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實施方案
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是我國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的一項國家工程,涉及面廣,專業性強,持續時間長。為了規範、有序、高質量地完成普查工作,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義
[編輯]文物是國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文物普查是國情國力調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確保國家歷史文化遺產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基礎工作。開展文物普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動文物的基本情況及其生存狀態,將為準確判斷文物保護形勢、科學制定文物保護政策和中長期規劃提供依據;為構建科學有效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落實國務院提出的2010年初步建立比較完備的我國文化遺產保護制度提供依據。開展文物普查,對於培養鍛煉文物保護隊伍,提高我國文物保護管理整體水平,增強全民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對於進一步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充分發揮文物在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對於整合國土資源、促進國民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普查的工作目標
[編輯]通過文物普查,全面掌握我國現存不可移動文物的數量和分布情況,文物的本體特徵、基本數據及其保存情況,文物周邊自然的和人文的環境情況;總體評價我國不可移動文物現有的生存狀態及其發展趨勢,為構建科學有效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提供依據;建立和完善全國不可移動文物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建立我國不可移動文物名錄,為文物的標準化和動態管理創造基礎條件;提高文博系統工作人員的科學知識、專業技能和管理水平,為進一步建立具有現代化科學素養的專業隊伍創造條件;協調文物管理部門和政府各相關部門的關係,提升我國文物保護的科技水平,使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格局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三、普查的範圍和內容
[編輯]此次文物普查的範圍是我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動文物,其中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及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和其他等六大類文物。
普查以調查、登錄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為重點,同時對已登記的近40萬處不可移動文物,包括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進行複查。
普查登錄的內容是:每處不可移動文物的名稱、位置、地理坐標、年代、類別、數量和文物特徵等基本情況;文物本體的保存情況和損毀原因;文物周邊的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現狀以及文物的所有權屬和使用管理情況等信息、資料。調查中應同時測繪文物線圖、攝製文物照片、採集文物標本以及其他相關資料,一併進行登錄。
四、普查的技術路線
[編輯]根據全面調查和專題調查相結合、文物本體信息和背景信息相結合、傳統調查方法和新技術應用相結合的原則,確定文物普查的技術路線。
(一)統籌規劃
[編輯]普查實行全國統籌規劃,統一部署,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責實施的辦法。由國務院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發布《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實施方案》和普查的各項規範、技術標準,各省級人民政府據此結合本地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省行政區域的普查方案和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統一標準
[編輯]普查實施標準化管理。由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制訂統一的普查規範及技術標準,並報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批准後頒布執行。規範和技術標準包括四個方面。
1.《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登記表》和《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記表》及其著錄說明;
2.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的技術標準,包括文物的認定標準、分類標準、定名標準、年代標準、計量標準;
3.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信息、資料的採集、存儲、匯總、建立檔案和數據庫的規範;
4.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名錄編制和普查工作報告編制的規範。
(三)突出重點
[編輯]1.以全面調查、登錄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為重點;對於已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主要調查其文物本體的現狀和文物的周邊環境狀況。
2.在全面調查、登錄各類不可移動文物的基礎上,應重視鄉土建築和建築群,大遺址和遺址群,跨省區的線形遺址和遺蹟的調查登錄;重視具有典型價值的近代工業建築、金融商貿建築、文化教育和醫療衛生建築、水利設施、林業設施、交通道路設施、軍事設施等行業性質文化遺產,以及各種風格、流派、形式的近現代代表性建築的調查登錄。
(四)縣為單元
[編輯]普查以縣域為基本普查單元。田野調查的組織,文物信息、資料的採集、匯總、上傳,普查檔案的建立,不可移動文物名錄的編制等均以縣為基本單位。
(五)控制質量
[編輯]為了保證普查資料、信息及普查成果的真實、完整和科學,普查實行嚴格的質量控制。質量控制應貫穿於普查全過程,其範圍應包括普查野外到達率和調查區域覆蓋率,以及普查資料、信息登記和錄入,數據整合、匯總等各項技術環節。
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普查質量控制標準,指導全國的普查質量控制工作。負責派員抽查普查資料、信息的質量,檢查各地的質量控制情況。組織全國的普查質量驗收工作。
普查質量控制實行省級責任制。由各省普查領導小組根據全國統一的標準,制定本省普查質量管理辦法,提出具體的質量控制要求,下發各地(市)執行。普查中應分階段對本省各地的普查質量控制進行定期檢查、抽查和現場指導,隨時解決質量控制中的各項問題。組織進行質量審核和驗收。各省的質量控制情況須定期向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五、普查的組織
[編輯]根據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確定普查的組織方式。
(一)組織機構
[編輯]國務院成立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協調解決重大問題。領導小組組長由國務委員陳至立擔任,副組長由文化部部長孫家正、國務院副秘書長項兆倫、國家文物局局長單霽翔擔任。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包括:發展改革委員會、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交通部、水利部、商務部、統計局、林業局、宗教局、測繪局、文物局、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
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在國家文物局設立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由單霽翔兼任。辦公室負責普查工作的日常組織和具體協調。主要職責是:
1.組織制定《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實施方案》,經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審定、公布後,組織實施;
2.組織制定普查的各項規範和技術標準,經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審定、公布後,組織實施;
3.制定和組織實施普查各階段工作計劃;
4.組織普查試點工作,推廣試點經驗;
5.舉辦國家層面的普查人員培訓班,指導各省的普查人員培訓;
6.對各省的普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督促檢查和質量抽查;
7.組織開展普查的相關宣傳報道;
8.組織普查檔案的建檔備案工作,建立普查文物數據庫;
9.編制並向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提交《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報告》;編制並經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批准公布《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名錄》;
10.編制普查經費預算,管理並執行中央財政預算,督促落實地方財政預算。
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業務指導、技術應用、資金設備管理和宣傳等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本級文物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根據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發布的實施方案、普查規範和技術標準以及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的文物普查。
各省文物行政部門作為本省普查領導小組的工作機構,負責本省文物普查的具體組織和實施工作。文物普查的中心環節是田野實地調查。各省應調集全省文博系統的專業人員和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組建普查專業隊伍,進行田野調查及相關資料、信息的登錄工作。普查隊伍分為隊、組兩級。除特殊情況外,應在市(地)級建立普查隊,在縣級建立普查組。
(二)部門職責
[編輯]在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國家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1.根據國務院通知精神,積極組織、動員本部門、本系統的各有關單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門做好普查工作。
2.評審全國文物普查實施方案,提出本部門參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措施,通知本系統各單位執行。
3.協助文物部門研究解決普查中涉及本系統的重要問題。
4.積極提供本系統管轄範圍內的文物線索,配合普查隊、組進行調查登記。
5.財政部門負責普查預算審核、安排、及時撥付使用,做好監督、審計工作。
6.測繪部門負責提供全國1:5萬以上比例尺的地形圖供普查資料、數據登錄和量測使用。
7.統計部門指導文物部門做好普查數據的統計和分析,組織普查數據統計的審定和發布工作。
8.解放軍總後勤部按照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在國家文物局的技術支持下,負責軍事用地的文物普查。涉及軍事機密的問題會同文物部門研究解決,保證全國文物普查數據的完整性。
9.各部門協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護工作。普查中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保護。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文物、公安、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採取有力措施,確保普查文物安全。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設活動、包括工業、交通和水利設施等大型基本建設項目,均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此次普查的有關規定。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採取有損文物安全的行動。
六、普查的時間與實施步驟
[編輯](一)普查的時間和標準時點
[編輯]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從2007年4月開始,到2011年12月結束。普查分三個階段進行。
普查標準時點為2007年9月30日。
(二)普查的實施步驟
[編輯]1.第一階段:2007年4月至9月,主要任務是制定普查實施方案,發布規範和標準,組織培訓和試點。
(1)各級人民政府組建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
(2)部署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各省部署本省文物普查工作。
(3)制定、發布《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實施方案》;
各省制定、發布普查實施方案,方案報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4)制定並頒布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規範和技術標準。
(5)組建普查隊伍。由各省普查領導小組根據普查工作的實際需要,制定組建隊伍的方案和計劃安排。各級普查機構負責具體落實,保證專業技術人員投入到位。對於人力資源不足的地區要積極組織社會力量參與。
(6)組織全國和地方各級普查人員培訓。培訓工作分兩級進行。國家層面的培訓對象是省級普查辦公室文物保護管理人員和參加此次普查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內容主要是相關的法律法規、普查規範標準及相關技術要求、普查工作的組織管理等;省級培訓對象是本省各級普查辦公室工作人員和所有參加此次普查的普查隊員。使所有受訓人員能夠具備參加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上崗條件,保證普查質量。
各省普查培訓工作方案報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7)開展各省、市普查試點。
(8)安排普查專款,購置普查相關儀器和設備。
2.第二階段: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主要任務是以縣域為基本單元,實地展開文物調查和信息數據登錄工作,普查數據資料邊採集、邊整理、邊審核、邊建檔。
(1)各普查隊、組根據國家文物局下達的規範和技術標準對所負責地域內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現場勘查、測量、標本採集、繪圖、拍照、錄像等,認真做好文物數據和相關資料的採集和登記工作。
(2)及時整理、錄入調查資料和信息數據,普查隊負責人負責審定。保證資料、信息和各項原始數據真實完整。
(3)省級以上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相關普查資料和信息數據進行抽查覆核。
(4)普查數據、資料定期上報。各縣級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地(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按月上報普查電子數據、資料和普查進展情況報告,地(市)級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省級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級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按季度上報普查電子數據、資料和普查進展情況報告。
(5)普查數據、資料的紙質文檔在野外調查結束後,以縣為單元逐級上報。
3.第三階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主要任務是進行調查資料的整理、匯總、數據庫建設和公布普查成果。
(1)數據、資料匯總和驗收。
省級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各普查隊、組的普查數據和相關資料進行整合、匯總和驗收,並報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報送的普查數據和相關資料進行全面的整合、匯總和驗收。
(2)形成普查成果。
按規範要求形成普查工作的各項成果:
──建立不可移動文物編碼系統。
──建立不可移動文物分布電子地圖系統。
──建立不可移動文物信息管理系統。
──編制文物普查檔案。
──公布不可移動文物名錄。
──編制普查工作報告。
七、普查數據和資料管理
[編輯]普查數據和資料,由進行田野調查的普查組調查、登錄,普查隊審定,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級管理。
普查組在田野實地調查中,應根據有關規範和標準,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認真調查,如實地準確填寫《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登記表》、《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記表》的各項內容,確保基礎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和科學性。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和數據。如有上述情況發生,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普查資料和數據涉及國家秘密的,應履行保密義務。如有泄密事件,按國家保密規定予以處理。
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普查結果,負責建立本行政區的文物普查檔案;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建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普查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國家文物局負責建立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信息管理系統,備案全國文物普查檔案。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對文物普查數據、資料、電子檔案實行備份管理,確保安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普查數據,需報經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同意;全國文物普查數據,由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報經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同意後正式發布。
八、普查的經費
[編輯]文物普查所需經費由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承擔。
經測算,全國文物普查經費總額為9.76億元,其中:中央財政預算支出4.2億元,地方財政預算支出5.56億元。中央財政主要落實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經費、培訓經費、部分設備購置費、對困難地區的田野調查及普查報告出版補助費,地方各級財政主要承擔各級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經費、田野調查經費、普查人員經費等。
普查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使用。各級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要按照國家財政制度規定,加強普查經費的管理,專款專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確保資金使用的規範、安全、有效;同時,加強普查設備的登記、使用與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九、普查的宣傳
[編輯]普查的宣傳工作由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方案,經領導小組審定發布後,組織實施。各省級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據此制定本省的宣傳方案並組織實施。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各省的普查宣傳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普查宣傳根據普查的不同階段分別確定不同的重點內容。第一階段,重點宣傳開展文物普查的目標和意義,範圍對象、內容和方法,普查程序等。第二階段,集中宣傳與文物普查有關的法律法規,普查工作進展,普查工作先進事跡等。第三階段,追蹤宣傳文物普查數據處理進展情況,發布普查基礎成果,宣傳《不可移動文物名錄》和全國不可移動文物數據管理系統,報道文物事業在構建和諧社會、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方面起到的作用。
普查宣傳建立國家和省級新聞發布會制度。
普查宣傳覆蓋電視媒體、平面媒體、網絡,戶外宣傳牌和廣告牌,各種宣傳品和紀念品等各類媒體和載體。
十、普查的總結
[編輯]普查工作結束階段,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整個普查工作的各個方面,包括:組織工作、前期調研、業務培訓、田野調查、數據資料匯總、整合普查成果等方面,進行認真的、實事求是的全面總結。在總結的基礎上,根據規範要求,提出本行政區的《普查工作報告》。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各省普查工作報告的基礎上擬定《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報告》,由領導小組審定公布。
為發揚成績、鼓勵先進、總結經驗,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各省情況,提出召開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總結表彰大會的工作方案。經審定後,由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對普查先進組織、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此之前適時召開本行政區文物普查工作總結表彰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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