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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和台灣省出席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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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和台灣省出席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一九八三年/第一號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3月5日下午通過了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台灣省出席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規定,直接分配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少數民族代表為319名,加上分配給中央機關提名的26名少數民族代表候選人,共345名,占全國人大代表總數的11.5%。

分配方案規定,對民族比較多、人口比較少的廣西、貴州、雲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區共增加45個代表名額,對人口少的30個少數民族各分配一個代表名額,這就保證了全國每個少數民族至少有1名代表。根據歷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的情況,在統一分配的少數民族代表名額以外,還會有一些少數民族人士被選為代表。因此,實際選舉的少數民族代表,人數將多於345人。

台灣省出席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規定,台灣省暫時選舉六屆全國人大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人民解放軍的台灣省籍同胞中選出;選舉辦法是,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人民解放軍的台灣省籍同胞派代表來北京協商選舉產生。協商選舉會議於4月10日左右在北京召開。

1983年3月5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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