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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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3年1月7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2014年)1月7日 中華民國103年(2014年)1月22日 公布於民國103年1月22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9901號令 |
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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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設立目的)
- 科技部為辦理中部科學工業園區業務,特設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 (掌理事項)
-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 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
- 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
- 三、作業基金之財務規劃、調度及稽核。
- 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
- 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安全防護。
- 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勞動檢查、性別工作平等及環境保護。
- 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
-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
- 九、其他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授權本局辦理事項。
- 本局得兼辦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開發及籌備事項。
第三條 (正、副局長之設置)
-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