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關於發布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智能機器人」等重點專項2018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
科技部關於發布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智能機器人」等重點專項2018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 國科發資〔2018〕108號 2018年8月3日 發布機關:科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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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關於發布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智能機器人」等
重點專項2018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科技主管司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印發的《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國發〔2014〕64號)的總體部署,按照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組織管理的相關要求,現將「智能機器人」等7個重點專項2018年度項目申報指南予以公布。請根據指南要求組織項目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項目組織申報要求及評審流程
1. 申報單位根據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內容以項目形式組織申報,項目可下設課題。項目應整體申報,須覆蓋相應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標。項目申報單位推薦1名科研人員作為項目負責人,每個課題設1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可擔任其中1個課題負責人。
2. 項目的組織實施應整合集成全國相關領域的優勢創新團隊,聚焦研發問題,強化基礎研究、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和典型應用示範各項任務間的統籌銜接,集中力量,聯合攻關。
3.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申報評審採取填寫預申報書、正式申報書兩步進行,具體工作流程如下:
——項目申報單位根據指南相關申報要求,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填寫並提交3000字左右的項目預申報書,詳細說明申報項目的目標和指標,簡要說明創新思路、技術路線和研究基礎。項目申報單位與所有參與單位簽署聯合申報協議,並明確協議簽署時間;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須簽署誠信承諾書,項目申報單位要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要求,加強對申報材料誠信審核把關。從指南發布日到預申報書受理截止日不少於50天。
——各推薦單位加強對所推薦的項目申報材料審核把關,按時將推薦項目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統一報送。
——專業機構在受理項目預申報後,組織形式審查,並開展首輪評審工作。首輪評審不需要項目負責人進行答辯。根據專家的評審結果,遴選出3~4倍於擬立項數量的申報項目,進入下一步答辯評審。對於未進入答辯評審的申報項目,及時將評審結果反饋項目申報單位和負責人。
——申報單位在接到專業機構關於進入答辯評審的通知後,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填寫並提交項目正式申報書。正式申報書受理時間為30天。
——專業機構對進入正式評審的項目申報書進行形式審查,並組織答辯評審。申報項目的負責人通過網絡視頻進行報告答辯。根據專家評議情況擇優立項。對於支持1~2項的指南方向,如申報項目的評審結果前兩位評價相近,且技術路線明顯不同,可同時立項支持,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結合過程管理開展中期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後續支持方式。
二、組織申報的推薦單位
1. 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主管司局;
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主管部門;
3. 原工業部門轉製成立的行業協會;
4. 納入科技部試點範圍並評估結果為A類的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以及納入科技部、財政部開展的科技服務業創新發展行業試點聯盟。
各推薦單位應在本單位職能和業務範圍內推薦,並對所推薦項目的真實性等負責。國務院有關部門推薦與其有業務指導關係的單位,行業協會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科技服務業創新發展行業試點聯盟推薦其會員單位,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推薦其行政區劃內的單位。推薦單位名單在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公共服務平台上公開發布。
三、申報資格要求
1. 牽頭申報單位和參與單位應為中國大陸境內註冊的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和企業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註冊時間為2017年6月30日前,有較強的科技研發能力和條件,運行管理規範。政府機關不得作為申報單位進行申報。申報單位同一個項目只能通過單個推薦單位申報,不得多頭申報和重複申報。
2. 項目(課題)負責人須具有高級職稱或博士學位,1958年1月1日以後出生,每年用於項目的工作時間不得少於6個月。
3. 項目(課題)負責人原則上應為該項目(課題)主體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實際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員。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公務人員(包括行使科技計劃管理職能的其他人員)不得申報項目(課題)。
4. 項目(課題)負責人限申報1個項目(課題);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973計劃,含重大科學研究計劃)、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專項、國家重大科學儀器設備開發專項、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以下簡稱「改革前計劃」)以及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在研項目(含任務或課題)負責人不得牽頭申報項目(課題)。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的在研項目負責人(不含任務或課題負責人)也不得參與申報項目(課題)。
項目(課題)負責人、項目骨幹的申報項目(課題)和改革前計劃、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在研項目(課題)總數不得超過2個;改革前計劃、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在研項目(含任務或課題)負責人不得因申報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項目(課題)而退出目前承擔的項目(含任務或課題)。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在研項目(含任務或課題)負責人和項目骨幹退出項目研發團隊後,在原項目執行期內原則上不得牽頭或參與申報新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
計劃任務書執行期(包括延期後的執行期)到2018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項目(含任務或課題)不在限項範圍內。
5. 特邀咨評委委員不能申報項目(課題);參與重點專項實施方案或本年度項目指南編制的專家,不能申報該重點專項項目(課題)。
6. 受聘於內地單位的外籍科學家及港、澳、台地區科學家可作為重點專項的項目(課題)負責人,全職受聘人員須由內地聘用單位提供全職聘用的有效證明,非全職受聘人員須由內地聘用單位和境外單位同時提供聘用的有效證明,並隨紙質項目預申報書一併報送。
7. 申報項目受理後,原則上不能更改申報單位和負責人。
8. 項目的具體申報要求,詳見各重點專項的申報指南。
各申報單位在正式提交項目申報書前可利用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公共服務平台查詢相關科研人員承擔改革前計劃和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在研項目(含任務或課題)情況,避免重複申報。
四、具體申報方式
1. 網上填報。請各申報單位按要求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公共服務平台進行網上填報。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將以網上填報的申報書作為後續形式審查、項目評審的依據。預申報書格式在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公共服務平台相關專欄下載。
項目申報單位網上填報預申報書的受理時間為:2018年8月20日8:00至9月25日17:00。進入答辯評審環節的申報項目,由申報單位按要求填報正式申報書,並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提交,具體時間和有關要求另行通知。
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公共服務平台:
技術諮詢電話:010-51666288(中繼線);
技術諮詢郵箱:program@istic.ac.cn。
2. 組織推薦。請各推薦單位於2018年9月28日前(以寄出時間為準),將加蓋推薦單位公章的推薦函(紙質,一式2份)、推薦項目清單(紙質,一式2份)寄送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推薦項目清單須通過系統直接生成打印。
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15號中信所170室,郵編:100038。
聯繫電話:010-58882171。
3. 材料報送和業務諮詢。請各申報單位於2018年9月28日前(以寄出時間為準),將加蓋申報單位公章的預申報書(紙質,一式2份),寄送至承擔項目所屬重點專項管理的專業機構。項目預申報書須通過系統直接生成打印。
各重點專項的諮詢電話及寄送地址如下:
(1)「智能機器人」重點專項諮詢電話:010-68104402、68104423;
(2)「現代服務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及應用示範」重點專項諮詢電話:010-88377340;
(3)「可再生能源與氫能技術」重點專項諮詢電話:010-68104430、68104408;
(4)「綜合交通運輸與智能交通」重點專項諮詢電話:010-68104467;
(5)「網絡協同製造和智能工廠」重點專項諮詢電話:010-68104423、68104472;
(6)「核安全與先進核能技術」重點專項諮詢電話:010-68104430、68104408。
科學技術部高技術研究發展中心計劃與監督處,寄送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一號9號樓,郵編:100044。
(7)「製造基礎技術與關鍵部件」重點專項諮詢電話:010-68207732、68207730。
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發展促進中心,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萬壽路27號院8號樓11層1121室,郵編:100846。
附件:
1.「智能機器人」重點專項2018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指南編制專家名單、形式審查條件要求)
2.「現代服務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及應用示範」重點專項2018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指南編制專家名單、形式審查條件要求)
3.「可再生能源與氫能技術」重點專項2018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指南編制專家名單、形式審查條件要求)
4.「綜合交通運輸與智能交通」重點專項2018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指南編制專家名單、形式審查條件要求)
5.「網絡協同製造和智能工廠」重點專項2018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指南編制專家名單、形式審查條件要求)
6.「核安全與先進核能技術」重點專項2018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指南編制專家名單、形式審查條件要求)
7.「製造基礎技術與關鍵部件」重點專項2018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指南編制專家名單、形式審查條件要求)
科 技 部
2018年7月30日簽發
2018年8月3日發布
(此件主動公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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