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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中俄巴伊四國外長阿富汗問題非正式會議聯合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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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中俄巴伊四國外長阿富汗問題非正式會議聯合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
2024年9月27日於紐約市
第三次中俄巴伊四國外長阿富汗問題非正式會議聯合聲明
2024年9月27日,紐約

2024年9月27日,應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邀請,第三次中華人民共和國、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四國阿富汗問題非正式外長會議在紐約第79屆聯合國大會期間舉行。

會議期間,部長們討論了阿富汗當前局勢,並達成以下共識:

一、部長們重申,尊重阿富汗國家主權、政治獨立、統一和領土完整。再次確認公認的國際法原則,特別是不干涉阿富汗內政以及符合《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的阿富汗人民自主決定國家前途命運的權利。

二、部長們強調,一個和平穩定的阿富汗符合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阿富汗不應成為地緣博弈的場所,而應成為國際合作平台。

三、部長們高度關注阿富汗涉恐安全形勢,注意到各類恐怖組織,包括「伊斯蘭國呼羅珊省」、「基地」組織、「東伊運」、「巴基斯坦塔利班」、「正義軍」、「俾路支解放武裝」、「馬吉德旅」等本地區其他類似組織,以及其他盤踞在阿富汗的恐怖組織對本地區乃至全球安全造成重大威脅。

四、部長們呼籲擴大雙多邊反恐安全合作,支持阿富汗綜合施策,標本兼治,早日根除恐怖主義。

五、部長們注意到阿富汗執政當局針對「伊斯蘭國呼羅珊省」實施打擊行動。部長們敦促其採取更多可視、可核查的舉措,履行反恐國際義務和承諾,瓦解、消滅所有類型的恐怖組織,並防止恐怖組織利用阿富汗領土危害阿富汗鄰國、本地區及其他國家。

六、部長們強烈譴責近期在阿富汗及地區發生的各種形式的恐怖襲擊,包括2024年9月13日針對卡爾巴拉朝聖者的襲擊事件,以及2024年7月15日、3月26日分別在巴基斯坦班努和貝沙姆發生的襲擊事件。

七、部長們高度關注阿富汗及地區涉恐安全形勢,強調要堅持共同、綜合、合作、可持續的安全觀,堅持安全平等和不可分割的重要原則,以更加全面綜合的視角審視本地區安全問題,攜手應對阿富汗及地區各類安全挑戰。

八、部長們強調阿富汗構建廣泛包容治理體系的重要性,以反映阿富汗社會各界的利益和訴求。

九、部長們讚賞阿富汗執政當局在減少阿富汗鴉片種植方面所作努力。鑑於包括甲基苯丙胺在內的阿富汗合成毒品產量顯著增長,部長們呼籲採取全面禁毒措施,共同打擊跨國毒品犯罪,瓦解參與鴉片走私的跨國犯罪組織,切斷域內外毒品販運通道。強調國際社會在阿富汗建設「零毒品」社會的過程中,為阿富汗發展農業和替代種植提供援助的重要性。

十、部長們敦促阿富汗執政當局為阿富汗難民重返家園創造條件,避免難民再度外流,並採取進一步措施,保障歸國人員生計和重新融入政治與社會的進程,以永久解決該問題。

十一、部長們讚賞地區國家,特別是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接納數百萬阿富汗難民。敦促國際社會和捐助國根據國際責任和共擔原則,為上述國家特別是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提供充分、可預測、定期和可持續的財政支持及其他必要援助,以便接納和及時妥善幫助阿富汗難民返回。

十二、部長們重申反對把向阿富汗人民提供必要人道援助政治化的做法,呼籲國際社會繼續向阿富汗提供人道援助,幫助其加強自力更生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十三、部長們支持旨在有效促進阿富汗經濟增長的地區倡議,強調繼續同阿富汗執政當局保持經濟往來、緩解阿富汗民眾困局十分重要。

十四、部長們表示願同阿富汗擴大經貿合作和地區互聯互通,幫助阿富汗積極融入地區經濟合作。

十五、部長們強調保障包括所有民族和宗教團體在內的阿富汗全體人民權利和需要的重要性。部長們還強調,婦女和女童獲得教育和經濟機會,包括工作、參與公共生活、行動自由、接受司法和基礎服務,將有助於阿富汗和平、穩定和繁榮。

十六、部長們注意到北約國家應對阿富汗當前困局負首要責任,應為阿富汗經濟重建及未來發展和繁榮創造機會,立即解除對阿富汗單邊制裁,歸還阿富汗海外資產,使之用於阿富汗人民。

十七、部長們鼓勵阿富汗執政當局保持對外友好合作政策,遵守國際法及阿富汗參與的雙多邊條約規定的國際義務,同周邊鄰國和地區國家和睦相處。

十八、部長們強調,增進阿富汗和平穩定,應對來自阿富汗的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和毒品犯罪威脅,符合地區共同利益。部長們主張阿富汗應成為一個獨立、統一、和平的國家,免受恐怖主義、戰爭和毒品威脅,與鄰國和平相處,確保尊重包括婦女、兒童、殘障人士、少數族裔和宗教派別在內的阿富汗人民的基本人權和自由。

十九、部長們支持有利於推動阿富汗問題政治解決的所有外交努力,支持國際社會,特別是聯合國為此作出努力。部長們強調,包括阿富汗鄰國外長會、「莫斯科模式」以及上海合作組織在內的地區機制為推動阿富汗問題政治解決發揮的積極重要作用。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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