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定
福建省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定 制定機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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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定 =
(2016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編輯]第一條 為了保障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是所屬行政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街道設立的工作機構,對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條 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保證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街道轄區內的遵守和執行;
(二)聯繫代表,協助進行代表編組,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服務保障;
(三)組織代表開展視察、調研等活動,將視察、調研活動形成的報告交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轉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
(四)聽取和反映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交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轉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協助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做好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督辦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代表聯繫原選區選民和人民群眾制度,組織代表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聽取並反映群眾意見;
(六)建立代表履職登記制度,組織代表學習、培訓;
(七)辦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對街道轄區內有關單位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監督工作;
(八)辦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代表選舉、補選和罷免的具體工作;
(九)辦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 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設主任,並可以設副主任。主任、副主任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
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應當確定專職工作人員,協助主任、副主任開展工作。
第五條 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列入所屬行政區的財政預算。
第六條 本規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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