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中日民間貿易協定
第三次中日民間貿易協定 1955年5月4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訪問日本貿易代表團(一方)同日本國際貿易促進協會和日本國會議員促進日中貿易聯盟(另一方),為發展中、日兩國之間的貿易,加強中、日兩國人民之間的友誼,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協商後,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在本協定有效時期內每方輸出和輸入的總額各為3000萬英鎊。
第二條--根據同類物資相易的原則,雙方輸出的商品分類(另附詳單)及其所占總額的百分比如下: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輸出:
甲類占總額35%,
乙類占總額40%,
丙類占總額25%;
由日本國輸出:
甲類占總額35%,
乙類占總額40%,
丙類占總額25%。
第三條 本協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對外貿易公司和私營進出口商同日本國廠商簽訂具體交易合同實現之。
第四條 雙方交易均以英鎊計價。
第五條 雙方交易的支付和清算事宜,將由中國人民銀行同日本銀行簽訂支付協定,開立清算賬戶辦理之。
在兩國國家銀行間未簽訂支付協定前,雙方交易暫以英鎊現金支付。
第六條 關於運輸事宜:由簽訂合同雙方在簽訂交易合同時同時協商決定之。
第七條 關於商品檢驗事宜:
中國出口貨以中國商品檢驗局之品質、重量鑑定證明書為付款依據,日本出口貨以簽訂合同雙方所同意之日本商品檢驗機構之品質、重量鑑定證明書為付款依據(出口貨之檢驗費用由賣方負擔)。但買方有權在貨物在抵達目的口岸後予以復驗。
中國進口貨由中國商品檢驗局辦理復驗,日本進口貨由簽訂合同雙方所同意之日本商品檢驗機構辦理復驗(復驗費用由買方負擔)。如發現品質、重量等與合同的規定不符時,買方有權向賣方索取賠償。但運輸途中所發生的品質、重量上的自然變化不在索賠之列。索賠期限由簽訂合同雙方在合同中分別規定之。
第八條 因執行合同所發生的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由簽訂合同雙方協商解決。如簽訂合同雙方經協商後不能解決時,得提付仲裁。
仲裁由簽訂合同雙方指定或選派相等人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日本國國籍的仲裁人及雙方仲裁人所同意的第三者一人組成仲裁委員會進行之。
仲裁在被告所在國進行。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仲裁的方法由仲裁委員會確定之。
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為最後決定,簽訂合同雙方應服從其裁決。
雙方各自取得本國政府的同意:給予對方進行仲裁工作及人員來往的一切便利,並保證其安全。
第九條 雙方同意相互在對方國家單獨舉辦商品展覽會,中國方面的商品展覽會規定於1955年內在東京和大阪舉辦,日本方面的商品展覽會規定於1956年春季在北京和上海舉辦。
雙方各自取得本國政府的同意:給予對方舉辦商品展覽工作及人員來往的一切便利,並保證安全。
第十條 雙方同意:相互在對方國家設置常駐商務代表機構;中國方面的常駐商務代表機構在東京設置,日本方面的常駐商務代表機構在北京設置;雙方的商務代表機構及代表機構的人員享有外交官待遇的權利。雙方並同意努力促其儘早實現。
第十一條 雙方努力促請本國政府儘早就中、日貿易問題舉行兩國政府間的談判,並簽訂協定。
第十二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本協定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將予以延長或修訂。
第十三條 本協定於1955年5月4日在東京簽訂,共兩份,每份均以中文和日文書就,兩種文字的條文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訪問日本貿易代表團
團長 雷任民
李燭塵
盧緒章
謝筱乃
孫平化
張紀明
李范如
倪蔚庭
商廣文
馮鐵城
李景唐
辛 毅
詹 武
張致遠
日本國際貿易促進協會
會長 村田省藏
山本熊一
田島正雄
加納久朗
豐田雅孝
鈴木一雄
國會議員促進日中貿易聯盟
代表理事 池田正之輔
宇田耕一
長島銀藏
帆足計
中村高一
木村禧八郎
須藤五郎
中日貿易協定商品分類附表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輸出:
甲類:鐵砂,錳砂,生鐵,煤,大豆。
乙類:大米,鹽,油籽油料,桐油,雜豆,鎂石,鎂砂,礬土,焦寶石,重晶石,耐火粘土,砩石,磷灰石,石棉,銻,豬鬃,羊毛,羊絨,煙葉,麻類,骨膠,各種皮張,其他。
丙類:滑石,石墨,石膏,雄黃,豬皮,地毯,生漆,廢棉,柞蠶絲,各種廢絲,桐木,草帽辮,麩皮,松香,五倍子,植物藥材,桂皮,麝香,八角,海產品,雜貨,電影片,其他。
由日本國輸出的:
甲類:紫銅錠,鋁材,鋼板,鋼管,馬口鐵,薄鐵板,建築鋼材,油桶鐵皮,鐵路器材,各種大型機器,發電設備,輪船。
乙類:化學肥料,藥品及藥品原料,化工原料,染料中間體,各種化學纖維,高級油墨及其各種原料,各種鐵合金,紡織,印染機械及其零件,各種機械,卡車,汽車及其零件,電工,電訊器材,無線電器材,馬達自行車,精密儀器,光學儀器,醫療器械,切削工具及其原料,其他。
丙類:理化儀器,計算機,打字機,電波傳送鑄字機,自行車,縫紉機,家庭用電氣器具,錄音機,鐘錶,照相器材,各種工具,捕魚工具,棉織品,毛織品,紙張,洋菜,海產品,乳牛,雜貨,電影片,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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