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部令第18號 關於修改《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建設審查辦法》的決定
科學技術部令第18號 關於修改《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建設審查辦法》的決定 科學技術部令第18號 2018年7月16日 發布機關:科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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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部令第18號
關於修改《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建設審查辦法》的決定
《關於修改〈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建設審查辦法〉的決定》已經2017年11月30日科學技術部第2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0月31日起施行。
部長 王志剛
二○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關於修改《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建設審查辦法》的決定
為進一步做好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建設審查工作,提高行政許可審批效率,現對2011年6月24日公布、2011年8月1日開始施行的《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建設審查辦法》(科學技術部令第15號)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向科學技術部申請建設實驗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符合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建設規劃要求;(二)開展實驗室建設確屬必要;(三)具備保障實驗室規範安全運行的能力和機制;(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第四條修改為:「符合第三條規定的申請單位向科學技術部提交《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建設審查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申請書》應當經其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或按照行政隸屬關係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蓋章同意。」
三、刪除第五條。
四、第六條和第七條合併為第五條,並修改為:「科學技術部設立實驗室建設審查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從事實驗室管理及相關領域科研工作的專家組成,任期5年。專家委員會對實驗室建設審查工作提供諮詢意見。專家委員會專家受科學技術部委託組成專家組,對每個具體實驗室建設申請進行審查並提出專家組審查意見。專家組一般不少於5人。」
五、第八條調整為第六條,並修改為:「科學技術部將組織專家組對實驗室建設申請進行專家審查。基本程序包括:(一)資料審核;(二)申請單位陳述;(三)現場勘查(現場審查方式);(四)專家提問;(五)討論形成專家組審查意見。」
六、第十條調整為第八條,並修改為:「科學技術部根據專家組審查意見,經科學技術部部務會審定同意後形成科學技術部審查決定。」
七、第十一條調整為第九條,並修改為:「科學技術部自收到申請單位報送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科學技術部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退回申請單位。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規定形式的,科學技術部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因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做出審查決定的,經科學技術部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八、第十二條調整為第十條,並修改為:「申請單位對科學技術部審查決定有異議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科學技術部申請覆核。科學技術部將組織專家進行覆核審查。」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通過建設審查的實驗室建成後,依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由有關部門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建築質量驗收、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實驗室國家認可和實驗活動審批及監管等,確保實驗室安全。」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做了相應調整,並進一步規範文字表述。
本決定自2018年10月31日起施行。
《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建設審查辦法》根據本決定做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建設審查辦法
(2011年6月24日科學技術部令第15號公布,根據2018年7月16日科學技術部令第18號《關於修改〈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建設審查辦法〉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規範三級、四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建設審查,根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4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實驗室或者生產、進口移動式實驗室應當報科學技術部審查同意。
第三條 向科學技術部申請建設實驗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建設規劃要求;
(二)開展實驗室建設確屬必要;
(三)具備保障實驗室規範安全運行的能力和機制;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的申請單位向科學技術部提交《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建設審查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申請書》應當經其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或按照行政隸屬關係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蓋章同意。
第五條 科學技術部設立實驗室建設審查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從事實驗室管理及相關領域科研工作的專家組成,任期5年。
專家委員會對實驗室建設審查工作提供諮詢意見。
專家委員會專家受科學技術部委託組成專家組,對每個具體實驗室建設申請進行審查並提出專家組審查意見。專家組一般不少於5人。
第六條 科學技術部將組織專家組對實驗室建設申請進行專家審查。基本程序包括:
(一)資料審核;
(二)申請單位陳述;
(三)現場勘查(現場審查方式);
(四)專家提問;
(五)討論形成專家組審查意見。
第七條 專家組成員應遵守誠信和迴避制度,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
第八條 科學技術部根據專家組審查意見,經科學技術部部務會審定同意後形成科學技術部審查決定。
第九條 科學技術部自收到申請單位報送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科學技術部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退回申請單位。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規定形式的,科學技術部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因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做出審查決定的,經科學技術部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 申請單位對科學技術部審查決定有異議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科學技術部申請覆核。科學技術部將組織專家進行覆核審查。
第十一條 實驗室建設申請單位在實驗室建設審查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的,科學技術部將終止對其申請的審查或撤銷已作出的審查決定,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根據情節輕重決定在1-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十二條 實驗室建設申請與審查過程中涉及國家秘密的,應嚴格按照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通過建設審查的實驗室建成後,依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由有關部門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建築質量驗收、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實驗室國家認可和實驗活動審批及監管等,確保實驗室安全。
第十四條 實驗室建設申請與審查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31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科學技術部負責解釋。
附件: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建設審查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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