活動中心、工人文化宮、老年人活動中心等社會公益性場館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自身條件,向公民優惠提供學習場所或者設施。
在終身教育活動日,政府設立的上述場所和設施應當免費向公民開放。
第十九條 實施終身教育的培訓機構應當完善辦學條件、提高教育質量、落實招生的各項承諾,不得發布虛假招生廣告信息,不得違規收取培訓費用。
第二十條 實施終身教育的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對成績合格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發放結業證書、農民技術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所發放的證書應當按照規定進入公共信息網絡,並允許單位和個人免費查詢。用人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對需要提交的各類證書予以查驗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5年9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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