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003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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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03號法律
國際或區際雙重課稅情況中的課稅制度

2003年2月24日
《第2/2003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3年2月10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3年2月13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03年2月24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制定史:2003年2月25日生效、2005年7月19日經第3/2005號法律修改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及(三)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避免雙重課稅[編輯]

因適用屬不同管轄權的稅務法律而導致對同一納稅人雙重課稅時,行政長官有權限採取必要措施將有關課稅情況進行規範,以及簽訂國際或區際協定,以避免雙重課稅。

第一-A條* 授權[編輯]

行政長官可透過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將簽訂上條所指國際或區際協定的權限授予司長或局長。

* 附加 - 請查閱:第3/2005號法律

第二條 生效[編輯]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三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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