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等6部門印發《關於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關自主權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科技部等6部門印發《關於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關自主權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科發政〔2019〕260號 2019年7月30日 發布機關:科技部 教育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科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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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等6部門印發《關於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關自主權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關於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關自主權的若干意見》已經2019年3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落實過程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科技部、教育部報告反映。
聯繫電話:科技部 010-58881715
教育部 010-66096298
科技部 教育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科院
2019年7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關於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
相關自主權的若干意見高校和科研院所從事探索性、創造性科學研究活動,具有知識和人才獨特優勢,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要力量。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領域簡政放權工作,近年來出台了一系列改革舉措,取得了良好效果。但隨着科技創新向縱深推進,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關自主權越來越難以適應實踐發展需求。為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體系,推動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領域自主權,全面增強創新活力,提升創新績效,增加科技成果供給,支撐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遵循科研活動、人才成長、成果轉化規律,深化科技體制改革,轉變政府科技管理職能,抓戰略、抓規劃、抓政策、抓服務,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依法依規行使科研相關自主權,充分調動單位和人員積極性創造性,增強創新動力活力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為建設創新型國家和世界科技強國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堅持單位發展與國家使命相一致。堅持和加強黨對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全面領導,牢記國家使命,堅持國家目標導向,充分利用國家賦予的職責權限組織開展工作,積極承擔重大科研任務,將單位發展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在服務國家目標過程中實現自身可持續發展。
堅持統一要求與分類施策相協調。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關自主權應符合中央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要求,尊重科學規律,針對高校和科研院所不同特點精準施策,實行分類管理,提高政策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堅持簡政放權與加強監管相結合。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高校和科研院所內部事務的微觀管理和直接干預,加強對發展方向的總體把握,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推動內控機制建設,確保充分放權與有效承接、完善內部治理與加強外部監督、激勵擔當作為與嚴肅問責追責等有機結合、權力與責任相一致。
二、完善機構運行管理機制
(三)完善章程管理。主管部門要按照中央改革精神和政事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組織所屬高校完善章程,推動科研院所制定章程,科學確定不同類型單位的職能定位和權利責任邊界。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按照章程規定的職能和業務範圍開展科研活動,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建立高效運行管理機制。主管部門對章程賦予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權限的事務不得干預。
(四)強化績效管理。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制定中長期發展目標和規劃,明確績效目標及指標。主管部門要按照權責利效相統一和分類評價原則,減少過程管理,突出創新導向、結果導向和實績導向,對高校和科研院所實行中長期績效管理和評價考核,評價結果以適當方式公開,並作為單位財政撥款、科技創新基地建設、領導人員考評獎勵、績效工資總量核定等的重要依據;機構編制部門按照程序辦理科研事業單位編制調整事項時,參考評價結果。
(五)優化機構設置管理。科技部門要按照功能定位清晰、布局合理、精簡高效的原則,擬訂科研機構改革發展與布局的規劃,推動科技資源優化配置。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章程規定的職能範圍內,根據國家戰略需求、行業發展需要和科技發展趨勢,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可自主設置、變更和取消單位的內設機構。
三、優化科研管理機制
(六)簡化科研項目管理流程。完善中央財政科技計劃重大項目組織實施機制,圍繞國家需求改進項目形成機制,合理確定項目布局、數量及體量,優選研發團隊,強化責任落實與結果考核,簡化過程管理。科技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精簡項目申報流程,減少不必要申報材料。項目實施期間實行「里程碑」式管理,減少各類過程性評估、檢查、抽查、審計等。合併財務驗收和技術驗收,評估、規範和動態調整第三方審計機構。整合科技管理各項工作和計劃的材料報送環節,實現一表多用。建立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按權限開放制度,凡是信息系統已有材料或已要求提供過的材料,不得要求重複提供。科技、財政、教育部門和中科院等要開展減輕科研人員負擔專項行動,積極營造有利於潛心研究的環境。
(七)完善科研經費管理機制。改革間接經費預算編制和支付方式,不再由項目負責人編制預算,由項目管理部門(單位)直接核定並辦理資金支付手續,資金直接支付給承擔單位。加快推進基於績效、誠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試點,及時總結推廣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試點經驗和做法。落實橫向經費使用自主權,單位依法依規制定的橫向經費管理辦法可作為審計檢查依據。允許項目承擔單位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實行包幹制。科技、教育部門適時選擇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探索開展國內差旅費報銷改革試點。
(八)改進科研儀器設備耗材採購管理。簡化採購流程,縮短採購周期,對獨家代理或生產的儀器設備,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按有關規定和程序採取更靈活便利的採購方式。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採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採購機制,可不再走招投標程序。各單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設備耗材採購管理制度,對確需採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方式的採購作出明確規定,確保放而不亂。
(九)賦予創新領軍人才更大科研自主權。國家科研項目負責人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自主組織科研團隊。具有相應授權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研究生招生計劃分配中,要向承擔科技重大專項、重點研發計劃等國家重大科研項目的優秀團隊和導師傾斜。探索基於重大科技創新平台、重大科研項目和工程項目加強博士研究生培養,完善培養成本分攤機制。項目承擔單位要切實落實公務卡管理自主權,允許項目臨時聘用人員、研究生等不具備公務卡申請條件的人員因執行項目任務產生的差旅費不使用公務卡結算。
(十)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制度。修訂完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取消職務科技成果資產評估、備案管理程序。科技、財政等部門要開展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為進一步完善職務科技成果權屬制度探索路子。
四、改革相關人事管理方式
(十一)自主聘用工作人員。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開展科研活動需要,制定招聘方案,設置崗位條件,發布招聘信息,自主組織公開招聘,規範聘後管理,暢通人員出口,實現聘用人員市場化退出。對本土培養人才與海外引進人才一視同仁、平等對待。支持和鼓勵高校和科研院所專業技術人員以掛職、參與項目合作、兼職、在職創業等方式從事創新活動。允許科研院所完善內部用人制度,自主聘用內設機構負責人。高校和科研院所正職和領導班子中屬中央管理的幹部要嚴格執行中央有關規定,內設研發機構負責人可依法依規獲得科技成果轉化現金和股權獎勵,執行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兼職等區別對待、分類管理政策。
(十二)自主設置崗位。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科技創新事業發展需要,在編制或人員總量內自主制訂崗位設置方案和管理辦法,確定崗位結構比例。已全面實行聘用合同、崗位管理和公開招聘制度,建立能上能下、能進能出靈活用人機制的單位,可在編制內適當增加高級專業技術崗位比例,調整情況按管理權限報相關部門備案。允許高校和科研院所通過設置創新型崗位和流動性崗位,引進優秀人才從事創新活動。對單位引進的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通過調整崗位設置難以滿足需求的,經相關部門審批同意,設置一定數量的特設崗位,不受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涉及編制事宜報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按程序專項審批。完成相關任務後,按照管理權限予以核銷。
(十三)切實下放職稱評審權限。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國家規定自主制定職稱評審辦法和操作方案,按照管理權限自主開展職稱評審,評審結果事後按要求報主管部門備案。部分條件不具備、尚不能獨立組織評審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主採取聯合評審、委託評審等方式。對引進的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和有突出貢獻的人才,允許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明確標準、程序和公示公開的前提下,開闢評審綠色通道,評審標準不設資歷、年限等門檻。
(十四)完善人員編制管理方式。教育部門要會同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加快制訂高校人員總量核定指導標準和試點方案,積極開展試點。在總結評估科研院所編製備案制試點工作基礎上,完善相關政策,逐步擴大試點範圍。
五、完善績效工資分配方式
(十五)加大績效工資分配向科研人員傾斜力度。高校和科研院所可在績效工資總量內,按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確定績效工資結構、考核辦法、分配方式、工資項目名稱、標準和發放範圍,績效工資分配要向關鍵創新崗位、作出突出貢獻的科研人員、承擔財政科研項目的人員、創新團隊和優秀青年人才傾斜。在績效工資總量核定中,要向高層次人才集中、創新績效突出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傾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在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建立符合行業特點的工資制度。
(十六)強化績效工資對科技創新的激勵作用。對全時承擔國家關鍵領域核心技術攻關任務的團隊負責人以及單位引進的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等可實行年薪制、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靈活分配方式,其薪酬在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中單列,相應增加單位當年績效工資總量。加大高校和科研院所人員科技成果轉化股權期權激勵力度,科研人員獲得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兼職或離崗創業收入不受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納入總量基數。
六、確保政策落實見效
(十七)加強統籌協調。科技、教育部門要會同組織、機構編制、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及時完善配套制度,建立政策落實溝通反饋和動態調整機制,適時組織開展改革效果評估。主管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精神在半年內完成本部門相關管理制度的修訂,在崗位設置、人員聘用、內部機構調整、績效工資分配、評價考核、科研組織等方面充分放權,加強支持保障和績效管理。相關改革試點工作要在半年內啟動,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並及時總結評估、複製推廣成功經驗和做法。
(十八)落實主體責任。高校和科研院所黨政主要領導是本單位抓落實的第一責任人,要提高思想認識,強化責任擔當,抓好組織實施,把自主權政策落實到科研一線。抓落實的成效作為單位班子考核的重要內容。一年內要制定完善本單位科研、人事、財務、成果轉化、科研誠信等具體管理辦法,建立健全相關工作體系、配套制度,積極推進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制度等公開,自覺接受各方監督。
(十九)實施有效監管。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建立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內部控制體系,強化內部流程控制,分析風險隱患,完善風險評估機制,實現內控體系全面、有效實施,確保自主權接得住、用得好、不出事,防止滋生腐敗。
各相關部門要跟蹤高校和科研院所履行職責、行使自主權情況,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督查、第三方績效評估等方式督促推動改革政策落實,對落實不到位的以適當方式予以通報,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予以嚴肅處理。實行科研項目責任人預算績效負責制,重大項目責任人實行績效終身責任追究制。構建公開公示和信用機制,將誠信狀況作為單位獲得科研相關自主權的重要依據,將單位行使相關自主權過程中出現的失信情況納入信用記錄管理,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終身追責、聯合懲戒。
(二十)鼓勵擔當作為。按照「三個區分開來」的要求,鼓勵高校和科研院所改革創新。監督檢查工作中出現與工作對象理解相關政策不一致時,監督檢查部門要與政策制定部門溝通,及時調查澄清。對在擔當作為中發生無意過失的幹部,要按照事業為上、實事求是、依法依紀、容糾並舉等原則,結合動機態度、客觀條件、程序方法、性質程度、後果影響以及挽回損失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和妥善處理,該容的大膽容,不該容的堅決不容,鼓勵幹部敢於擔當、主動作為。
本意見適用於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和中央級科研院所。現行相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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