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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要水生動物苗種和親體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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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要水生動物苗種和親體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福建省重要水生動物苗種和親體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福建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福建省重要水生動物苗種和親體管理條例

(1998年9月25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保護和合理利用重要水生動物苗種、親體資源,促進水產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轄區內從事采捕、引進、收購、運輸、銷售和繁殖、培育重要水生動物苗種、親體活動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重要水生動物苗種(以下簡稱苗種),是指全長五厘米以下的石斑魚、鱸魚、黃鰭鯛、真鯛、黑鯛、大黃魚和鯔魚;體長三厘米以下的中國對蝦、長毛對蝦和日本對蝦;背甲寬二厘米以下的中華絨螯蟹;體重五十克以下的鰻鱺;體重一百克以下的鱉;殼長一厘米以下的鮑。

重要水生動物親體(以下簡稱親體),是指已達性成熟,用於繁殖苗種的真鯛、大黃魚、鱉、鮑、中國對蝦、長毛對蝦和日本對蝦。

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漁業資源情況和生產需要,調整苗種、親體的種類和規格,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苗種、親體的管理工作,具體監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公安、海關、交通、民航、鐵路、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動物檢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結合各自職責,配合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做好苗種、親體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條件和漁業資源狀況,對苗種、親體的繁殖、培育進行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措施,加強苗種、親體繁殖培育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建立健全苗種、親體繁殖培育基地,對有突出貢獻的人員,應予以獎勵。

第六條 加強閩台苗種、親體繁殖和培育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鼓勵、扶持台灣同胞投資者從事苗種、親體的繁殖、培育和經營活動。

第七條 苗種、親體的采捕實行禁漁區、禁漁期管理制度。具體的禁漁區、禁漁期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實施。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苗種、親體自然生長繁殖場所的保護和管理,可以在主要自然生長繁殖場所建立保護區。

禁止向苗種、親體自然生長繁殖保護區排放污染物或者傾倒廢棄物,保護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持水質符合國家《漁業水質標準》或者《海水水質標準》第一類的要求。

第九條 采捕苗種、親體的,須經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領取專項許可證後,方可采捕。

專項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條 從事經營性苗種培育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苗種繁殖培育總體規劃要求;

(二)所用的親體合格,來源符合要求;

(三)有配套的培育苗種設施和檢驗設施;

(四)有經考核合格的育苗技術人員。

從事經營性苗種培育活動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培育苗種應當遵守育苗生產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和實施苗種檢疫和檢測管理制度。

培育銷售的苗種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苗種、親體繁殖培育的技術指導、質量檢驗、人員培訓和諮詢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進出口苗種、親體的,經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依法辦理進出口手續。

進出口的苗種、親體必須經動物檢疫部門檢疫合格後,方可辦理運輸手續。

第十三條 違反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向苗種、親體自然生長繁殖保護區排放污染物或者傾倒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禁漁區、禁漁期和苗種、親體自然生長繁殖保護區規定采捕苗種或者親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采捕的苗種、親體和違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沒收漁具。

違反第九條第一款規定采捕苗種、親體的,依照《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補辦手續,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無收購、運輸許可證收購、運輸鰻鱺、鱉的苗種或者親體的;

(二)超出收購、運輸許可證核定的數量收購、運輸鰻鱺、鱉的苗種或者親體的;

(三)未經批准從事經營性培育苗種活動的。

第十六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制止出售,扣押苗種,作必要技術處理或者監督銷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本條例規定的重要水生動物的受精卵,其進出口適用本條例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省人民政府發布的《福建省重要水生動物苗種親體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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