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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表決議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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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
表決議案辦法

制定機關: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主席團
2004年3月4日於北京市
(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
(2004年3月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主席團決定:

  一、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表決憲法修正案草案,採用大會無記名投票方式,由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二、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表決其他各項議案,採用按表決器方式,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如表決器在使用中發生故障,改用舉手方式表決。

  附件:關於投票表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有關事項的說明

  附件:

  關於投票表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有關事項的說明

  一、本次會議表決憲法修正案草案,設監票人35名,由每個代表團各推選1名組成,其中設總監票人2名,由主席團在監票人中提名。總監票人、監票人名單由主席團提交大會決定。總監票人和監票人在主席團領導下,對發票、投票、計票工作進行監督。

  二、表決票用漢文和蒙古、藏、維吾爾、哈薩克、朝鮮、彝、壯7種少數民族文字印製。

  三、填寫表決票,請用大會秘書處提供的墨水筆,不要使用鉛筆或圓珠筆。

  如表示贊成,請將表決票「贊成」前面的橢圓形空白處用墨水筆塗滿;

  如表示反對,請將表決票「反對」前面的橢圓形空白處用墨水筆塗滿;

  如表示棄權,請將表決票「棄權」前面的橢圓形空白處用墨水筆塗滿。

  代表只能選擇贊成、反對、棄權三項中的一項。如果選擇兩項及兩項以上或沒有選擇,視為廢票。

  四、會場設秘密寫票處。

  五、會場共設票箱22個,代表分別到所在座區的票箱投票。不設流動票箱,不能委託他人投票。

  六、投票時,先由總監票人、監票人在自己的座區投票,投票後到負責監票的票箱監票,然後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七、計票在監票人的監督下,採用計算機系統計票。如計算機系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改用人工計票。

  八、請注意保持表決票票面清潔、平整,不要使表決票卷折、污損、受潮,以免影響計算機系統識別。

  九、一個投票區投票結束後,在監票人的監督下,工作人員打開票箱盡數取出表決票並密封票箱,然後工作人員在監票人的監督下將表決票送至計票室。

  各投票區均按此工作程序進行。

  十、清點票數後,總監票人向大會執行主席報告投票結果。收回的票數等於或少於發出的票數,投票有效;多於發出的票數,投票無效。根據總監票人的報告,大會執行主席向大會宣布投票是否有效。

  十一、計票完畢,總監票人向大會執行主席報告計票結果,由大會執行主席向大會宣布表決結果。

  十二、計票工作人員由大會秘書處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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