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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04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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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004號行政法規
對軍事設施的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制度

2004年8月9日
《第27/2004號行政法規》經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4年7月28日制定,並於2004年8月9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4/2004號法律第十六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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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法規訂定對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的軍事設施所作的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制度。

第二條 行政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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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第4/2004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行政違法行為。

二、作出上款所指行政違法行為者,科澳門幣5,000元至50,000元罰款。

第三條 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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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行政法規所指行政違法行為提起程序及科處相關罰款,屬治安警察局的職權。

第四條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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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本作品來自澳門行政法規,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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