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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印發《進一步深化管理改革 激發創新活力確保完成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既定目標的十項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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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印發《進一步深化管理改革 激發創新活力確保完成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既定目標的十項措施》的通知
國科發重〔2018〕315號
2018年12月20日
發布機關: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科技部網站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印發《進一步深化管理改革

激發創新活力確保完成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既定目標的

十項措施》的通知

國科發重〔2018〕315號

各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各有關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兩院院士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以下簡稱25號文)的要求,科技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共同研究制定了《進一步深化管理改革 激發創新活力 確保完成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既定目標的十項措施》,除部分試點措施需進一步確定試點單位外,將在重大專項全面實施。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管理規定》(國科發專〔2017〕145號)、《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資金管理辦法》(財科教〔2017〕74號)等民口科技重大專項相關制度中,關於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申報、綜合平衡、立項批覆(含預算)、項目(課題)驗收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各級管理機構應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相關要求和25號文精神及時做好重大專項管理改革部署和落實工作,確保完成既定戰略目標。

附件:進一步深化管理改革 激發創新活力 確保完成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既定目標的十項措施

科 技 部 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2018年12月20日

附件

進一步深化管理改革 激發創新活力

確保完成國家科技重大專項

既定目標的十項措施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科技創新的重要論述,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和《國務院關於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以下簡稱25號文)的要求,充分激發科研人員創新活力,加快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以下簡稱「專項」)組織實施,突破核心領域關鍵技術,保障專項總體目標圓滿完成,為國家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科技支撐,科技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以下簡稱「三部門」)按照明確責任、規範流程、講求績效、綜合激勵的原則,制定以下措施。

一、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科學管理水平

(一)明確課題申報和批覆程序要求。

1. 增加定向支持項目(課題)(以下簡稱課題)比例。對於目標清晰、研究團隊較為明確的任務,原則上以定向支持為主,主要通過定向擇優或定向委託的方式,從具備資質和能力的一家或幾家單位中擇優遴選優勢單位承擔,並切實保障公平公正。

2. 每年1月31日之前發布下一年度指南。牽頭組織單位按照審定的實施方案和階段實施計劃編制年度指南,在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發布,課題應列明績效目標。定向支持課題應明確註明,申報準備時間為25個工作日;公開招標課題申報準備時間為45個工作日。每年4月10日前完成課題申報工作。

3. 每年7月31日前完成論證、評審上報。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尚未委託專業機構的重大專項,其職責由專項實施管理辦公室承擔)應及時完成課題(含預算)論證、評審,並形成下一年度計劃建議報牽頭組織單位,牽頭組織單位完成審核並報三部門。

4. 每年9月30日前完成綜合平衡。三部門組織開展綜合平衡(內容包括年度實施計劃和年度預算),依據專業機構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結果形成綜合平衡意見,並正式反饋牽頭組織單位。財政部根據三部門綜合平衡意見核定下一年度預算,按《預算法》相關規定和程序納入相關專項牽頭組織單位年初部門預算中。

5. 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立項批覆。牽頭組織單位按照三部門綜合平衡意見,向專業機構下達下一年度新立項課題批覆(含預算)。

6. 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合同簽訂。立項批覆下達後,專業機構開展《重大專項項目(課題)任務合同書》審查,並及時與課題承擔單位簽訂。

(二)減少實施周期內的各類評估、檢查、抽查、審計等活動。

7. 統籌監督檢查工作計劃。科技部牽頭負責專項監督檢查統籌工作計劃。牽頭組織單位、專業機構分別於每年1月底前,向科技部提交圍繞重點工作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年度工作計劃。科技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於每年2月底前,研究制定並公布各專項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年度工作計劃。

8. 減少檢查頻次。重點核心任務攻關課題堅持定期檢查;一般性課題實施周期內原則上按不超過5%的比例抽查;實施周期三年(含)以下的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課題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相對集中時間開展聯合檢查,避免在同一年度對同一課題重複檢查、多頭檢查。

9. 整合精簡上報材料。科技部牽頭完成管理流程、申報材料與表格的整合精簡工作,推行「材料一次報送」制度,實現管理表格共享,專項各級管理主體不得要求重複填報相關信息(動態更新的信息除外)。

(三)精簡課題驗收程序。

10. 實施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不再單獨組織技術驗收,合併技術、財務、檔案驗收程序,由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實施以目標導向為核心的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綜合績效評價專家組原則上不少於11人,由技術專家、財務專家(2人)、檔案檢查專家(1人)、管理專家和知識產權專家等共同組成,對於具有產業化目標的課題,要有用戶代表參加。綜合績效評價專家組聯合驗收,實現同步下達驗收結論。

11. 不再單獨組織財務驗收。綜合績效評價前,由課題承擔單位自主選擇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完成結題財務審計,並作為綜合績效評價的依據。

12. 不再單獨組織檔案驗收。綜合績效評價前,由檔案檢查專家對課題全周期文件檔案歸檔情況進行檢查,並作為綜合績效評價的依據。

13. 突出課題實施效果評估。按照分類評價的要求,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類課題主要評價研究的原創性、學術貢獻和解決關鍵領域核心競爭力重大科學問題的效能;技術和產品開發類課題主要評價自主創新能力、產業技術水平和國際競爭力;應用示範類課題主要評價集成性、先進性、經濟適用性和輻射帶動作用及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

(四)實現信息互聯共享。

14. 開放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按職能和管理權限向牽頭組織單位、專業機構和課題承擔單位等相關主體開放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加強專項公開數據與其他科技計劃和科研機構的共享運用,推動高效管理。

15. 明確數據填報責任。課題承擔單位和課題負責人負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做好非涉密信息網上填報工作。

16. 提供綜合服務。通過管理信息系統對新立項課題申報、評審、監督、評估、驗收等全過程進行信息管理,為綜合平衡、過程管理、績效評價等提供支撐服務。

二、優化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賦予科研人員和科研單位更大自主權

(五)賦予重大專項科研人員更大的技術路線決策權。

17. 課題負責人自主選擇和調整技術路線。重大專項課題負責人具有自主選擇和調整技術路線的權利,科研項目申報期間,以課題負責人提出的技術路線為主進行論證,科研項目實施期間,課題負責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申報指標的前提下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報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備案。單位主管部門、項目管理部門應充分尊重科研人員意見。同時,各牽頭組織單位要落實好服務、保障和監管責任。

18. 開展專項年度計劃申報「綠色通道」試點。選擇綜合實施績效優秀、有代表性的專項開展年度計劃申報「綠色通道」試點:在既定目標和概算範圍內專項對立項計劃和預算安排擁有自主權;三部門在牽頭組織單位審核同意後僅開展形式審核,並形成綜合平衡意見。

(六)進一步優化概預算管理方式。

19. 進一步落實重大專項概預算管理改革。根據形勢和任務變化,在不突破階段概算的前提下,牽頭組織單位可及時申請分年度概算在年度間的調整。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要簡化重大專項預算編制要求,精簡說明和報表。結合評審結果,專項在分年度概算控制數內,自主決定新立項課題預算安排。

20. 實行部門預算批覆前課題資金預撥制度。年度部門預算在正式批覆前,各專項牽頭組織單位結合科研任務進展,可在當年一季度預先申請和撥付延續課題和新立項課題資金,確保不影響科研人員一季度使用課題資金。

21. 賦予科研單位科研課題經費管理使用自主權。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科目費用調劑權全部下放給課題承擔單位,單位應完善管理制度,及時為科研人員辦理調劑手續。

(七)開展基於績效、誠信和能力的重大專項科研管理改革試點。

22. 開展簡化預算編制試點。根據25號文精神確定的改革試點單位,在編制承擔重大專項課題預算時,可簡化預算編制,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提供明細,進一步精簡合併其他直接費用科目。

23. 進一步落實重大專項課題結餘經費使用的相關要求。對於課題結餘資金(不含審計、年度監督評估等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規資金),課題完成任務目標並一次性通過驗收,且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好的,結餘資金按規定留歸承擔單位使用,2年內(自驗收結論下達後次年的1月1日起計算)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後結餘資金未使用完的,按規定原渠道收回。

三、弘揚科學精神,激發科研人員創新活力

(八)完善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激勵措施。

24. 開展加大間接經費預算比例試點。根據25號文精神確定的改革試點單位,對試驗設備依賴程度低和實驗材料耗費少的軟件研發、集成電路設計等智力密集型課題,提高間接經費比例,500萬元以下的部分為不超過3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不超過2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不超過20%。對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課題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突破上述比例。間接經費的使用應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

25. 探索開展績效總量核定試點。選擇承擔專項重點任務,落實國家科技體制改革政策到位、科技創新績效突出的單位,試點探索在核定績效工資總量方面給予傾斜支持。

(九)加大特殊人才薪酬激勵力度。

26. 探索提高核心攻關任務負責人薪酬。專項可探索對全職承擔專項任務的團隊負責人以及高端引進人才的薪酬實行一項一策、清單式管理和年薪制,按程序報相關部門批准後執行。年薪所需經費在課題經費中單獨核定,在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中單列,相應增加單位當年績效工資總量。

27. 績效支出向青年科研骨幹傾斜。在保障專項任務完成和間接費用總額不變的前提下,承擔單位統籌考慮本單位實際情況、與課題負責人協商一致後,可從課題間接費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績效支出,優先支持青年科研骨幹。

(十)弘揚科學精神,轉變科研作風。

28. 打造崇尚使命、獻身科技的優良作風。弘揚為國奉獻、求真務實、刻苦鑽研、淡泊名利的精神,倡導甘為人梯、理性質疑、誠實守信的科研作風。

29. 開展科研作風整治。有針對性地治理浮誇浮躁、弄虛作假、拜金主義、「圈子文化」、「學閥現象」等違背科學精神的科研作風問題;嚴格控制科研人員超額申報或承擔課題,防止「囤項目」、「掛名爭項目」等問題。

30. 探索實施非物質激勵方式。在各專項推薦的基礎上,按比例遴選科研作風優良,在關鍵技術突破、成果推廣應用、科研管理創新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承擔單位和科研(管理)人員,可定期進行榮譽激勵。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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