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組織法 (民國103年)
外觀
←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 | 科技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3年1月7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2014年)1月7日 中華民國103年(2014年)1月22日 公布於民國103年1月22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9881號令 |
科技部組織法 (民國10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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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設立目的)
- 行政院為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相關業務,特設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二條 (職掌事項)
-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
-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
-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
- 六、發展科學工業園區。
- 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八、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第三條 (部長、政務次長及常務次長之設置)
-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五條 (次級機關及其業務)
-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 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 二、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 三、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第六條 (得派員駐境外辦事)
-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民國101年)}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科技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第七條 (各司長之聘任)
- 本部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第八條 (聘用人員及員額限制)
- 本部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第九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編制表)
-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十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