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 海關總署關於印發《納入國家網絡管理平台的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科技部 海關總署關於印發《納入國家網絡管理平台的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科發基〔2018〕245號 2018年10月30日 發布機關:科技部 海關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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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海關總署關於印發《納入國家網絡管理平台的免稅進口
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科技主管單位,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推動納入國家網絡管理平台統一管理、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科技部、海關總署研究制定了《納入國家網絡管理平台的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科技部 海關總署
2018年10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納入國家網絡管理平台的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
開放共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推動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按照「簡化程序、優化監管」的原則,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十三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7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網絡管理平台」,是指為推進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由科技部會同有關部門和地方建立,用以實現科研儀器配置、管理、服務、監督、評價的統一開放的網絡管理平台。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是指納入國家網絡管理平台統一管理,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處於海關監管年限內的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海關監管年限屆滿的,不納入本辦法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單位」,是指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所依託管理的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等法人單位。
管理單位應建立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管理制度和開放共享台賬,真實準確記錄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用於開放共享的情況;在不涉密條件下,按照數據報送規範如實向國家網絡管理平台報送管理單位基本信息(包括變更情況)、開放共享管理制度信息、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基本信息、開放共享服務記錄以及開放共享台賬(模板)等相關信息(以下統稱「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相關信息」)。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開放共享」,是指管理單位按照《國務院關於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十三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及其他有關政策規定,將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用於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活動。
管理單位在將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前,應按本辦法第二章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第六條 科技部負責建設和運行國家網絡管理平台,制定發布數據報送規範,指導管理單位建設在線服務平台並按照數據報送規範向國家網絡管理平台報送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相關信息。
國家網絡管理平台向中國電子口岸實時傳輸管理單位報送的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相關信息。
第七條 海關總署指導各直屬海關按規定對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確認本部門、本地區管理的管理單位報送至國家網絡管理平台的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相關信息,監督指導管理單位如實、準確、按時報送相關信息。
第二章 開放共享程序
第九條 管理單位在將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服務前,應按規定事先向所在地海關(以下簡稱「主管海關」)提出申請。
第十條 管理單位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向主管海關申請按簡易程序辦理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有關手續:
(一)已建立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管理制度;
(二)已建立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台賬(模板),承諾完整記錄開放共享服務時間、服務類型、服務內容、服務對象等情況信息;
(三)已按照數據報送規範,將免稅進口儀器設備基本信息報送至國家網絡管理平台,並已經主管部門審核。
(四)截至申請之日,近一年內未因違反規定擅自將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而被處罰,近三年內未因擅自將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管理單位申請適用簡易程序的,應在將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前,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並提交《管理單位適用簡易程序申請表》(格式見附件1)。
主管海關自接受管理單位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照國家網絡管理平台傳輸的管理單位報送的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相關信息等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適用簡易程序條件的,主管海關出具《適用簡易程序通知書》(格式見附件2,以下簡稱《通知書》)。
自海關出具《通知書》之日起,管理單位可以將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用於開放共享。管理單位應將《通知書》編號,及時上傳至國家網絡管理平台。
適用簡易程序的管理單位,可不必在每次將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前,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已適用簡易程序的管理單位,連續3次及以上未按本通知第十六條規定報送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情況,或者出現本通知第十條(四)情形的,暫停適用簡易程序。管理單位應將主管海關出具的《暫停適用簡易程序告知書》(格式見附件3)編號,及時上傳至國家網絡管理平台。
管理單位整改後符合適用簡易程序條件的,可以向主管海關重新申請適用簡易程序。
第十三條 對於管理單位未申請適用簡易程序的,經主管海關審核不符合適用簡易程序條件的,暫停管理單位適用簡易程序的,以及管理單位主動申請不再適用簡易程序的(以下簡稱「非適用簡易程序的」),管理單位應按照現行規定,在每次將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前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
經主管海關審核同意,管理單位可以將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用於開放共享。管理單位應將海關審核同意文件的編號,及時上傳至國家網絡管理平台。
第十四條 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一般不得移出本單位,因特殊情況確需短期或臨時移出本單位使用的,應於移出前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
經主管海關審核同意的,管理單位可以將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短期或臨時移出本單位使用,並在使用結束後及時運回本單位。管理單位應將海關審核同意文件的編號,及時上傳至國家網絡管理平台。
第十五條 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應當用於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活動。管理單位確需將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用於其他用途,應按規定事先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的,管理單位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已開展的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服務記錄報送至國家網絡管理平台。
非適用簡易程序的,管理單位應於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將上季度已開展的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服務記錄報送至國家網絡管理平台。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情況納入海關年報管理。管理單位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將本單位上一年度納入國家網絡管理平台管理的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情況匯總後,向主管海關報告。
第十八條 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部門、本地區管理的管理單位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情況的監督,將管理單位報送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和開放共享台賬實際運行情況等納入對管理單位開放共享的評價考核。
主管部門發現管理單位存在應報未報、報送信息不完整不及時,以及開放共享台賬記錄不準確的,應督促管理單位限期整改,並將發現的問題及管理單位整改情況及時告知有關直屬海關。
第十九條 科技部將管理單位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相關信息報送質量、開放共享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等,納入對管理單位開放共享的評價考核。
第二十條 主管海關以國家網絡管理平台傳輸的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相關信息為基礎,加強對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情況的抽查監督。
對管理單位違反規定,擅自將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轉讓、移作他用或進行其他處置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 1日起試行。
附件:
1. 管理單位適用簡易程序申請表
2. 適用簡易程序通知書
3. 暫停適用簡易程序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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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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