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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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制定機關: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0年5月26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上)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2020年5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 (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編輯]

(2020年5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通過)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主席團:

5月25日上午,各代表團小組會議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現將審議的總體意見和修改建議報告如下:

代表們一致認為,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和完善 「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重大決策;是把維護中央對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制度建設和執法工作,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重要舉措。

代表們一致表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製作出決定,並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相關法律,符合國家、民族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根本利益,符合憲法規定和憲法原則,與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宗旨和確立的有關制度相一致。這一舉措將有力地防範、制止和懲治香港特別行政區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顯示了中國在捍衛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的嚴正立場和堅定意志,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 「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代表們一致贊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 (草案)》,認為決定草案內容明確了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有關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對相關執行機製作了初步設計;同時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相關法律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治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並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將相關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實施。決定草案框架合理、思路清晰、內容全面、邏輯嚴謹、語言凝練,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會議審議通過。

在充分肯定決定草案的同時,代表們也對決定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5月25日中午召開會議,對決定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對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見逐條研究。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國務院港澳辦等有關方面的意見,對決定草案進行了修改,主要是:

一、有關方面建議,在本決定開頭增寫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 (草案)》的議案。會議認為,近年來,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風險凸顯,『港獨』、分裂國家、暴力恐怖活動等各類違法活動嚴重危害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一些外國和境外勢力公然干預香港事務,利用香港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增加這一表述,旨在強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出有關決定的背景情況和必要性、緊迫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

二、有些代表提出,危害國家安全不僅有「行為」,還包括 「活動」。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為有效打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建議將決定草案第三條的「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修改為 「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將第五條的 「依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修改為 「依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將第六條的 「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修改為「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

三、決定草案第四條中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和執行機制,強化執法力量,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有的代表提出,為達到實現維護國家安全的目的,本決定所規定的「強化執法力量」應突出落腳在「強化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力量」。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

四、決定草案第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就 「開展國家安全推廣教育」等情況,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有的代表提出,維護國家安全是憲法規定的每個公民的一項重要義務,不能停留在一般的推廣宣傳,應當進行系統的教育,這在香港更有特殊意義。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句修改為 「開展國家安全教育」。

需要說明的是,一些代表還就其他一些問題提出意見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這些問題有的已經在決定草案起草審議過程中經過了反覆研究,有的可以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經授權制定的相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中予以細化,有的可以在實際工作中予以考慮,可以不在決定草案中作規定。

此外,根據代表們的審議意見,還對草案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各代表團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0年5月26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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