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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沿革
制定機關:
中華民國內政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勞動部
中華民國75年2月21日
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37856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4條
中華民國85年6月29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台勞動二字第122324號令修正發布第3、19條條文
中華民國89年2月2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動二字第0004492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中華民國90年10月24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動二字第0050538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3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二字第0930065278號令修正發布第2、7、13、18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字第0960130771號令修正發布第19條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2條第1項、第2項、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0條第1項序文、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17條第2項、第4項、第18條、第20條序文、第21條序文、第22條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收繳、墊償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30132563號令修正發布第2、9~11、17~20、22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40130711號令修正發布第7~10、12、14~17、21條條文
本作品來自
中華民國命令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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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lse
分類
:
中華民國75年訂定命令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曾經修正7次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