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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中日民間貿易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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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中日民間貿易協定
1953年10月29日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簡稱甲方)與日本「國會議員促進日中貿易聯盟」(簡稱乙方)為開展中日兩國之間的貿易,加強中日兩國人民間的友誼,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並以1952年6月1日在北京簽訂的中日貿易協議為基礎,經商討後,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雙方同意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每方出口及進口的金額各為3000萬英鎊。

  第二條 根據同類物資相易的原則,雙方輸出之商品分類(另附詳單)及其所占總值之百分比如下:

  由中國輸出: 甲類占總值35%

   乙類占總值40%

   丙類占總值25%

  由日本輸出: 甲類占總值35%

         乙類占總值40%

         丙類占總值25%

  第三條 雙方貿易系在以貿易貨基礎上進行,僅以英鎊計價。

  第四條 本協議由中國進出口公司或其他中國國營對外貿易公司與日本工商業機構互相協商簽定各項具體合同實行之。合同中應規定進出口貨物的數量、規格、交易方式、價格及交貨時間、地點等。

  第五條 關於運輸及支付辦法,在簽訂具體的交易合同時由雙方協商決定之。

  第六條 中國出口貨以中國商品檢驗局之品質重量檢驗為證付款依據。日本出口貨以日本商品檢驗機構之品質重量檢驗證為付款依據(出口貨之檢驗費用由賣方負擔之);但買方有權在貨物抵達目的的口岸後予以復驗。中國進口貨由中國商品檢驗局辦理復驗,日本進口貨由日本商品檢驗機構辦理復驗,如發現品質與重量等與合同規定的條件不符時,可向賣方索取賠償,其品質及重量在運輸途中所發生之自然變化不在索賠之列,索賠期限將在具體合同中分別規定之。復驗費由買方負擔。

  第七條 因執行合同所發生的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雙方經過協商進行解決。如雙方不能以協商方式解決時,由雙方組織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仲裁在中國境內舉行。

  第八條 本協議之有效期限自簽字之日起至1954年12月31日為止,如到期尚未達到貿易協議的總額時,經雙方同意,可酌量延長期限。

  第九條 本協議於1953年10月29日在北京簽訂,正文以中文及日文作成各貳份,雙方各執中日文正本各一份,兩國文字之條文,具有同等效力。

           

附 件         商品分類詳細名單

  由中國輸出:

  甲類:鐵砂、錳砂、大豆、煤。

  乙類:鹽、鎂砂、鎂石、礬土、焦寶石、耐火粘土、砩石、磷灰石、石棉、銻、豬鬃、羊毛、紫羊絨、羽毛、桐油、雜豆、油籽油料、苧麻、柞蠶絲、其他。

  丙類:滑石、石墨、石膏、雄黃、豬皮、女工地毯、生漆、廢棉、廢絲、草帽辮、麩皮、籽餅、松香、五倍子、甘草、草藥、桂皮、麝香、八角、其他。

  由日本輸出:

  甲類:紫銅、鋁錠、鋼板、鋼管、馬口鐵、黑鐵皮、鍍鋅白鐵、油桶鐵皮、建築鋼材、鐵路器材、各種大型機器、遠洋航輪、冷藏船。

  乙類:紡織機器及零件、起重機、軸承、雜項機器、無線電器材、卡車、汽車及零件、電工器材、各種馬達機器自行車、光學儀器、醫療器械、藥品及藥品原料、抗生素、磺胺製劑、殺蟲劑、化工原料、肥田料(硫磺胺、過磷酸鈣〔石灰〕、石灰氮)各種化學纖維、高級油墨、染料、其他。

  丙類:農業機械、理化儀器、計算機、打字機、自行車、縫紉機、鐘錶、家庭用電氣器具、家庭用收音機及電視受像受信機、錄音機、擴音器、照相器材、捕魚工具、魚網、水產品、海帶、布、紗、雜紙、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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