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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組織法 (民國1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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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 科技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3年1月7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2014年)1月7日
中華民國103年(2014年)1月22日
公布於民國103年1月22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9881號令
科技部組織法 (民國108年)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7 日 制定10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2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98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3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發字第1031300122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第2, 5, 10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34441號令修正公布第 2、5、1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前[科技部組織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0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343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10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原名稱:科技部組織法;新名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

第一條 (設立目的)

  行政院為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相關業務,特設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二條 (職掌事項)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
  六、發展科學工業園區。
  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八、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第三條 (部長、政務次長及常務次長之設置)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五條 (次級機關及其業務)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第六條 (得派員駐境外辦事)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民國101年)}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科技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第七條 (各司長之聘任)

  本部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第八條 (聘用人員及員額限制)

  本部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第九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編制表)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十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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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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