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年代標準
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年代,按下列標準確認和標示。
1 紀年採用標準
採用公元紀年、歷史(朝代)紀年和考古學年代三種。各類紀年均按國家規定的方法標示。
2 時限劃分標準
2.1古代文物年代上限為舊石器時代,下限為清代。
2.2 近現代文物年代自公元1840年至當代。
3 確定紀年的方法
3.1 古遺址:依據文化遺存確定年代。
3.2 古墓葬:依據結構形制、隨葬品及墓志銘等確定年代。
3.3 古建築:依據現存建築物形制、結構特點及相關題記等確定年代。
3.4 石窟寺及石刻:石窟寺依據洞窟及造像形制、題記、文獻等確定年代。石刻依據形制、內容等確定年代。
3.5 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
3.5.1 重要歷史事件發生地和紀念地,依據重要事件發生的時間確定年代。
3.5.2 重要機構舊址,依據機構占用時間確定年代。
3.5.3 行業性建築和典型風格建築及構築物,依據始建時間確定年代。
3.5.4 名人故居、舊居,依據名人出生、居住時間確定年代。
3.5.5 名人墓、烈士墓及紀念設施,墓葬依據墓主人埋葬或遷葬以及陵園設立時間確定年代,紀念設施依據設立時間確定年代。
4 年代標示規則
4.1 史前文物用考古學年代,如:舊石器時代、新石器時代。
古代文物用歷史朝代紀年,年代明確的同時用公元紀年;個別地區歷史朝代紀年不明確的可使用考古學年代。
地方政權控制時期用國家認定的「中國歷史年表」中的政權紀年標示,並用公元紀年標示。
示例:
大理國仁壽三年(1238)
近現代文物用公元紀年,公元紀年不詳的用「清末」、「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標示。
4.2 含兩個以上連續時代的,應標示起止時代;時代不連續的,中間用頓號間隔;不能確認具體時代的,應標示跨度年代;時代不詳的,標示「不詳」。
示例1:
唐—元
示例2:
新石器時代、商、漢
示例3:
商周、唐宋
4.3 用歷史朝代紀年和公元紀年同時標示的,先標示朝代紀年,同時在括號內標示公元紀年。
示例:
清康熙五年(1666)
4.4 歷史朝代標示容易產生歧義的,可遵循以下原則:
4.4.1 夏商周:年代明確的分別標示為夏、商、西周、春秋。商或周不明確的可標示為商周,西周或春秋不明確的可標示為周。
4.4.2 漢代:分為西漢、東漢,不明確的標示為漢代。
4.4.3 三國:具體分為三國魏、三國蜀、三國吳,不明確的標示為三國。
4.4.4 晉代:分為西晉、東晉,不明確的標示為晉代。
4.4.5 十六國:可標示時代及國別;不明確的標示為十六國。
示例:
十六國前燕
4.4.6 南北朝:標示南北朝各代;不明確的可標示為北朝、南朝或南北朝。
示例:
北魏
4.4.7 五代十國:標示時代及國別;不能確定的可標示為五代十國。
示例:
五代後唐
4.4.8 宋代:分為北宋、南宋,不明確的可標示為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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