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批准設立重慶直轄市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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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 關於批准設立重慶直轄市的決定 制定機關: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97年3月14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 |
民政部關於重慶市的簡稱和在全國行政區劃中排列順序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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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設立重慶直轄市的議案,決定:
一、批准設立重慶直轄市,撤銷原重慶市。
二、重慶直轄市管轄原重慶市、萬縣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區所轄行政區域。
三、重慶直轄市設立後,由國務院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對其管轄的行政區域的建置和劃分作相應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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