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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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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4月27日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
(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為360名左右,與十二屆相同。具體分配方案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少數民族代表320名,其中:

1.蒙古族 24名
內蒙古自治區17名
遼寧省3名
吉林省1名
黑龍江省1名
青海省1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1名
2.回族 37名
北京市1名
天津市1名
河北省3名
遼寧省1名
上海市1名
江蘇省1名
安徽省2名
山東省3名
河南省5名
雲南省2名
陝西省1名
甘肅省4名
青海省2名
寧夏回族自治區8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名
3.藏族 26名
四川省6名
雲南省2名
西藏自治區12名
甘肅省2名
青海省4名
4.維吾爾族 22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2名
5.苗族 21名
湖北省1名
湖南省5名
廣西壯族自治區2名
海南省1名
重慶市2名
貴州省8名
雲南省2名
6.彝族 20名
四川省7名
貴州省2名
雲南省11名
7.壯族 44名
廣東省1名
廣西壯族自治區41名
雲南省2名
8.布依族 7名
貴州省7名
9.朝鮮族 9名
遼寧省1名
吉林省6名
黑龍江省2名
10.滿族 20名
北京市1名
河北省2名
內蒙古自治區1名
遼寧省10名
吉林省2名
黑龍江省4名
11.侗族 6名
湖南省1名
廣西壯族自治區1名
貴州省4名
12.瑤族 6名
湖南省1名
廣東省1名
廣西壯族自治區3名
雲南省1名
13.白族 4名
雲南省4名
14.土家族 15名
湖北省6名
湖南省5名
重慶市2名
貴州省2名
15.哈尼族 4名
雲南省4名
16.哈薩克族 5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5名
17.傣族 5名
雲南省5名
18.黎族 5名
海南省5名
19.傈僳族 2名
雲南省2名
20.佤族 1名
雲南省1名
21.畲族 2名
浙江省1名
福建省1名
22.高山族 2名
福建省1名
台灣省1名
23.拉祜族 1名
雲南省1名
24.水族 1名
貴州省1名
25.東鄉族 1名
甘肅省1名
26.納西族 1名
雲南省1名
27.景頗族 1名
雲南省1名
28.柯爾克孜族 1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1名
29.土族 1名
青海省1名
30.達斡爾族 1名
內蒙古自治區1名
31.仫佬族 1名
廣西壯族自治區1名
32.羌族 1名
四川省1名
33.布朗族 1名
雲南省1名
34.撒拉族 1名
青海省1名
35.毛南族 1名
廣西壯族自治區1名
36.仡佬族 1名
貴州省1名
37.錫伯族 1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1名
38.阿昌族 1名
雲南省1名
39.普米族 1名
雲南省1名
40.塔吉克族 1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1名
41.怒族 1名
雲南省1名
42.烏孜別克族 1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1名
43.俄羅斯族 1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1名
44.鄂溫克族 1名
內蒙古自治區1名
45.德昂族 1名
雲南省1名
46.保安族 1名
甘肅省1名
47.裕固族 1名
甘肅省1名
48.京族 1名
廣西壯族自治區1名
49.塔塔爾族 1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1名
50.獨龍族 1名
雲南省1名
51.鄂倫春族 1名
內蒙古自治區1名
52.赫哲族 1名
黑龍江省1名
53.門巴族 1名
西藏自治區1名
54.珞巴族 1名
西藏自治區1名
55.基諾族 1名
雲南省1名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應選少數民族代表14名。

三、其餘26名少數民族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據法律另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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