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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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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科發火〔2018〕11號
2018年4月27日
發布機關:科技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網站

關於做好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科發火〔2018〕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

為做好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確保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優惠政策落實到位,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211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加強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7〕106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級科技管理部門要組織好企業註冊信息、自評信息的形式審查及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公示、公告工作,省級科技管理部門6月30日前應完成5月31日前提交自評信息(補正自評信息的按補正提交日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公告,保障符合條件的企業及時入庫並享受優惠政策。

二、各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應按企業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評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以下簡稱登記編號)上進行標識。入庫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評信息的,其登記編號第11位(左數,以下相同)為0;入庫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後提交自評信息的,其登記編號第11位為A;入庫年度當年成立的,其登記編號第11位為B。入庫登記編號第11位為0的企業,可在上年度彙算清繳中享受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稅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政策。

三、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應及時將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信息(包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地、入庫登記編號、入庫日期等)發送給省級稅務部門。

四、各級稅務部門要與科技部門密切配合,及時掌握企業參與評價工作進展,摸清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的納稅人基數和分布情況,通過各種方式為企業提供政策輔導,幫助取得登記編號企業及時享受政策,切實加大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政策落實力度。

五、彙算清繳工作結束後,省級稅務部門應及時將實際享受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政策的企業信息(包括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入庫登記編號、研發加計扣除額等)與省級科技管理部門進行共享。

科技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4月2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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