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關於印發《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創新發展試驗區建設工作指引》的通知
科技部關於印發《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創新發展試驗區建設工作指引》的通知 國科發規〔2019〕298號 2019年8月29日 發布機關:科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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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關於印發《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創新發展試驗區建設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人工智能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加快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的通知》(國發﹝2017﹞35號)的部署要求,有序開展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創新發展試驗區建設,充分發揮地方主體作用,在體制機制、政策法規等方面先行先試,形成促進人工智能與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的新路徑,探索智能時代政府治理的新方式,推動新一代人工智能健康發展,科技部制定了《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創新發展試驗區建設工作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方實際做好相關工作。
科 技 部
2019年8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人工智能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加快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的通知》(國發〔2017〕35號)的部署要求,進一步明確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創新發展試驗區的總體要求、重點任務、申請條件、建設程序和保障措施,有序推動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創新發展試驗區建設,特制定本指引。
一、總體要求
(一)建設思路。
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創新發展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是依託地方開展人工智能技術示範、政策試驗和社會實驗,在推動人工智能創新發展方面先行先試、發揮引領帶動作用的區域。試驗區建設以促進人工智能與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為主線,創新體制機制,深化產學研用結合,集成優勢資源,構建有利於人工智能發展的良好生態,全面提升人工智能創新能力和水平,打造一批新一代人工智能創新發展樣板,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引領帶動全國人工智能健康發展。
(二)建設原則。
應用牽引。適應人工智能發展特點和趨勢,強化創新鏈和產業鏈深度融合,大力推動人工智能在經濟社會領域的應用,以規模化應用促進人工智能技術和系統的迭代升級。
地方主體。充分發揮地方在試驗區建設中的主體作用,重點依託人工智能發展基礎較好的城市,在推動人工智能研發應用方面大膽探索,推出一批重大舉措,有力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政策先行。在人工智能發展的體制機制、政策法規、標準規範等方面發揮先行先試作用,促進創新政策與產業政策、社會政策的協調,加強政策儲備,形成更加完備的政策體系。
突出特色。結合地方經濟社會實際和人工智能發展的基礎條件,在人工智能與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智能時代政府治理等方面形成各具特色的經驗做法和發展模式。
(三)建設目標。
到2023年,布局建設20個左右試驗區,創新一批切實有效的政策工具,形成一批人工智能與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的典型模式,積累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做法,打造一批具有重大引領帶動作用的人工智能創新高地。
(四)總體布局。
服務支撐國家區域發展戰略。重點圍繞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等重大區域發展戰略進行布局,兼顧東中西部及東北地區協同發展,推動人工智能成為區域發展的重要引領力量。
以城市為主要建設載體。重點依託人工智能創新資源豐富、發展基礎較好的城市,探索人工智能賦能城市經濟、優化城市治理、引領高質量發展的新模式。選擇人工智能應用基礎較好的若干縣域,探索人工智能引領縣域經濟發展、支撐鄉村振興戰略的新模式。
二、重點任務
(一)開展人工智能技術應用示範,探索促進人工智能與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的新路徑。圍繞地方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的迫切需求,在製造、農業農村、物流、金融、商務、家居、醫療、教育、政務、交通、環保、安防、城市管理、助殘養老、家政服務等領域開展人工智能技術應用示範,拓展應用場景,加快推進人工智能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促進人工智能在社會民生領域的廣泛應用。
(二)開展人工智能政策試驗,營造有利於人工智能創新發展的制度環境。圍繞數據開放與保護、成果轉化、知識產權、安全管理、人才引育、財稅金融、社會保障、國際合作等方面開展政策先行先試,探索建立支持人工智能原始創新的體制機制,形成適應人工智能發展的政策框架和法規標準體系,為人工智能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產品創新、產業發展和社會應用營造良好環境。
(三)開展人工智能社會實驗,探索智能時代政府治理的新方法、新手段。組織開展長周期、跨學科的社會實驗,客觀記錄、科學評估人工智能技術對個人和組織的行為方式、就業結構和收入變化等方面的綜合影響,持續積累數據和實踐經驗,為智能時代的政府治理提供支撐。
(四)推進人工智能基礎設施建設,強化人工智能創新發展的條件支撐。加強網絡基礎設施、大數據基礎設施、計算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傳統基礎設施的智能化水平,形成支撐新一代人工智能廣泛應用的基礎設施體系。建設人工智能研發基地和開放創新平台,推動公共數據安全有序開放,強化人工智能研發創新的基礎條件支撐。
三、申請條件
試驗區建設以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等為主,擬申請建設試驗區的城市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科教資源豐富。應擁有設立人工智能學院或研究院的高校,擁有人工智能基礎研究或關鍵技術領域的高水平研發機構,擁有一批高水平的人工智能創新團隊。
(二)產業基礎較好。原則上應是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或國家高新區所在城市,並已明確將發展人工智能作為重點產業方向,人工智能核心產業規模超過50億元,人工智能相關產業規模超過200億元。
(三)基礎設施健全。數據資源豐富,擁有相關的數據平台、大數據中心和雲計算中心,移動通信、物聯網、工業互聯網等網絡基礎設施較為完善。優先支持已布局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開放創新平台的城市。
(四)支持措施明確。地方政府對人工智能發展高度重視,已出台人工智能發展規劃或實施意見。地方對人工智能有明確資金和政策支持,設立人工智能專項資金,政府相關部門設有專門人工智能推進機制或機構。
對於人工智能產業優勢明顯、智能化基礎設施健全、應用場景特色突出、具有較強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能力的部分縣域,也可申請建設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創新發展試驗區。
四、建設程序
(一)推薦申請。符合上述申請條件、有意願建設試驗區的地方結合自身基礎和條件,撰寫《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創新發展試驗區建設方案》。建設方案應包括基礎條件、建設思路、建設目標、建設內容以及保障措施等。建設方案經地方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審核後,報送科技部。
(二)綜合論證。科技部組織專家對試驗區建設方案開展綜合論證,論證專家主要由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戰略諮詢委員會和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專業委員會的部分專家,以及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的人工智能技術專家和政策專家組成。
(三)啟動建設。科技部結合論證意見,綜合考慮試驗區建設的總體布局,對滿足建設條件、建設方案較成熟的地方,按程序批覆支持啟動建設試驗區,並向社會公布。
(四)運行管理。地方按照試驗區建設方案部署推進相關工作。每年12月底前,試驗區形成年度工作總結報告,經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科技部。科技部將適時對試驗區建設情況開展考核評估。
(五)示範推廣。試驗區凝練提出可供推廣的若干政策措施和經驗做法,科技部在此基礎上進行總結提煉,向全國示範推廣。
五、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科技部充分發揮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推進辦公室的統籌作用,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試驗區建設的系統布局、協調推進和政策指導。試驗區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切實加強對試驗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和工作指導。
(二)支持方式。科技部從政策、資源等方面對試驗區建設給予支持。地方政府要加大試驗區建設的資金投入,做好試驗區建設的政策設計,積極引導企業和社會力量參與試驗區建設。
(三)宣傳引導。加強試驗區建設的政策解讀,定期開展交流研討,及時宣傳試驗區建設工作取得的新進展、新成效、新突破,總結經驗做法,在全社會營造人工智能創新發展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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