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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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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007年3月16日
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決定如下:

一、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3000人。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與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相同。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應選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36人,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2人,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定。

四、台灣省暫時選舉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台灣省籍同胞中選出。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依法應選的其餘名額予以保留。

五、中國人民解放軍應選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65人。

六、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應占代表總名額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人。

七、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應選歸僑代表35人。

八、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婦女代表的比例不低於22%。

九、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來自一線的工人和農民代表人數應高於上一屆。在農民工比較集中的省、直轄市,應有農民工代表。

十、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於2008年1月選出。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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