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資金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
移民資金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 財會〔2001〕52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1年10月19日 有效期:2002年1月1日至今 |
本文件屬於《三峽工程庫區移民資金會計制度》的一部分 |
一、總說明
[編輯]1.本制度適用於三峽工程庫區管理移民資金、並實行獨立核算的移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移民管理機構),包括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開發局、湖北省和重慶市移民局及其所屬的市、縣移民局。
鄉、鎮移民工作站為非獨立核算單位,應作為市、縣移民局的報賬單位。移民規模大的鄉、鎮移民工作站經批准也可視為獨立核算的移民管理機構。
2.移民管理機構應根據本制度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明細科目的設置,除本制度已有規定外,移民管理機構在不違反財務制度規定和會計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據需要自行規定。
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於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各移民管理機構不得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
移民管理機構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能只填科目編號,不填科目名稱。
3.移民管理機構對外報送的會計報表的具體格式和編制說明,由本制度規定;移民管理機構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移民管理機構自行規定。
月份會計報表經省級移民管理機構匯總後,應於月份終了後10天內報出;季度會計報表應於每季最後一個月份終了後15天內報出。省以下各級移民管理機構會計報表報出時間由省級移民管理機構自行規定。
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報出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註明:移民管理機構名稱、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並由單位領導、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並蓋章。
4.對移民遷建單位已搬遷銷號的資產,移民管理機構應設置搬遷銷號資產輔助賬,分項目登記發生的搬遷銷號資產累計金額。
5.移民管理機構的會計報表應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其他需要報送的單位,由上級主管部門規定。
6.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二、會計科目
[編輯](一)會計科目表
[編輯]序號 | 編號 | 資金占用類科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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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賬科目 | 明細科目 | ||
1 | 101 | 農村移民安置撥款 | |
10101 | 生產安置撥款 | ||
10102 | 生活安置撥款 | ||
10103 | 其他農村移民安置撥款 | ||
2 | 102 | 城鎮遷建撥款 | |
10201 | 基礎設施撥款 | ||
10202 | 房屋復建撥款 | ||
10203 | 工程管理撥款 | ||
3 | 103 | 集鎮遷建撥款 | |
10301 | 基礎設施撥款 | ||
10302 | 房屋復建撥款 | ||
10303 | 工程管理撥款 | ||
4 | 104 | 工礦企業遷建撥款 | 省屬工礦企業撥款 |
10401 | |||
10402 | 非省屬工礦企業撥款 | ||
5 | 105 | 專項設施復建撥款 | |
10501 | 公路交通復建撥款 | ||
10502 | 港口交通復建撥款 | ||
10503 | 水電工程復建撥款 | ||
10504 | 輸變電工程復建撥款 | ||
10505 | 郵電通訊復建撥款 | ||
10506 | 廣播電視復建撥款 | ||
10507 | 輸氣管道復建撥款 | ||
10508 | 水文站網復建撥款 | ||
10509 | 航道設施復建撥款 | ||
10510 | 文物古蹟發掘遷建撥款 | ||
10511 | 汛後工程補助撥款 | ||
10512 | 庫底清理撥款 | ||
10513 | 其他撥款 | ||
6 | 106 | 環境保護撥款 | |
7 | 107 | 滑坡監測處理撥款 | |
10701 | 滑坡監測撥款 | ||
10702 | 滑坡處理撥款 | ||
8 | 108 | 勘測設計撥款 | |
9 | 109 | 規劃撥款 | |
10 | 110 | 監理撥款 | |
11001 | 綜合監理撥款 | ||
11002 | 單項工程監理撥款 | ||
11 | 111 | 移民職業培訓撥款 | |
11101 | 培訓中心基建撥款 | ||
11102 | 設備設施購置撥款 | ||
11103 | 移民技能培訓撥款 | ||
11104 | 移民幹部培訓撥款 | ||
11105 | 其他撥款 | ||
12 | 112 | 耕地占用稅 | |
13 | 113 | 行政管理費撥款 | |
14 | 114 | 科研經費撥款 | |
15 | 115 | 對口支援經費撥款 | |
16 | 116 | 撥付所屬移民資金 | |
17 | 121 | 以工代賑管理費 | |
18 | 131 | 暫付及應收款 | |
19 | 141 | 銀行存款 | |
20 | 142 | 現金 | |
21 | 201 | 撥入移民資金 | |
20101 | 以前年度撥入 | ||
20102 | 本年撥入 | ||
22 | 202 | 撥入以工代賑資金 | |
23 | 203 | 煤代油投資借款 | |
24 | 211 | 耕地占用稅返還款 | |
25 | 212 | 土地出讓金返還款 | |
26 | 221 | 利息收入轉入移民資金 | |
27 | 222 | 其他收入轉入移民資金 | |
28 | 231 | 暫收及應付款 | |
29 | 241 | 利息收入 | |
30 | 242 | 其他收入 |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編輯]第101號 農村移民安置撥款
[編輯]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三峽工程庫區移民投資計劃撥付的用於農村移民安置的各項款項。
2.本科目應設置下列明細科目:
(1)生產安置撥款: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撥付的用於農村移民生產安置的款項。包括:耕園地開發撥款、耕園地防護撥款、耕園地調整撥款、三產業安置撥款、投親靠友安置撥款、自謀職業安置撥款、小型水利設施撥款、過渡期生活補助撥款、外遷安置撥款、其他生產安置撥款等。其中外遷安置撥款應按照「出省(市)外遷安置」、「出縣省(市)內外遷安置」設置明細賬,並在其中分別按照「外遷移民補償撥款」和「外遷移民補助撥款」進行明細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根據本地農村移民生產安置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明細核算形式。
(2)生活安置撥款: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撥付的用於農村移民生活安置的款項。包括:零星林果補償撥款、附屬設施補償撥款、農房建設撥款、搬遷費撥款、居民點徵地撥款、農村基礎設施撥款、學校醫療點徵地撥款、外遷安置撥款、村組副業撥款等。其中外遷安置撥款應按照「出省(市)外遷安置」、「出縣省(市)內外遷安置」設置明細賬,並在其中分別按照「外遷移民補償撥款」和「外遷移民補助撥款」進行明細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根據本地農村移民生活安置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明細核算形式。
(3)其他農村移民安置撥款: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撥付的除上述各種撥款以外的其他用於農村移民安置的款項。
3.按規定撥出農村移民安置款項時,借記本科目(有關明細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科目。
4.本科目期末餘額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用於農村移民安置的款項。
5.本科目應按規定的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並按接受撥款的單位設置明細賬。
6.移民管理機構應設置「農村移民安置撥款」輔助賬,輔助登記農村移民遷建投資完成情況,農村移民外遷投資完成情況,出省(市)和出縣省(市)內農村移民外遷投資完成情況。
第102號 城鎮遷建撥款
[編輯]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三峽工程庫區移民投資計劃撥付的用於城市、縣城遷建的各項款項。
2.本科目應設置下列明細科目:
(1)基礎設施撥款: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撥付的用於城鎮遷建的基礎設施的款項。本明細科目應按「徵地費撥款」、「道路橋梁撥款」、「給排水工程撥款」、「供電工程撥款」、「供氣工程撥款」、「郵電通訊設施撥款」、「廣播電視設施撥款」、「場地平整撥款」和「其他基礎設施撥款」等,進行明細核算。
(2)房屋復建撥款: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撥付的用於城鎮房屋復建的款項。本明細科目應按「單位住宅撥款」、「居民住宅撥款」、「其他房屋撥款」、「附屬物補償撥款」和「搬遷補助撥款」等,進行明細核算。
(3)工程管理撥款: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撥付給城鎮遷建指揮部的用於城鎮遷建工程管理的款項。
3.按規定撥出城鎮遷建款項時,借記本科目(有關明細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4.本科目期末餘額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用於城鎮遷建的款項。
5.本科目應按規定的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並按接受撥款的單位設置明細賬。
第103號 集鎮遷建撥款
[編輯]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三峽工程庫區移民投資計劃撥付的用於集鎮遷建的款項。
2.本科目應設置下列明細科目:
(1)基礎設施撥款: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撥付的用於集鎮遷建的基礎設施的款項。本明細科目應按「徵地費撥款」、「道路橋梁撥款」、「給排水工程撥款」、「供電工程撥款」、「供氣工程撥款」、「郵電通訊設施撥款」、「廣播電視設施撥款」、「場地平整撥款」和「其他基礎設施撥款」等,進行明細核算。
(2)房屋復建撥款: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撥付的用於集鎮房屋復建的款項。本明細科目應按「單位住宅撥款」、「居民住宅撥款」、「其他房屋撥款」和「附屬物補償撥款」和「搬遷補助撥款」等,進行明細核算。
(3)工程管理撥款: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撥付給集鎮遷建指揮部的用於集鎮遷建工程管理的款項。
3.按規定撥出集鎮遷建款項時,借記本科目(有關明細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科目。
4.本科目期末餘額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用於集鎮遷建的款項。
5.本科目應按規定的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並按接受撥款的單位設置明細賬。
第104號 工礦企業遷建撥款
[編輯]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三峽工程庫區移民投資計劃撥付的用於工礦企業遷建的款項。
2.本科目應設置下列明細科目:
(1)省屬工礦企業撥款: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撥付給省屬工礦企業用於搬遷的款項。
(2)非省屬工礦企業撥款: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撥付給非省屬工礦企業用於搬遷的款項。本明細科目應按「長輪、長航企業撥款」和「軍工企業撥款」,進行明細核算。
3.按規定撥出工礦企業遷建款項時,借記本科目(有關明細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4.本科目期末餘額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付工礦企業用於遷建的款項。
5.本科目應按規定的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並按接受撥款的單位設置明細賬。
第105號 專項設施復建撥款
[編輯]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三峽工程庫區移民投資計劃撥付的用於專項設施復建的款項。
2.本科目應設置下列明細科目:
(1)公路交通復建撥款: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撥付的用於公路交通復建的款項。本明細科目應按「二級公路復建撥款」、「三級公路復建撥款」、「四級公路復建撥款」和「大橋復建撥款」等,進行明細核算。
(2)港口交通復建撥款: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撥付的用於港口交通復建的款項。本明細科目應按「港口復建撥款」、「碼頭復建撥款」和「停靠點復建撥款」等,進行明細核算。
(3)水電工程復建撥款: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撥付的用於水電工程復建的款項。本明細科目應按「水火電站復建撥款」和「抽水站復建撥款」,進行明細核算。
(4)輸變電工程復建撥款: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撥付的用於輸變電工程復建的款項。本明細科目應按「輸電線復建撥款」和「變電站復建撥款」,進行明細核算。
(5)郵電通訊復建撥款: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撥付的用於廣播電視復建的款項。本明細科目應按「廣播線復建撥款」、「廣播站復建撥款」、「電視站復建撥款」和「微波站復建撥款」等,進行明細核算。
(6)廣播電視復建撥款: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撥付的用於廣播電視復建的款項。本明細科目應按「廣播線復建撥款」、「廣播站復建撥款」、「電視站復建撥款」和「微波站復建撥款」等,進行明細核算。
(7)輸氣管道復建撥款: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撥付的用於輸氣管道設施復建的款項。
(8)水文站網復建撥款: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撥付的用於水文網站設施復建的款項。
(9)航道設施復建撥款: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撥付的用於航道設施復建的款項。
(10)文物古蹟發掘遷建撥款: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撥付的用於文物古蹟發掘遷建的款項。
(11)汛後工程補助撥款: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撥付的用於汛後工程補助的款項。
(12)庫底清理撥款: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撥付的用於庫底清理的款項。
(13)其他撥款: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撥付的除上述各種撥款以外的其他用於專項設施復建的款項。
3.按規定撥出專項設施復建款項時,借記本科目(有關明細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4.本科目期末餘額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用於專項設施復建的款項。
5.本科目應按規定的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並按接受撥款的單位設置明細賬。
第106號 環境保護撥款
[編輯]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三峽工程庫區移民投資計劃撥付的用於庫區環境保護項目的款項。
2.按規定撥出環境保護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餘額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用於環境保護項目的款項。
4.本科目應按接受撥款的單位(或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107號 滑坡監測處理撥款
[編輯]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三峽工程庫區移民投資計劃撥付的用於進行三峽庫區滑坡監測處理的款項。
2.本科目應設置下列明細科目:
(1)滑坡監測撥款;
(2)滑坡處理撥款。
3.按規定撥出滑坡監測、處理款項時,借記本科目(有關明細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4.本科目期末餘額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用於滑坡監測處理的款項。
5.本科目應按規定的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並按接受撥款的單位設置明細賬。
第108號 勘測設計撥款
[編輯]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三峽工程庫區移民投資計劃撥付的用於移民工程勘測設計的款項。
2.按規定撥出勘測設計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餘額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用於移民工程勘測設計的款項。
4.本科目應按接受撥款的單位(或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109號 規劃撥款
[編輯]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三峽工程庫區移民投資計劃撥付的用於移民規劃的款項。
2.按規定撥出移民規劃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餘額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用於移民規劃的款項。
4.本科目應按接受撥款的單位(或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110號 監理撥款
[編輯]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三峽工程庫區移民投資計劃撥付給監理部門的用於工程監理的款項。
2.本科目應設置下列明細科目:
(1)綜合監理撥款;
(2)單項工程監理撥款。
3.按規定撥出工程監理費時,借記本科目(有關明細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4.本科目期末餘額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用於工程監理的款項。
5.本科目應按規定的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並按接受撥款的單位設置明細賬。
第111號 移民職業培訓撥款
[編輯]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三峽工程庫區移民投資計劃撥付的用於移民職工培訓的款項。
2.本科目應設置下列明細科目:
(1)培訓中心基建撥款: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撥付的用於培訓中心基本建設的款項。
(2)設備設施購置撥款: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撥付的用於為進行移民培訓而購置設備設施的款項。
(3)移民技能培訓撥款: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撥付的用於移民技能培訓的款項。
(4)移民幹部培訓撥款: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撥付的用於移民幹部培訓的款項。
(5)其他撥款: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撥付用於除上述培訓項目以外的移民培訓款項。
3.按規定撥出移民職業培訓款項時,借記本科目(有關明細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4.本科目期末餘額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用於移民職業培訓的款項。
5.本科目應按規定的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並按接受撥款的單位設置明細賬。
第112號 耕地占用稅
[編輯]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交納的耕地占用稅以及撥付下級移民管理機構用於交納耕地占用稅的款項。
2.按規定交納耕地占用稅或向下級移民管理機構撥付用於交納耕地占用稅的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餘額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交納或撥出的耕地占用稅。
4.本科目應按接受撥款的單位(或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113號 行政管理費撥款
[編輯]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撥付的行政管理費。
2.按規定撥出行政管理費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餘額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行政管理費款項。
4.本科目應按接受撥款的單位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114號 科研經費撥款
[編輯]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撥付給科研部門的科研經費。
2.按規定撥出科研經費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餘額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科研經費。
4.本科目應按接受撥款的單位(或科研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115號 對口支援經費撥款
[編輯]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從利息收入中撥出的用於對口支援的款項。
2.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撥出對口支援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餘額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對口支援經費。
4.本科目應按接受撥款的單位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116號 撥付所屬移民資金
[編輯]1.本科目核算上級移民管理機構按三峽工程庫區移民投資計劃撥付給下級移民管理機構的移民資金。
2.上級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撥出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餘額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移民資金。
4.本科目按所屬單位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121號 以工代賑管理費
[編輯]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發生的以工代賑管理費,包括運輸、保管以工代賑券發生的費用。移民管理機構用以工代賑券兌換銀行存款所發生的兌換差價也在本科目反映。
2.發生以工代賑管理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餘額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發生的以工代賑管理費。
第131號 暫付及應收款
[編輯]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發生的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包括應收取的各種賠款、罰金、保證金以及其他有關各種應收、暫付款項。
2.應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收取的各種應收、暫付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收回的應收、暫付款項,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應按單位和個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141號 銀行存款
[編輯]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照規定存入銀行的款項。
2.移民管理機構收到上級移民管理機構撥入的移民資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撥入移民資金」科目。實現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移民管理機構按計劃撥出移民資金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3.移民管理機構應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的順序逐筆登記,並結出賬面餘額。「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移民管理機構賬面結餘與銀行對賬單餘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應按月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4.移民管理機構應指定專人簽發銀行支票,不得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將支票轉讓給別的單位或個人使用,不准將支票交給收款單位代為簽發。
第142號 現金
[編輯]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庫存的現金。移民管理機構要嚴格限定現金使用範圍,現金只能用於支付農村移民的投親靠友安置費、自謀職業安置費以及移民搬遷補助費等。
2.從銀行提取現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其他單位交來現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暫收及應付款」等科目;支出現金時,借記「農村移民安置撥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應設置「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餘數,並將結餘數與實際庫存數進行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第201號 撥入移民資金
[編輯]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收到上級移民管理機構撥入的移民資金。在1985年至1992年三峽移民工作試點期間撥入的試點資金也在本科目反映。
2.本科目設置「以前年度撥入」和「本年撥入」兩個明細科目,並在「以前年度撥入」明細科目下設置「八年試點」和「正式階段」兩個明細賬戶,進行明細核算。
3.移民管理機構收到上級移民管理機構撥入的移民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4.下年初建立新賬時,應將本科目「本年撥入」明細科目的貸方餘額全部轉入本科目所屬「以前年度撥入」明細科目的貸方。
5.本科目的期末餘額反映由上級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入的移民資金。
第202號 撥入以工代賑資金
[編輯]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收到撥入的以工代賑資金。
2.收到撥入的以工代賑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餘額反映累計撥入的以工代賑資金。
第203號 煤代油投資借款
[編輯]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借入的用於移民搬遷安置的煤代油投資借款。
2.收到借入的煤代油投資借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餘額反映累計借入的煤代油投資借款。
第211號 耕地占用稅返還款
[編輯]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收到財政部門返還的耕地占用稅。
2.收到財政部門返還的耕地占用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經批准將財政部門返還的耕地占用稅用於移民工作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餘額反映累計由財政部門返還的耕地占用稅。
第212號 土地出讓金返還款
[編輯]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收到有關部門按規定返還的土地出讓金。
2.收到返還的土地出讓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經批准將返還的土地出讓金用於移民工作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餘額反映累計返還的土地出讓金。
第221號 利息收入轉入移民資金
[編輯]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從利息收入中轉入的移民資金。
2.經批准轉入時,借記「利息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餘額反映累計轉入的利息收入。
第222號 其他收入轉入移民資金
[編輯]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從其他收入中轉入的移民資金。
2.按規定轉入時,借記「其他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餘額反映累計轉入的其他收入。
第231號 暫收及應付款
[編輯]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應付、暫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款項。
2.發生各項應付、暫收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償還各項應付、暫收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3.本科目應按單位和個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241號 利息收入
[編輯]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將撥入的移民資金存入銀行所實現的利息收入。
2.收到銀行結息通知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按規定將利息收入轉入移民資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轉入移民資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餘額反映尚未結轉的利息收入。
第242號 其他收入
[編輯]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在庫區移民遷建過程中實現的除利息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項收入。如農村移民開發的產品分成收入、收取移民遷建單位超面積使用土地的基礎設施建設費收入、移民搬遷後處理遺留財產取得的收入以及庫底林木、衛生清理取得的變價淨收入等。
2.取得上述各項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現金」科目,貸記本科目。按規定將其他收入轉入移民資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轉入移民資金」科目。
3.本科目應按收入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4.本科目期末餘額反映尚未結轉的其他收入。
三、會計報表
[編輯](一)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
[編輯]1.會計報表種類:
報表編號 | 會計報表名稱 | 編報期 |
---|---|---|
會移資01表 | 資金平衡表 | 月報、季報、年報 |
會移資02表 | 移民資金撥款明細表 | 季報、年報 |
2.會計報表格式:
(1)資金平衡表(會移資01表)。
(2)移民資金撥款明細表(會移資02表)。
會移資01表 | ||
編制單位: | ______年___月___日 | 單位:元 |
資金占用 | 行次 | 年初數 | 期末數 | 資金來源 | 行次 | 年初數 | 期末數 |
---|---|---|---|---|---|---|---|
一、撥付所屬移民資金 | 1 | 一、撥入移民資金 | 24 | ||||
二、撥出移民資金 | 2 | 1.以前年度撥入 | 25 | ||||
1.農村移民安置撥款 | 3 | (1)八年試點 | 26 | ||||
2.城鎮搬遷撥款 | 4 | (2)正式階段 | 27 | ||||
3.集鎮搬遷撥款 | 5 | 2.本年撥入 | 28 | ||||
4.工礦企業遷建撥款 | 6 | 二、撥入以工代賑資金 | 29 | ||||
5.專項設施復建撥款 | 7 | 三、煤代油投資借款 | 30 | ||||
6.環境保護撥款 | 8 | 四、耕地占用稅返還款 | 31 | ||||
7.滑坡監測處理撥款 | 9 | 五、土地出讓金返還款 | 32 | ||||
8.勘測設計撥款 | 10 | 六、利息收入轉入移民資金 | 33 | ||||
9.規劃撥款 | 11 | 七、其他收入轉入移民資金 | 34 | ||||
10.監理撥款 | 12 | 八、其他資金來源 | 35 | ||||
11.移民職業培訓撥款 | 13 | 1.暫收及應付款 | 36 | ||||
12.耕地占用稅 | 14 | 2.利息收入 | 37 | ||||
13.行政管理費撥款 | 15 | 3.其他收入 | 38 | ||||
14.科研經費撥款 | 16 | 39 | |||||
15.對口支援經費撥款 | 17 | 40 | |||||
16.以工代賑管理費 | 18 | 41 | |||||
三、其他資金占用 | 19 | 42 | |||||
1.暫付及應收款 | 20 | 43 | |||||
2.銀行存款 | 21 | 44 | |||||
3.現金 | 22 | 45 | |||||
資金占用總計 | 23 | 資金來源總計 | 46 |
單位負責人: | 會計機構負責人: | 制表人: |
會移資02表 | ||
編制單位: | ______年___月___日 | 單位:元 |
撥款項目 | 行次 | 本年計劃數 | 累計計劃數 | 本年撥款數 | 累計撥款數 |
---|---|---|---|---|---|
一、農村移民安置撥款 | 1 | ||||
1.生產安置撥款 | 2 | ||||
2.生活安置撥款 | 3 | ||||
3.其他農村移民安置撥款 | 4 | ||||
二、城鎮遷建撥款 | 5 | ||||
1.基礎設施撥款 | 6 | ||||
2.房屋復建撥款 | 7 | ||||
3.工程管理撥款 | 8 | ||||
三、集鎮遷建撥款 | 9 | ||||
1.基礎設施撥款 | 10 | ||||
2.房屋復建撥款 | 11 | ||||
3.工程管理撥款 | 12 | ||||
四、工礦企業遷建撥款 | 13 | ||||
1.省屬工礦企業撥款 | 14 | ||||
2.非省屬工礦企業撥款 | 15 | ||||
五、專項設施復建撥款 | 16 | ||||
1.公路交通復建撥款 | 17 | ||||
2.港口交通復建撥款 | 18 | ||||
3.水電工程復建撥款 | 19 | ||||
4.輸變電工程復建撥款 | 20 | ||||
5.郵電通訊復建撥款 | 21 | ||||
6.廣播電視復建撥款 | 22 | ||||
7.輸氣管道復建撥款 | 23 | ||||
8.水文站網復建撥款 | 24 | ||||
9.航道設施復建撥款 | 25 | ||||
10.文物古蹟發掘遷建撥款 | 26 | ||||
11.汛後工程補助撥款 | 27 | ||||
12.庫底清理撥款 | 28 | ||||
13.其他撥款 | 29 | ||||
六、環境保護撥款 | 30 | ||||
七、滑坡監測處理撥款 | 31 | ||||
八、勘測設計撥款 | 32 | ||||
九、規劃撥款 | 33 | ||||
十、監理撥款 | 34 | ||||
1.綜合監理撥款 | 35 | ||||
2.單項工程監理撥款 | 36 | ||||
十一、移民職業培訓撥款 | 37 | ||||
1.培訓中心基建撥款 | 38 | ||||
2.設備設施購置撥款 | 39 | ||||
3.移民技能培訓撥款 | 40 | ||||
4.移民幹部培訓撥款 | 41 | ||||
5.其他撥款 | 42 | ||||
十二、耕地占用稅 | 43 | ||||
十三、行政管理費撥款 | 44 | ||||
十四、科研經費撥款 | 45 | ||||
十五、對口支援經費撥款 | 46 | ||||
十六、以工代賑管理費 | 47 | ||||
總計 | 48 |
單位負責人: | 會計機構負責人: | 制表人: |
(二)會計報表編制說明
[編輯]資金平衡表(會移資01表)
[編輯]1.本表反映移民管理機構期末全部資金來源和資金占用情況。編制本表是為了綜合反映三峽移民資金來源和資金占用的增減變動情況及其相互對應關係;考核、分析移民資金的撥入及使用情況。
2.本表「年初數」欄的數字,根據上年末本表「期末數」欄的數字填列。在上年度決算未經審查批覆以前,應填列最後上報的數字;上年度決算已經審查批覆後,應按審批意見進行修改後的數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資金平衡表規定的項目名稱和內容與上年度資金平衡表不相一致時,應對上年末資金平衡表各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照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口徑一致,填入本表「年初數」欄內。
3.本表資金占用方各項目的內容及「期末數」欄的填列方法:
(1)「撥付所屬移民資金」項目(1行),反映移民機構管理累計撥付下級移民管理機構的移民資金,根據「撥付所屬移民資金」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2)「農村移民安置撥款」項目(3行),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用於農村移民安置的款項,根據「農村移民安置撥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3)「城鎮遷建撥款」項目(4行),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用於城鎮遷建的款項。根據「城鎮遷建撥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4)「集鎮遷建撥款」項目(5行),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用於集鎮遷建的款項。根據「集鎮遷建撥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5)「工礦企業遷建撥款」項目(6行),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用於工礦企業遷建的款項。根據「工礦企業遷建撥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6)「專項設施復建撥款」項目(7行),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用於專項設施復建的款項。根據「專項設施復建撥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7)「環境保護撥款」項目(8行),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用於庫區環境保護項目的款項。根據「環境保護撥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8)「滑坡監測處理撥款」項目(9行),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用於滑坡監測處理的款項。根據「滑坡監測處理撥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9)「勘測設計撥款」項目(10行),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用於勘測設計的款項。根據「勘測設計撥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10)「規劃撥款」項目(11行),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用於移民規劃的款項。根據「規劃撥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11)「監理撥款」項目(12行),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用於工程監理的款項。根據「監理撥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12)「移民職業培訓撥款」項目(13行),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用於移民職業培訓的款項。根據「移民職業培訓撥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13)「耕地占用稅」項目(14行),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交納或撥出的耕地占用稅。根據「耕地占用稅」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14)「行政管理費撥款」項目(15行),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行政管理費。根據「行政管理費撥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15)「科研經費撥款」項目(16行),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科研經費。根據「科研經費撥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16)「對口支援經費撥款」項目(17行),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對口支援經費。根據「對口支援經費撥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17)「以工代賑管理費」項目(18行),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發生的以工代賑管理費。根據「以工代賑管理費」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18)「暫付及應收款」項目(20行),反映移民管理機構期末各項暫付及應付款項。根據「暫付及應收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19)「銀行存款」項目(21行)和「現金」項目(22行),分別反映移民管理機構期末銀行存款的餘額和庫存現金的餘額。分別根據「銀行存款」科目和「現金」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4.本表資金來源方各項的內容及「期末數」的填列方法:
(1)「以前年度撥入」項目(25行),反映以前年度由上級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入的移民資金。根據所屬「八年試點」和「正式階段」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分別填列。
(2)「本年撥入」項目(28行),反映移民管理機構本年度收到由上級移民管理機構撥入的用於移民安置的資金。根據「撥入移民資金」科目所屬「本年撥入」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3)「撥入以工代賑資金」項目(29行),反映移民管理機構收到由國家撥入的以工代賑資金。根據「撥入以工代賑資金」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4)「煤代油投資借款」項目(30行),反映移民管理機構借入用於移民搬遷的煤代油投資借款。根據「煤代油投資借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5)「耕地占用稅返還款」項目(31行),反映移民管理機構收到從財政部門返還的耕地占用稅。根據「耕地占用稅返還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6)「土地出讓金返還款」項目(32行),反映移民管理機構收到由有關部門返還的用於移民安置的土地出讓金。根據「土地出讓金返還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7)「利息收入轉入移民資金」項目(33行),反映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從利息收入中轉入的移民資金。根據「利息收入轉入移民資金」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8)「其他收入轉入移民資金」項目(34行),反映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從其他收入中轉入的移民資金。根據「其他收入轉入移民資金」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9)「暫收及應付款」項目(36行),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的暫收款項和應付款項。根據「暫收及應付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10)「利息收入」項目(37行)和「其他收入」項目(38行),分別反映移民管理機構實現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分別根據「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5.本表各項目之間的關係如下:
(1)2行=3行至18行之和
(2)19行=20行至22行之和
(3)24行=25行+28行
(4)25行=26行+27行
(5)35行=36行+37行+38行
(6)23行=1行+2行+19行
(7)46行=24行+29行+30行+31行+32行+33行+34行+35行
(8)23行=46行
移民資金撥款明細表(會移資02表)
[編輯]1.本表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和本年撥出的各類移民資金的撥款情況。
2.本表「撥款項目」欄所屬各項目,分別反映各類移民資金的用途或支出情況。
3.本表「本年計劃數」欄所屬各項目,分別反映當年各類移民資金的計劃數,根據國家批准的當年計劃數逐項填列。
4.本表「累計計劃數」欄所屬各項目,分別反映累計各類移民資金的計劃數,根據國家批准的累計計劃數逐項填列。
5.本表「本年撥款數」欄所屬各項目,分別反映移民管理機構本年實際撥出的各類移民資金。根據「農村移民安置撥款」、「城鎮遷建撥款」、「集鎮遷建撥款」、「工礦企業遷建撥款」、「專項設施復建撥款」、「環境保護撥款」、「滑坡監測處理撥款」、「勘測設計撥款」、「規劃撥款」、「監理撥款」、「移民職業培訓撥款」、「耕地占用稅」、「行政管理費撥款」、「科研經費撥款」、「對口支援經費撥款」和「以工代賑管理費」等科目以及各科目所屬明細科目的本年借方發生額分析填列。
6.本表「累計撥款數」欄所屬各項目,分別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各類移民資金。根據「農村移民安置撥款」、「城鎮遷建撥款」、「集鎮遷建撥款」、「工礦企業遷建撥款」、「專項設施復建撥款」、「環境保護撥款」、「滑坡監測處理撥款」、「勘測設計撥款」、「規劃撥款」、「監理撥款」、「移民職業培訓撥款」、「耕地占用稅」、「行政管理費撥款」、「科研經費撥款」和「對口支援經費撥款」和「以工代賑管理費」等科目以及各科目所屬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分析填列。
7.本表各項目之間的關係如下:
(1)1行=2行至4行之和
(2)5行=6行至8行之和
(3)9行=10行至12行之和
(4)13行=14行+15行
(5)16行=17行至29行之和
(6)34行=35行+36行
(7)37行=38行至42行之和
(8)48行=1行+5行+9行+13行+16行+30行+31行+32行+33行+34行+37行+43行+44行+45行+46行+47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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