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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軍服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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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軍服制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44年5月24日(非現行條文)
1955年5月24日
1955年6月6日
公布於民國44年6月6日
廢止,陸海空軍服制條例 (民國95年立法96年公布)

中華民國 44 年 5 月 24 日 制定21條
中華民國 44 年 6 月 6 日公布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21 條並附空軍服制圖說;並自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六月十六日施行
中華民國 44 年 6 月 16 日施行
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3 日 廢止21條
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7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47261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適用範圍)

  空軍服制,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二條 (服制種類)

  空軍服制,分左列五種:
  一、大禮服。
  二、禮服。
  三、晚禮服。
  四、軍常服。
  五、軍便服。

第三條 (大禮服之服用)

  大禮服之服用時如左:
  一、國慶日慶賀或宴會時。
  二、元旦慶賀或宴會時。
  三、空軍節慶賀或宴會時。
  四、受領勳章或參列其典禮時。
  五、隨同總統參列閱兵或校閱時。
  六、參加本國或外國大典時。

第四條 (禮服之服用)

  禮服之服用時如左:
  一、謁見或迎送總統時。
  二、就職、卸職舉行儀式時。
  三、隨同總統巡視或日間宴會時。
  四、謁見外國元首或參列其典禮與宴會時。
  五、訪候或答訪外國重要文武官員時。
  六、參加授旗或畢業典禮時。
  七、參加陸、海、空軍軍人婚、喪儀節及典禮時。

第五條 (晚禮服之服用)

  晚禮服之服用如左:
  一、國慶日、元旦日或空軍節晚間宴會時。
  二、隨同總統晚間宴會時。
  三、國家大典晚間宴會時。
  四、參加外國晚間宴會規定服用時。

第六條 (戴白手套之情形)

  服用禮服時,須戴白手套,其各種禮服之制式如附圖(一)。

第七條 (軍常服之服用)

  軍常服之服用時如左:
  一、平時辦公及外出時。
  二、參加典禮或集會時。
  三、操練演習及受檢閱時。

第八條 (軍常服)

  服用軍常服時,除參加典禮及受檢閱外,亦得服軍便服。

第九條 (軍常服、軍便服之冬夏制式)

  軍常服、軍便服,分冬夏二種,各種制式如附圖(二)(四)(五)(六);其換季時間,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第十條 (女職員之制服)

  女職員平時辦公集會或外出時,應服制服;參加典禮時,加戴白手套,其制服之制式如附圖(三)。

第十一條 (工作服制式)

  凡擔任機械製造或維護工作時應服工作服,其制式如附圖(七)。

第十二條 (飛行服之制式)

  飛行服之制式,由空軍總司令部呈報國防部核定之。

第十三條 (各種服制之適用)

  大禮服適用於少尉以上之空軍軍官;禮服、晚禮服適用於空軍軍官及士官;軍常服、軍便服適用於空軍全體軍官、士官、士兵、學員、生。

第十四條 (陸軍編制部隊之服制)

  空軍所屬之陸軍編制部隊,其軍官、士官、士兵仍服用陸軍服制。

第十五條 (調派他軍種其服制之服用)

  空軍人員調派陸、海軍服務或陸、海軍人員調派空軍服務者,其服制仍照原隸軍種服制條例規定服用。

第十六條 (特種地區之服裝)

  特種地區服用之服裝,得依其需要由空軍總司令部呈報國防部核定之。

第十七條 (佩件制式)

  服裝佩件制式等如附圖(八)(九)(十)。

第十八條 (佩帶勳、獎章)

  受有勳、獎章者,各從其規定佩帶。

第十九條 (退伍軍官之適用)

  退伍空軍軍官參加大典時,得適用本條例所規定之服制。

第二十條 (儀隊服裝之訂定)

  有關國際性禮儀上所需組成儀隊之服裝,由國防部定之。

第二十一條 (施行日期)

  本條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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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空軍服制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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