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審議情況的報告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審議情況的報告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 2018年3月8日於北京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上) |
2018年3月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通過 |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審議情況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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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3月7日,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小組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現將審議的總體意見和修改建議報告如下:
一、關於審議的總體意見
代表們一致表示,堅決擁護黨中央關於憲法修改的決策部署。一致認為,憲法修改是黨中央從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全局和戰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決策,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這次憲法修改工作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嚴格依法按程序推進,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的生動實踐,充分體現了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充分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政治優勢和制度優勢,具有堅實的政治基礎、法理基礎、實踐基礎和社會基礎。這對於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法治軌道上更好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更好發揮憲法的國家根本法作用,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代表們一致贊同黨中央確定的這次憲法修改的總體要求、原則和修正案草案的各項內容。一致認為修正案草案把黨的十九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特別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載入憲法,體現了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新成就新經驗新要求,確認了黨和人民在實踐中取得的重大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成果,反映了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願望。一致贊成把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寫入憲法;一致贊成把「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寫進憲法第一章《總綱》第一條;一致贊成對國家主席任職任期作出新的規定;一致贊成關於監察委員會的各項規定;一致贊成對憲法序言和條文部分作出的其他修改。代表們一致認為修正案草案已經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通過。
二、關於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建議
'在充分肯定修正案草案的同時,有些代表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完善的意見建議。總的看,這些意見建議都是積極的、建設性的。大會秘書處對代表們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意見連同之前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一併進行了認真研究。
'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提出,將「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更名為「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本次會議審議過程中,先後有2952名代表以各種方式提出意見,贊成設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黨中央的決定有利於完善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的設置,有利於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由於上述調整涉及憲法第七十條中法律委員會名稱的規定,因此,代表們普遍建議,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將憲法第七十條第一款中的「法律委員會」的名稱修改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的內容。大會秘書處經認真研究,贊同上述補充修改內容。同時,綜合考慮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和已經形成的符合憲法精神、行之有效的修憲工作程序和機制,結合本次修憲的具體情況,大會秘書處認為,擬補充修改的內容,以不在修正案草案中單列一條為宜,建議在修正案草案中與之最接近的位置來表述擬補充修改的內容,即在修正案草案第四十四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憲法第七十條第一款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
此外,有些代表還提出了一些其他意見建議,對每一條意見建議,大會秘書處都作了認真研究。這次憲法修改,黨中央確定的原則是對憲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非改不可的進行必要的、適當的修改。代表們提出的意見建議,在這次憲法修改工作開始後,有的地方、部門和專家也提出過,已經過反覆研究、論證。有的內容,已在黨章、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文件、中央全會文件、黨中央和國務院文件、有關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和全面闡述,這次就不再在憲法中表述了;有的可以通過憲法解釋等有關文件予以明確和澄清,有的需要在有關法律中加以規定,目前以不對憲法有關規定再作修改為宜。
憲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第一次會議主席團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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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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