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境外培訓機構合作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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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境外培訓機構合作指南》的通知
國科辦智〔2020〕10號
2020年2月24日
發布機關:科技部辦公廳
科技部網站

科技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境外培訓機構合作指南》的通知

國科辦智〔2020〕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中央和國家機關、直屬機構出國培訓歸口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開發利用境外優質教育培訓資源,切實提高出國(境)培訓質量和效益,現將《境外培訓機構合作指南》印發給你們,請加強對組團單位、培訓團組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共同推進境外培訓合作資源平台建設,實現合作共贏。

科技部辦公廳

2020年2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境外培訓機構合作指南

第一章 總 則

為充分開發利用境外優質教育培訓資源,促進與境外培訓機構的合作共贏,推動出國(境)培訓(以下簡稱出國培訓)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中的境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是指承辦中國有關單位境外培訓項目的境外各類機構或組織(包括外國政府機構、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和知名大學、企業、專業培訓機構等)。境外培訓合作機構(以下簡稱合作機構)專指與科技部(國家外國專家局)引進國外智力管理司(以下簡稱科技部引智司)建立培訓合作關係的培訓機構。

科技部引智司具體負責合作機構的渠道開闢、聯繫協調、信息服務、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合作原則

(一)質量導向。堅持質量第一,着力提高出國培訓針對性和有效性,不斷深化合作內容,提升合作層次,提高出國培訓質量和效益。

(二)平等互利。建立平等互利的合作夥伴關係,通過雙方共同努力,促進學習借鑑、經驗共享,積極推動科技與人才國際交流合作,實現合作共贏。

(三)誠實守信。合作雙方須嚴格遵守中國和相關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中國政府關於出國培訓的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規範市場行為,提高誠信意識,形成約束機制。

(四)優勝劣汰。堅持高端化、專業化和規範化方向,積極開發利用境外知名大學、企業、專業機構等優質教育培訓資源。完善合作機構退出機制,逐步構建「特長明確、優勢互補、布局合理、競爭有序」的合作機構資源體系。

第三章 合作內容及責任

在平等自願協商基礎上,雙方建立培訓合作關係,責任和義務如下:

(一)科技部引智司

1. 開闢機構:重點發展有信譽、有能力、有經驗、專業對口、對中國友好、管理規範的高層次培訓機構。

2. 搭建平台:定期公布合作機構名單,供培訓項目組團單位從中優先選用。運行維護「因公出國(境)培訓項目對接洽談系統」,各單位可登錄該系統查閱合作機構信息,洽談培訓事宜。

3. 監督管理:加強培訓團組境外活動管理;建立培訓團組與合作機構雙向評估制度;對培訓團組或學員、合作機構、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投訴或舉報進行調查處理,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為。

(二)合作機構

1. 能力建設:突出培訓特長,創新培訓模式,提供優質培訓資源,創建特色鮮明的專業技術和管理培訓品牌。承接的培訓項目應與所在國家(地區)優勢領域相符、與培訓特長相符。

2. 項目實施:負責培訓課程設計和聯繫落實行程安排、發邀請函等前期準備工作;按照已批准的日程安排授課、對口訪問等公務活動,配備高水平的專業翻譯,做好生活接待服務;協助加強培訓團組境外活動管理,按時填報培訓日誌,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及時報告中國駐外使領館科技處(組)或其他相關部門、科技部引智司及相關組團單位;培訓結束後對團組執行情況進行評價。

3. 相關義務:積極協助中方根據工作需要對選定的培訓團組進行境外活動確認、跟團培訓和抽查;對團組培訓情況、學員個人信息或其他敏感信息負有保密義務,應採取相應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濫用;不得擅自使用「科技部引智司認定境外培訓機構」等類似名稱、標識用於各種宣傳目的。

第四章 相關方責任義務

(一)培訓項目組團單位

1. 培訓機構選擇和項目報批:提出年度培訓項目計劃,選擇培訓機構並達成合作意向,將年度計劃報歸口管理部門。如選擇合作機構以外的與培訓主題專業對口的境外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和知名大學、企業、專業培訓機構等,需另行提供相關背景材料。

2. 項目簽約和實施:項目計劃批覆後,與培訓機構協商制定培訓日程,提出對培訓課程和師資、對口交流訪問、專業翻譯等方面的具體要求;與培訓機構簽訂培訓項目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具體內容參見《境外培訓項目合作協議》樣本(附件1);培訓期間對培訓團組在境外期間活動以填報培訓日誌等方式進行跟蹤管理;培訓結束後督導培訓團組對培訓機構進行評價。

3. 相關義務:為保障各方利益,不得隨意變更項目計劃中已批准或已簽訂協議的培訓機構。

(二)中國駐外使領館科技處(組)和外專辦事處

負責對轄區內合作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及高層次境外培訓資源開闢推薦工作。

第五章 合作機構條件

合作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按所在國(地區)法律依法組建,正式註冊並具有法人地位;對中國友好,不附加任何政治條件;有一定的經濟實力與良好的資信。

(二)專業特色突出,有高水平的授課人員、培訓教材及專業翻譯人員;在所在國(地區)有較強的協作單位網絡,能根據培訓項目要求,安排赴對口的機構、企業及組織等進行交流訪問。

(三)有接待中國培訓團組的服務能力,能根據與組團單位簽訂的協議提供較好的住宿、伙食、交通等方面的設施與便利。

(四)收費合理,各項收費符合有關規定。不搞有損培訓質量的惡性價格競爭。

第六章 合作機構評估

(一)有合作意向的培訓機構填寫《境外培訓合作機構信息表》(附件2),將信息表及有關材料原件報中國駐外使領館科技處(組),無科技處(組)的可報所在國使領館其他相關部門,並註明聯繫人和聯繫方式。

(二)收到培訓機構提交的《境外培訓合作機構信息表》及有關材料後,中國駐外使領館科技處(組)或其他相關部門進行實地考察與資信調查,出具推薦意見函。

(三)科技部引智司定期組織評估,確定新的合作機構,建立合作關係,並在一定範圍內公布。將新建立合作關係的機構編入境外培訓合作機構名單,首次合作有效期一般為5年,期滿經雙方協商同意可繼續合作。

(四)解除合作關係的培訓機構再次提出合作意向時,按上述程序重新申請。

(五)合作機構信息變更需提交《境外培訓合作機構信息變更申請表》(附件3),申請表由機構法人代表或已在科技部引智司備案的被授權負責人簽字,重要信息變更需附有關證明文件,由科技部引智司視情徵求中國駐外使領館科技處(組)或其他相關部門意見。

第七章 質量評估

建立培訓團組與培訓機構雙向評估制度。培訓團組完成任務回國後,除按要求提交團組培訓總結和核銷相關費用外,要對培訓課程設置、師資水平、專業翻譯、對口交流訪問、達到預期培訓目的程度等方面進行評價;培訓機構對團組學習態度、培訓和業務交流表現、執行批准日程等方面進行評價。

科技部引智司將根據培訓團組的評價,結合中國駐外使領館科技處(組)、外專辦事處、各省區市科技廳(委、局)(外國專家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有關單位出國培訓歸口管理部門的反饋意見以及在項目審批和執行過程中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等情況,對合作機構進行綜合評估。

第八章 合作的中止或解除

(一)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任何一方均可提出中止或解除合作關係,需提前2個月通知對方。

(二)對綜合評估結果較差的機構,科技部引智司將通知對方暫停或解除合作關係。

(三)經調查核實,培訓機構在承辦培訓中出現以下問題的,科技部引智司將視其問題的性質與情節嚴重程度等進行處理。如是合作機構,將暫停其承辦培訓項目、暫停或解除合作關係;如是非合作機構,將列入境外培訓禁入機構名單並通報,限制或禁止其接待出國培訓團組。相關處理結果將以適當方式公布。

1. 培訓機構提供虛假邀請函、培訓日程、經費預算、發票等的;

2. 採取惡性低價競爭、回扣等不正當手段或以降低培訓質量等方式招攬出國培訓團組的;假冒其他培訓機構名義或同意其他機構以其名義承辦培訓的;轉手其他機構、中介或旅行社接待培訓團組的;

3. 擅自更改已批准的培訓日程,實際執行日程與報批日程嚴重不符的;組織或有工作人員協助出國培訓團組或個人到未經批准進行培訓活動的國家(地區)或城市、出入色情或賭博場所、使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

4. 拒絕配合完成培訓日誌填報等境外監管工作的;

5. 因培訓機構管理不善等原因,導致團組在境外期間發生重大人身傷亡、交通事故或財產損失的;

6. 培訓團組反映強烈,培訓質量、服務質量出現問題或造成較大影響的;

7. 發生其他影響培訓質量或對華不友好的不良行為。

第九章 附則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境外培訓合作機構管理辦法(暫行)》(外專發〔2016〕13號)同時廢止。

本指南由科技部引智司負責解釋。

附件:1. 境外培訓項目合作協議(樣本)

2. 境外培訓合作機構信息表

3. 境外培訓合作機構信息變更申請表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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