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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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院長發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院長董必武
1955年7月23日
(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
本作品收錄於《人民日報

  聽了李富春、李先念、彭德懷、鄧子恢四位副總理和彭真副委員長兼秘書長的報告,我完全同意。我提議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國民經濟的第一個五年計劃草案和兵役法草案,批准一九五四年國家決算、一九五五年國家預算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並採納根治和開發黃河的綜合規劃的原則和基本內容。

  我國第一個五年計劃是一個偉大的計劃,是實現我國憲法上規定的國家過渡時期總任務的一個重大步驟。這個計劃的實現,將開始改變我國國民經濟的面貌,將使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和社會主義改造事業奠定初步的基礎;我國保衛和平民主的國防力量將進一步地加強,我國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將有可能進一步地改善。這個計劃的實現,將是我國人民在毛澤東主席領導下,繼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後向社會主義前進途中取得的又一個偉大的勝利。人民的勝利,即是人民敵人的失敗。人民的勝利越大,人民敵人的失敗就越慘。因此,帝國主義、蔣介石賣國集團、國內已被消滅了的階級殘餘和被迫要退出歷史舞台的階級中頑抗改造的分子是不甘心他們的失敗的,更是不願意人民取得新的勝利的。他們必然千方百計地破壞我國的五年計劃。這就是說,五年計劃必然是而且只能是在一種複雜的、尖銳的階級鬥爭中來實現。人民法院是我們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必須把國家法律的鋒芒,指向一切危害國家安全和破壞經濟建設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種犯罪分子,同時解決各種民事糾紛,保衛人民民主制度,維護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合法利益。人民法院和公安、檢察機關作好這些工作,在保障實現五年計劃的方面具有非常重大的作用。人民法院依法調整人民內部的關係,通過審判的方式教育人民遵守國家法紀,這對實現五年計劃也有積極的作用。

  兩年多來,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方針下,進行了不少的工作。全國各省、市人民法院中,在人民法院組織法公布以前,曾有一百二十多個專門審理有關經濟建設案件的審判組織。全國現已建立起十一個鐵路運輸專門法院和兩個水上運輸專門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也設立了鐵路水上運輸審判庭。據不完全的統計,僅從一九五四年一月至一九五五年三月底,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二十五萬五千零九十一件有關經濟建設的初審案件。在保衛工廠、礦山、基本建設、交通運輸等企業方面,人民法院和公安、檢察機關,有力地打擊了反革命分子和貪污分子、盜竊分子的犯罪活動,處理了一部分重大責任事故的案件;在審判案件同時,對職工群眾進行了提高革命警惕性、愛護國家財產和遵守勞動紀律的宣傳教育。有些人民法院把在審理經濟建設案件中所發現的問題和工作中的漏洞,向有關的主管部門提出了改進工作和預防犯罪的建議。在保障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方面,各地人民法院、特別是城市人民法院一般能主動地結合中心工作,有重點地打擊了偷漏國稅、破壞加工訂貨、破壞市場管理以及抽逃資金損害生產等破壞國家經濟建設的犯罪分子。這樣,既打擊了不法資本家的犯罪活動,又擴大了對一般工商業者的愛國守法教育。在保障農業生產和農業社會主義改造方面,各地基層人民法院懲處了一些破壞生產和互助合作的罪犯,消除了農民的顧慮,提高了農民的政治覺悟和生產積極性。同時,各地人民法院還積極地從審判工作方面保障了防汛救災和糧食統購統銷等中心工作的順利進行,對擾亂社會治安的盜賊、流氓等社會渣滓進行了堅決的鬥爭。所有人民法院的這些工作,對經濟建設的配合具有重大的意義。

  人民法院在為經濟建設服務的工作中並不是作得很圓滿。司法工作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方針早定下了,但並非每一個司法工作人員對這個方針都有深刻的認識,特別是司法工作人員對法律的和經濟的知識一般都較貧乏,加以這方面的法規又不完備,積累這方面的系統經驗還很不夠。人民法院曾在若干廠礦企業中進行了重點試驗,但實際上只是摸了一下,一般是搞得不深不透的。在城市如何對破壞分子進行鬥爭和在鄉村怎樣保障互助合作運動的鞏固和發展,我們都沒有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和系統的總結經驗。這些缺點和困難只有在今後實踐中逐漸加以克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公布後,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於一九五四年十一月召開了省、市級以上人民法院院長和司法廳、局長的司法座談會,集中學習了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並研究了如何動員、組織全國司法幹部學習和貫徹人民法院組織法。關於這次座談會的情況,我們已經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了報告。會議以後,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和司法廳、局都先後召開了學習和貫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會議,半年多以來,各地人民法院學習和貫徹人民法院組織法是有很大成績的。凡是已經開過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地方,都依照憲法規定分別選舉了當地的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的院長,有些地區加強了人民法院的組織機構;各級人民法院都建立了或正在建立各項審判制度;司法幹部經過學習,一般提高了政治覺悟、加強了法制觀念,初步改善了審判作風,提高了審判工作質量。但仍有不少的人民法院在學習和貫徹人民法院組織法中缺乏聯繫實際的精神,沒有很好地結合學習檢查本身的工作和思想作風,也就沒有很好地理解人民法院組織法的精神和實質,保守思想尚未完全克服,有的在學習和貫徹人民法院組織法中還產生了形式地推行各項審判制度的現象。總的來看,目前各地人民法院貫徹人民法院組織法還只是開始,必須進一步地努力以求貫徹。

  為了了解和檢查各級人民法院學習和貫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情況,司法部在座談會後即派員赴各省視察。最高人民法院隨着派員到河北、山東、江蘇、安徽、黑龍江、吉林、遼寧等省有重點地了解和檢查高級人民法院和各下級人民法院的工作,發現了不少的問題。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又於本年五月召開了有各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各司法廳、局長和部分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參加的司法座談會,除檢查了各級人民法院學習和貫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情況外,並着重解決了以下兩個問題:

  首先是對於目前政治形勢的正確認識問題。座談會開始,出席的人都知道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就要開會決定我國第一個五年計劃;有不少幹部以為我國第一個五年計劃是在恢復時期各種偉大勝利的基礎上制定的,五年計劃頭兩年的總產值又已超額完成了,但他們滿足於我們在經濟建設上的重大成就,同時為過去鎮壓反革命運動和其他各種社會改革運動的勝利所陶醉,滋長着一種極為有害的太平麻痹情緒,因而對於我國是處在帝國主義包圍中,我國內部還是階級社會,以及我國當前階級鬥爭的複雜性和尖銳性,都缺乏應有的認識,甚至把它忘掉了。他們不了解,雖然經過大張旗鼓的鎮壓反革命運動,在此以後也不斷地給反革命分子以打擊,殘餘反革命勢力是越來越少了,但在社會主義改造過程中,必然會產生一批新的反革命分子,同時他們的破壞活動卻更加陰險毒辣了。他們鑽入和潛伏在我們的國家機關、團體、廠礦、交通運輸企業、基本建設工程等,利用各種機會,進行各種陰謀破壞活動。我們如果不對這些陰謀破壞活動給以堅決的鎮壓和打擊,我們國家的社會主義建設和社會主義改造事業就不能順利地進行,五年計劃的勝利完成就得不到保障。座談會上,大家以批評和自我批評的精神,揭發和批判了不少人民法院幹部盲目自滿、輕敵麻痹的思想,以及由此產生的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種犯罪分子重罪輕判、打擊不力,和審判工作脫離政治鬥爭、孤立辦案等偏向,大家決心把中共中央和毛澤東主席指示的「提高警惕,肅清一切特務分子;防止偏差,不要冤枉一個好人」,作為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指針,給一切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種犯罪分子以準確的嚴厲的打擊。

  其次,檢查和批判了在人民法院中當前殘存着的一些壞的審判作風。它的主要表現是在審理案件時先入為主,偏聽偏信,主觀臆斷,輕信口供而不重證據。這種壞的審判作風,妨礙了審判工作的正確進行,甚至寬縱了犯罪分子,冤屈了無辜的人民,在群眾中造成不良的影響。這實際上就是資產階級唯心主義思想在我們審判工作中的反映。針對這些情況,我們提出了一些改善審判作風的辦法,其中主要的是: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不僅要加強審判工作的監督,還應當加強政治思想的領導;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辯證唯物主義和國家政策、法律、法令;人民法院的審判員必須嚴格掌握從實際出發,依靠群眾,調查研究,實事求是,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等原則;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嚴格監督下進行審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內部也組織了全體參與審判工作人員進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學習,我們遵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設立了各審判庭,各審判庭審理案件亦都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的幾種審判制度進行,特別如合議制和公開審判制是早已在最高人民法院內建立起來了。關於書記員工作亦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中有關書記員職責的規定,進行了初步的整頓。我們的審判工作,是在集體領導和群眾監督之下進行的,因而不僅保證了判案的準確,而且也教育了群眾。

  在本年第一季度里,最高人民法院對過去半年來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來訪的工作作了一次檢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接待室半年中處理了人民來信三千八百二十五件,接見了來訪群眾九百五十四人,其中屬於訴訟問題的申訴占百分之九十以上,而不服各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的申訴又占百分之六十以上。由此可見,我們處理來信和接待來訪的工作,是聯繫群眾、實行審判監督的一項重要方式。過去我們對這方面的工作注意不夠,被動應付和積壓來信的現象都有,人民群眾對於這些是不滿意的。經過這次檢查整頓,從組織上制度上加強了這項工作,積壓來信的現象已基本上清除了。我們開始建立了院長、庭長處理重要來信和輪值接見來訪群眾的制度,以便更妥善地解決人民群眾提出的問題,並通過這項工作,實行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

  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是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規定了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於本年三月間依法成立。審判委員會成立後首先注意到總結審判經驗。我們已把搜集到的十四個大城市高、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審理程序和十三個大城市高、中級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案件審理程序的實際資料,提交審判委員會進行總結。這是一項相當繁重的工作,審判委員會開會四次,整個工作歷時半年,在這次司法座談會上還經過出席院長們討論和修改,最後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審定,才編為十三、十四個大城市人民法院關於民、刑案件審理程序的經驗總結。各大城市人民法院原各有一套自定的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審理民、刑案件的程序,經驗是豐富的,但很不統一。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總結這類的經驗,只是把各大城市人民法院審理民、刑案件的程序加以綜合。處理案件用不同手續的,我們把它改得相同;對同樣內容用不同術語表達的,我們把它改得一致。我們也想把各大城市人民法院審理民、刑案件的程序略為提高一點,即想把它提高到符合於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要求。因此,這兩個文件僅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部分經驗總結,審判委員會審定後已印發各大、中城市人民法院參酌試行,並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至於各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民、刑案件審理程序的經驗,我們計劃在本年下半年進行總結。全國各省的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關於民、刑案件審理程序的資料要到明年才能搜集到手。總結這幾部分的經驗,自然歸入我們明年的工作計劃。

  我們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是不少的。我懇切希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我們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嚴加監督和批評,以便我們消弭缺點,糾正錯誤,不斷地改進工作。最近在北京市十個區的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各區人民代表對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作了認真的審查,並提出了嚴肅的批評。據不完全統計,這次各區人民代表對市、區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五百四十條意見,經歸納為三百八十五條,其中屬於表揚的有六十四條,屬於批評的有二百零二條,屬於建議的有一百一十九條。這些批評和建議的意見都很寶貴,鞭策着和鼓舞着人民法院工作者為保障我國發展國民經濟的第一個五年計劃的勝利完成而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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