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關於發布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變革性技術關鍵科學問題」等重點專項2018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
科技部關於發布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變革性技術關鍵科學問題」等重點專項2018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 國科發資〔2018〕238號 2018年11月1日 發布機關:科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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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關於發布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變革性技術關鍵科學問題」等
重點專項2018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科技主管司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印發的《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國發〔2014〕64號)的總體部署,按照《關於鼓勵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參與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組織實施的若干規定(試行)》(國科發資〔2018〕43號)及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組織管理的相關要求,「變革性技術關鍵科學問題」等3個重點專項作為試點對港澳特區開放,鼓勵港澳高校聯合內地單位共同申報,現將2018年度項目申報指南予以發布。請根據指南要求組織項目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項目組織申報工作流程
1. 申報單位根據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內容以項目形式組織申報,項目可下設課題。項目應整體申報,須覆蓋相應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標。項目申報單位推薦1名科研人員作為項目負責人,每個課題設1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可擔任其中1個課題的負責人。
2. 項目的組織實施應整合集成全國相關領域的優勢創新團隊,聚焦研發問題,強化基礎研究、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和典型應用示範各項任務間的統籌銜接,集中力量,聯合攻關。
3.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申報評審採取填寫預申報書、正式申報書兩步進行,具體工作流程如下:
——項目申報單位根據指南相關申報要求,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填寫並提交3000字左右的項目預申報書,詳細說明申報項目的目標和指標,簡要說明創新思路、技術路線和研究基礎。從指南發布日到預申報書受理截止日不少於50天。
——項目申報單位應與所有參與單位簽署聯合申報協議,並明確協議簽署時間;項目牽頭申報單位、課題申報單位、項目負責人及課題負責人須簽署誠信承諾書,項目牽頭申報單位及所有參與單位要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要求,加強對申報材料審核把關,杜絕誇大不實,甚至弄虛作假。
——各推薦單位加強對所推薦的項目申報材料審核把關,按時將推薦項目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統一報送。
——專業機構受理項目預申報。為確保合理的競爭度,單個指南方向只有1家申報的,除「合成生物學」重點專項中的部市聯動任務外,該指南方向不啟動後續項目評審立項程序,擇期重新研究發布指南。
——專業機構組織形式審查,並根據申報情況開展首輪評審工作。首輪評審不需要項目負責人進行答辯。根據專家的評審結果,遴選出3~4倍於擬立項數量的申報項目,進入答辯評審。對於未進入答辯評審的申報項目,及時將評審結果反饋項目申報單位和負責人。
——申報單位在接到專業機構關於進入答辯評審的通知後,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填寫並提交項目正式申報書。正式申報書受理時間為30天。
——專業機構對進入答辯評審的項目申報書進行形式審查,並組織答辯評審。申報項目的負責人通過網絡視頻進行報告答辯。根據專家評議情況擇優立項。對於支持1~2項的指南方向,如答辯評審結果前兩位的申報項目評價相近,且技術路線明顯不同,可同時立項支持,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結合過程管理開展中期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後續支持方式。
二、組織申報的推薦單位
1. 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主管司局;
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主管部門;
3. 原工業部門轉製成立的行業協會;
4. 納入科技部試點範圍並且評估結果為A類的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以及納入科技部、財政部開展的科技服務業創新發展行業試點聯盟。
5. 港澳高校牽頭申報的項目,由有關部門按要求組織推薦。
各推薦單位應在本單位職能和業務範圍內推薦,並對所推薦項目的真實性等負責。國務院有關部門推薦與其有業務指導關係的單位,行業協會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科技服務業創新發展行業試點聯盟推薦其會員單位,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推薦其行政區劃內的單位。推薦單位名單在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公共服務平台上公開發布。
三、申請資格要求
1. 牽頭申報單位和參與單位應為中國大陸境內註冊的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和企業等(以下簡稱內地單位),或由內地與香港、內地與澳門科技合作委員會協商確定的港澳高校(名單見附件1)。內地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註冊時間為2017年9月30日前,有較強的科技研發能力和條件,運行管理規範。國家機關不得牽頭或參與申報。
項目牽頭申報單位、項目參與單位以及項目團隊成員誠信狀況良好,無在懲戒執行期內的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和相關社會領域信用「黑名單」記錄。
申報單位同一個項目只能通過單個推薦單位申報,不得多頭申報和重複申報。
2. 項目(課題)負責人須具有高級職稱或博士學位,1958年1月1日以後出生,每年用於項目的工作時間不得少於6個月。港澳申報人員應愛國愛港、愛國愛澳。
3. 項目(課題)負責人原則上應為該項目(課題)主體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實際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員。中央、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及港澳特區的公務人員(包括行使科技計劃管理職能的其他人員)不得申報項目(課題)。
4. 項目(課題)負責人限申報1個項目(課題);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973計劃,含重大科學研究計劃)、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專項、國家重大科學儀器設備開發專項、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以下簡稱「改革前計劃」)以及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在研項目(含任務或課題)負責人不得牽頭申報項目(課題)。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的在研項目負責人(不含任務或課題負責人)也不得參與申報項目(課題)。
項目(課題)負責人、項目骨幹的申報項目和改革前計劃、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在研項目(課題)總數不得超過2個;改革前計劃、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在研項目(含任務或課題)負責人不得因申報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項目(課題)而退出目前承擔的項目(含任務和課題);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在研項目(含任務或課題)負責人和項目骨幹退出項目研發團隊後,在原項目執行期內原則上不得牽頭或參與申報新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
計劃任務書執行期(包括延期後的執行期)到2019年6月30日之前的在研項目(含任務或課題)不在限項範圍內。
5. 特邀咨評委委員不得申報項目(課題);參與重點專項實施方案或本年度項目指南編制的專家,不得申報該重點專項項目(課題)。
6. 受聘於內地單位或有關港澳高校的外籍科學家及港、澳、台地區科學家可作為重點專項的項目(課題)負責人,全職受聘人員須提供全職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職受聘人員須由雙方單位同時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並隨紙質項目預申報書一併報送。
7. 申報項目受理後,原則上不得更改申報單位和負責人。
8. 項目的具體申報要求,詳見各重點專項的申報指南。
各申報單位在正式提交項目申報書前可利用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公共服務平台查詢相關科研人員承擔改革前計劃和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在研項目情況,避免重複申報。
四、具體申報方式
1. 網上填報。請各申報單位按要求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公共服務平台進行網上填報。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將以網上填報的申報書作為後續形式審查、項目評審的依據。預申報書格式在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公共服務平台相關專欄下載。
項目申報單位網上填報預申報書的受理時間為:2018年11月6日8:00至2018年12月25日16:00。進入答辯評審環節的申報項目,由申報單位按要求填報正式申報書,並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提交,具體時間和有關要求另行通知。
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公共服務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
技術諮詢電話:010-58882999(中繼線);
技術諮詢郵箱:program@istic.ac.cn。
2. 組織推薦。請推薦單位於2018年12月27日前(以寄出時間為準),將加蓋推薦單位公章的推薦函(紙質,一式2份)、推薦項目清單(紙質,一式2份)寄送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推薦項目清單須通過系統直接生成打印。
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15號中信所170室,郵編:100038。
聯繫電話:010-58882171。
3. 材料報送和業務諮詢。請申報單位於2018年12月27日前(以寄出時間為準),將加蓋申報單位公章的項目申報書(紙質,一式2份),寄送承擔項目所屬重點專項管理的專業機構。項目申報書須通過系統直接生成打印。
各重點專項的諮詢電話及寄送地址如下:
(1)「變革性技術關鍵科學問題」重點專項諮詢電話:010-68104823。
(2)「發育編程及其代謝調節」重點專項諮詢電話:010-68104388。
科學技術部高技術研究發展中心,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一號西苑飯店九號樓(計劃與監督處),郵編:100044。
(3)「合成生物學」重點專項諮詢電話:010-88225123,010-88225178。
中國生物技術發展中心,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西四環中路16號4號樓,郵編:100039。
附件:
1. 內地與香港、內地與澳門科技合作委員會協商確定的港澳高校名單
2.「變革性技術關鍵科學問題」重點專項2018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指南編制專家名單、形式審查條件要求)
3.「發育編程及其代謝調節」重點專項2018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指南編制專家名單、形式審查條件要求)
4.「合成生物學」重點專項2018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指南編制專家名單、形式審查條件要求)
科 技 部
2018年10月29日簽發
2018年11月1日發布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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