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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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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制定機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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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福建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1月2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7年3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福建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2017年1月22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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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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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人身、財產等權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發展老齡事業,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行動的原則,促進應對人口老齡化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健全完善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

建立和完善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養老為依託、機構養老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多層次、可持續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滿足老年人多樣化的養老服務需求。

第五條 全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為老年人參與經濟、政治、社會活動創造條件,發揮老年人專長和作用。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將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列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

老齡事業經費應當列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齡化程度相適應的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省人民政府建立老年人口狀況和老齡事業發展情況的年度監測統計與信息發布制度。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老齡工作委員會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民政部門,應當配備專門的工作人員。

民政、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和計劃生育、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經濟信息化、交通運輸、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文化、科技、旅遊、醫療保障管理、新聞出版廣電、體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和服務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門人員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村(居)民委員會以及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第八條 全社會應當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把弘揚孝親敬老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教育,每年老年節,社會各界應當開展敬老、養老、助老活動。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積極刊播敬老、養老、助老公益廣告。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群團組織、社會團體應當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做好關愛老年人工作。

各類學校應當將敬老、助老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履行保障老年人權益的相關義務。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發展老齡事業,開展老年慈善活動,為老年人提供志願服務。

第九條 支持和保障老年人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政府和社會應當加強法制宣傳,增強老年人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遵守社會公共道德,樹立自尊、自立、自強的自愛意識。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類社會組織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以及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並納入道德模範等評選。

第二章 家庭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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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贍養義務,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老年人離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給付贍養費的權利;不得違背老年人意願,將老年人與其配偶分開贍養。

老年人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喪失贍養能力的,其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二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經濟上供養老年人的義務,保證老年人享受不低於家庭平均生活水平。對無經濟收入或者收入較低,與贍養人分開居住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給付贍養費,提供生活必需品。

贍養人應當確保老年人居住安全,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關心老年人健康的義務,保證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時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或者有損健康的勞動。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照料老年人生活的義務,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確有原因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精神上慰藉老年人的義務,滿足老年人健康的精神文化需要。對入住養老機構或者與其分開居住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經常探望;對較長時間未探望老年人的,贍養人所在的工作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養老機構應當督促其探望。

第十六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因老年人離婚、再婚而索取、隱匿老年人的財產、有關證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權利。

第十七條 老年人對本人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置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

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違背老年人意願,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以無業或者其他理由,騙取、剋扣或者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和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吞、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物。

第十八條 老年人與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共同出資購買、建造房屋的,依法享有相應的物權。調換、拆遷、改建共有房屋,應當依法保障老年人的權益,並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居住老年人房屋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老年人不同意其繼續居住的,應當遷出。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社會保障和社會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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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健全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等制度,不斷擴大覆蓋面,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有關組織應當按時足額支付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不得拖欠、剋扣或者挪用。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制度,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求。

醫療保障管理、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逐步擴大老年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減輕老年人的醫療負擔;完善社區用藥政策,滿足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疾病的基本用藥需求,並將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結算。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一條 鼓勵用人單位依照規定為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提倡個人參加儲蓄型養老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

鼓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為老年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或者對保險費給予適當補貼。支持老年人個人或者家庭成員自願投保。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適合老年人的險種。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努力為老年人提供全生命周期的衛生與健康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老年人健康信息管理系統,為老年人免費建立健康檔案;組織醫療衛生機構每年對轄區常住老年人進行一次免費體檢;加快形成老年常見病、慢性疾病、康復等分級診療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籌推進老年醫療事業,建立涵蓋老年醫院、護理院、康復醫院和綜合醫院老年病科等多層次的醫療機構服務體系。

第二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老年人特別是高齡、重病、半失能、失能老年人診療提供優先就診、取藥、結算等便利條件,不得拒絕診治。鼓勵醫療衛生機構減免老年人普通門診掛號費和特困老年人診療費,提倡為老年人義診。

支持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為老年人提供多形式的健康服務。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轄區內老年人提供簽約式醫療衛生服務,開展上門巡診、中醫診療、健康教育諮詢,以及設立家庭病床等服務。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完善老年護理籌資、評估、支付、服務、監管體系,推進建立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衛生和計劃生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健全完善護理制度,加強對護理人員管理,滿足老年人的長期照料護理需求。

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老年津貼制度,向八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發放高齡津貼,並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逐步擴大發放範圍,提高發放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老年人提供公共交通免費出行或者補貼。具體辦法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

對老年英模或者曾經為國家、社會作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應當在生活照料、醫療、住房等方面給予優先保障和優待。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老年人生活救助和醫療救助制度。

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供養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並適時公布。

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和因災因病、流浪乞討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生活無着的老年人,由政府有關部門依照規定給予生活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或者特困供養人員中的老年人,由政府有關部門依照規定給予醫療救助。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老年人發放特別扶助金,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適時予以調整。政府投資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收住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老年人。

獨生子女的父母年滿六十周歲,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持其子女進行護理照料,並給予每年累計不超過十天的護理時間,護理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並在選房、配房等方面給予幫助,對無子女老年人家庭,應當優先提供保障性住房。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實施農村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優先幫助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家庭進行改造。

第二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老年人死亡的,基本喪葬服務費由政府承擔:

(一)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

(二)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

(三)屬於重點優撫對象、革命「五老」人員的。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擴大由政府承擔基本喪葬服務費的對象範圍。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的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圖書館、文化館(站)、公共體育場、公園等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對老年人免費開放;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指導價管理的動植物園、旅遊景點等場所應當對老年人優惠開放。

第三十一條 供水、供電、燃氣、通信和郵政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先服務,並在服務場所設置明顯的優待標識。

金融機構應當設置老年人優先窗口;對辦理轉賬、匯款等業務或者購買金融產品的老年人,應當提示相應風險。

第三十二條 老年人為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恤金、養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醫療費等向人民法院起訴,交納訴訟費用有困難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免收、減收或者緩收訴訟費用。

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簡化審批程序,優先、無償提供法律援助;申請辦理公證的,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

老年人主張合法權益有困難的,其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提供幫助。

第三十三條 老年人憑個人有效證件,享受相關優待。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情況擴大優待項目,提高優待水平。

依照本條例規定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的機構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補貼。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用虛假的手段或者不正當的方式,欺騙、誤導老年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工商等部門應當加大對無證營銷老年商品以及虛假廣告的打擊力度,並予以曝光。

公安等管理部門、電信和金融機構應當加強預防和打擊針對老年人的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章 養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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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養老服務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並通過政府補貼、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企業提供市場化養老服務,扶持社會力量興辦公益性養老服務。

第三十六條 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和其他養老服務組織,運營政府投資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開展智慧養老服務和培訓養老服務人員等。鼓勵和支持企業研發、生產、經營老年人需求的家居、康復輔助等產品,開發養老服務項目。具體辦法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條 鼓勵為老年人提供志願服務,倡導結對幫扶、鄰里互助和健康老年人為高齡困難老年人服務,支持慈善組織為老年人提供慈善救助。

推行為老年人志願服務登記制度,建立志願服務時間儲蓄等激勵機制。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大財政投入力度,並將同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級留存部分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用於發展養老服務。養老服務資金應當重點用於社區、農村和困難老年人的養老服務。每年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民政、規劃、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組織編制並落實本行政區域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綜合考慮交通、醫療、生活便捷等因素,合理布局各類養老服務設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老齡人口比例以及分布情況,按照總人口人均用地不少於0.1平方米的標準,將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安排,併合理控制地價。

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符合規劃要求的,可以採取劃撥方式供地。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可以採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同一宗養老服務機構用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拍掛方式出讓土地。

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可以通過整合或者改造企業廠房、商業設施和其他社會資源,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由當地政府負責協調規劃、民政、國土資源、消防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養老服務統一標準,並負責監督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養老服務需求和養老服務質量評估制度,推進養老服務規範化、標準化建設。

第四十一條 從事養老服務的機構和社會化組織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享受相應的稅費減免、建設補助和運營補貼等優惠政策,用水、用電、用氣等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並免收相應配套費。

第四十二條 從事養老服務的機構和社會化組織的設施設備、人員配備和服務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相關標準、規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從事養老服務的機構和社會化組織服務質量、運營情況的監督管理;建立評估體系和考核機制,評定養老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的等級、類型、補貼標準和政府購買服務標準,並向社會公開。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督。

建立從事養老服務的機構和社會化組織以及服務人員誠信管理制度,對誠實守信的養老服務機構和組織在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綠色通道支持激勵政策,並對失信違法行為予以曝光。建立養老服務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加強行業自律和監管。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體系,制定相關政策,合理配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加強對居家社區養老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和個人依託社區資源,建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平台,為老年人居家社區養老提供生活照料、醫療護理、精神慰藉、緊急救援等服務。

第四十四條 推進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全覆蓋,在社區統籌設立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小型社區養老院,為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臨時托養、康復以及近家集中養老服務。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興辦以及運營管理,也可以由社會力量興辦或者公建民營。

養老機構可以利用自身設施和服務資源,為社區老年人就近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為老年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家政服務人員提供技能培訓。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開放有關場所、設施,為鄰近社區的老年人提供服務。

第四十五條 創新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模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移動互聯網、雲計算、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與養老服務業結合,對接戶籍、醫療、社會保障等信息資源,促進養老服務公共信息資源向各類養老服務機構開放。

支持社會力量設立社區綜合服務信息平台,連接各類專業化服務組織,推行全省統一的養老服務專用號,開展無線呼叫服務、遠程監控、緊急救援等,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行、助醫等服務。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各類社會組織應當構建對失能、失獨、空巢、孤寡、農村留守老人的關愛體系,建立失蹤老人信息發布平台。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民政等部門應當開展失能老年人需求評估,支持養老服務機構為失能老年人提供臨時或者短期的托養照顧服務;對失能老年人的家庭照顧者提供生活照料、生活護理等技能培訓。

第四十七條 發展適合農村特點的養老模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託農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拓展養老服務功能;利用集體所有的房屋,為村民就近提供養老服務,加快農村幸福院和農村醫療點建設,並將農村集體經濟、農村土地流轉等收益的一定比例用於本村老年人的養老支出。

第四十八條 養老機構建設以護理型為重點、助養型為輔助、居養型為補充。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以護理型養老機構為主,優先保障孤老優撫對象和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失獨、高齡等老年人的集中養老服務需求;建立健全公開、公平、公正的收住制度,向社會公開床位資源信息。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護理型床位占養老床位總數的比例,扶持養老機構增加護理型床位,逐步將家庭經濟困難的失能老年人的養老床位費納入醫保結算。具體辦法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訂立養老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為收住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生活照料、精神慰藉、臨終關懷等服務,不得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

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費用,遵守管理制度,不得擾亂養老機構的經營秩序。

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

第五十條 養老機構因分立、合併、改建、擴建等原因暫停服務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終止服務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經批准後實施。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機構性質,將養老服務設施挪作他用。

第五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可以合理利用醫療資源,設立老年護理院、老年康復醫院。

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推進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扶持養老機構內設衛生室,有條件的養老機構可以設置醫療衛生機構,衛生和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優先受理、優先審核。醫療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醫養結合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範圍。

在養老機構依法設立的醫療衛生機構從業的醫師、護士、醫技人員等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在執業資格、註冊考核、職稱評定等方面,與在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專業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符合條件的執業醫師可以到養老機構、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內設的醫療衛生機構多點執業。

第五十二條 教育部門應當支持和指導高等院校和職業技術學校開設老年服務與管理相關專業,培養專業的養老服務人員。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教育等部門組織開展對養老護理人員職業技能培訓。

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人員的崗位培訓,提高養老服務人員職業道德和業務技術水平。

第五十三條 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當地養老護理人員職位工資指導價位定期發布制度,改善和提高養老護理人員的待遇。

鼓勵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取得相關職業資格證書,推行養老服務等級待遇制度。維護養老服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四條 台港澳僑以及其他境外投資者舉辦養老服務機構的,與境內投資者享受同等優惠扶持政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審批效率,優化投資環境。鼓勵有關機構、組織為台港澳僑以及其他境外投資者養老服務項目提供資金、場地、設備以及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五章 宜居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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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籌規劃適宜老年人的居住、出行等設施建設,構建老年宜居環境標準體系,推進老年宜居環境建設。

第五十六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公共建築、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坡道、電梯、公廁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設施的無障礙改造,並在公共場所設立無障礙標識,推進建成的多層住宅、公共場所加裝電梯。

有失能老年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對家庭設施進行無障礙改造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資金補助。

第五十七條 新建城區和住宅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不少於二十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並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當地政府統籌使用;老城區和已建成住宅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未達到標準的,當地政府應當按照每百戶不少於十五平方米的標準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備養老服務設施。

第五十八條 專門為老年人設計的居住建築,應當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築設計標準,滿足老年人對居住場所的安全、衛生、便利、舒適等基本要求。

既有居住建築應當開展適老性改造,建設社區步行路網,清除小區步行道路障礙物,方便老年人生活和出行。

第五十九條 公園、城區主要街道兩側、居民小區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老年人休息座椅。火車站、汽車站、港口、機場、大型商場等應當設置老年人專用座椅。

公共汽車、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應當設置老年人專用座椅。

第六章 參與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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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老年人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

制定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權益重大問題的,應當聽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的意見。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有權向國家機關提出老年人權益保障、老齡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鼓勵和支持各類老年人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推動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引導和發揮老年人組織在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建設中的作用。

第六十一條 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可以發揮自身優勢和專長,依法參與各類社會活動。有關部門、組織應當為其創造條件。

鼓勵老年人依法開展優良傳統教育、關心下一代成長、傳授文化科技知識、維護社會治安、調解民間糾紛、科技開發應用、諮詢服務、生產經營、社會公益活動等。

第六十二條 加強老年人才資源開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在人力資源市場中建立有專長的老年人信息檔案。

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老年人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老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健全政府統籌、教育等部門參與的老年教育管理體制;制定老年教育發展規劃,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增加老年教育投入,建立市場、社會組織、個人經費分攤機制;完善老年教育設施和場所,優先在城鄉社區設置老年學校和學習點;推動部門、行業協會、學校辦好老年教育,建設縣鄉村三級社區老年教育網絡,加強師資力量、課程開發、教材編寫等方面的建設。

教育部門以及有關機構、學校應當發展老年遠程教育,開發適合老年人的網絡學習資源,為老年人學習創造條件。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體育納入全民健身實施計劃,增加對老年體育投入,並將一定比例的體育彩票公益金用於發展老年體育事業;將老年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建設、改造城鄉社區體育活動場所;建立健全老年人體育組織,加強對社會體育指導員、老年人健身輔導員的培養,構建健身服務體系,滿足老年人就近體育健身需要。

體育部門和各類社會組織應當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的體育活動和健身知識培訓,根據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提供有針對性的公共體育休閒服務。

第六十五條 積極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娛樂活動,鼓勵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開設面向老年人的專欄,豐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縣(市、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老年人口的分布狀況,按照方便老年人的原則,合理設置文化活動室等場所。

依託各類文化科技場館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完善公共文化服務網絡,為老年人提供書報閱讀、影視觀賞、戲曲表演、普法教育、藝術普及、科學普及等公共文化服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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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 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房屋、財產發生糾紛,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法院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

第六十七條 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侵害老年人財產權利、居住權利,由行為人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老年人組織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養老機構和其他養老服務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侵害老年人人身、財產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合同,或者合同嚴重損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

(二)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

(三)未按照標準建設養老服務設施或者提供養老服務的;

(四)擅自改變養老機構性質,或者將養老服務設施挪作他用的;

(五)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補助、補貼和其他優惠政策的。

享受減免或者優惠政策的,有關部門可以中止優惠政策;情節嚴重的,收回已發放的補助、補貼和減免的費用。

第六十九條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無障礙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未盡到維護和管理職責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有關單位、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有關機構或者組織不按規定支付養老金、報銷醫療費用以及支付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或者不支付獨生子女護理期間享有工資福利待遇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給付。

不按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部門或者組織,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通報批評,並督促其改正。

第七十一條 有關部門和組織未依法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通報。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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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6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老年人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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