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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選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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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選舉辦法
(2001年3月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補選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次會議選舉辦法。

  一、本次會議補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4名,實行等額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二、補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經各代表團醞釀協商後,再由主席團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三、進行投票選舉時,收回的選舉票等於或者少於發出的選舉票,選舉有效;多於發出的選舉票,選舉無效,應重新進行選舉。

  每張選舉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或者少於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多於應選人數的為無效票。

  候選人獲得贊成的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始得當選。

  四、對選舉票上的候選人,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反對、棄權。表示贊成的,在候選人姓名前空格內劃「○」;表示反對的,在候選人姓名前空格內劃「×」;如另選他人,應先在候選人姓名前空格內劃「×」,然後在另選人欄內寫上另選人的姓名;表示棄權的,在候選人姓名前空格內不劃任何符號,不能另選他人。

  寫票不符合規定的,或者所劃的符號不清楚、無法辨認的,視為廢票。

  五、選舉票用漢文和蒙古、藏、維吾爾、哈薩克、朝鮮、彝、壯7種少數民族文字印刷。

  六、會議選舉時設秘密寫票處。

  七、本次會議選舉設監票人35名,由每個代表團推選1名代表組成;主席團在監票人中指定1名總監票人。總監票人和監票人在主席團領導下,對發票、投票、計票工作進行監督。

  八、本次會議選舉採用人工計票方式。計票工作人員由大會秘書處指定。

  九、會場共設票箱27個,代表按座區分別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設流動票箱,不能委託投票。

  十、投票時,首先請監票人在自己的座區投票,併到負責監票的票箱監票;隨後其他代表按座區依次投票。

  十一、投票結束後,當場打開票箱取出選舉票統計收回的票數,由總監票人將統計結果報告大會執行主席,由大會執行主席宣布選舉是否有效。

  十二、計票完畢,總監票人向大會執行主席報告選舉結果,由大會執行主席宣布。

  十三、本選舉辦法,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全體會議通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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