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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項目徵集和論證工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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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項目徵集和論證工作規範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16年
文章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年鑑2016年卷(內部工作版)》,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1645–1646頁。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項目徵集和論證制度,做好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安排,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在編制和調整全國人大常委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立法規劃、擬訂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具體工作過程中,應當通過多種渠道,廣泛徵求、收集立法項目建議。

對徵集的立法項目建議,應當從立法必要性、可行性、調整範圍、擬解決主要問題和立法時機等方面進行研究評估,並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規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意見。

第三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工委)組織開展立法項目徵集和論證具體工作。

第四條 編制下一屆常委會立法規劃草案時,立法項目徵集和論證工作一般在本屆常委會屆滿前一年的6月份啟動。

擬訂下一年度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草案時,立法項目徵集和論證工作一般在本年度9月份啟動。

第五條 列入立法規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立法項目應當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需要,具有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調整範圍和擬解決的主要問題比較明確,有確定的提請審議機關、牽頭起草單位和進度安排。

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立法項目一般應當是立法規劃中的立法項目,且立法條件成熟,並已形成較為完善的法律草案文本。

第六條 編制和調整立法規劃、擬訂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要緊緊圍繞黨中央的決策部署,認真研究並貫徹落實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報告、中央全會決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常委會工作報告、政府工作報告等重要文件提出的關於立法工作的要求和建議。

第七條 黨中央明確提出的立法項目,應當及時提出列入立法規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或者安排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建議。

第八條 法工委應當及時研究梳理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和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建議,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報告和專題調研報告,收集立法項目建議。

第九條 編制立法規劃,應當向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軍委法制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等有關單位,以及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法學會、全國律協等群團組織和全國工商聯等行業協會商會發函,徵求立法項目建議。

擬訂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應當根據立法規劃,結合年度實際情況,向中央有關單位發函徵求立法項目建議。

編制和調整立法規劃、擬訂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時,可以通過座談會等方式向全國人大代表、專家學者等徵求立法項目建議,通過基層立法聯繫點等途徑聽取基層幹部群眾和單位關於制定、修改法律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單位提出的立法項目建議,應當包括法律名稱、立法必要性、立法可行性、立法的主要內容、與相關法律之間的關係、有關配套法規情況、提請審議機關、牽頭起草單位以及起草進度安排等。

個人提出的立法項目建議,應當包括法律名稱、立法必要性、立法可行性以及立法的主要內容等。

第十一條 法工委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需要,按照科學合理、多方參與的工作原則,對徵集的立法項目建議進行研究、協商。

經過研究、協商,對各方面意見較為一致的立法項目,可以提出列入或者暫不列入立法規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意見;對比較重要但各方面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立法項目,可以通過召開論證會等方式,對立法項目進行專題論證。

第十二條 開展立法項目論證,應當深入聽取與立法項目有關的單位以及全國人大代表、專家學者等的意見。

第十三條 立法項目論證會一般由法工委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其他有關工作委員會等召開,邀請有關單位、全國人大代表和專家學者參加,聽取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共同進行研究評估。

第十四條 立法項目論證可以採取實地調研、問卷調查、成本效益分析等多種方式進行研究評估,形成論證報告。

法工委可以委託相關社會組織、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開展立法項目論證,形成論證報告。

論證報告應當作為確定立法項目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五條 經過立法項目論證能夠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可以提出列入或者暫不列入立法規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意見;經過立法項目論證難以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可以提出暫不列入立法規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意見,並向常委會領導報告。

第十六條 在立法規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之外提出的立法項目建議,經常委會領導同意後,進行立法項目論證,並提出是否納入立法工作安排的意見。

第十七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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