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015號法律
第3/2015號法律 修改第11/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組織法》 2015年4月27日 |
經重新公布的第11/2000號法律 |
《第3/2015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15年4月27日通過,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5年4月27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15年4月27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11/2000號法律
[編輯]經第14/2008號法律及第1/2010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條的行文修改如下:
「
第十四條
職責及組成一、〔……〕。
二、〔……〕:
(一)〔……〕;
(二)〔……〕;
(三)〔廢止〕
(四)〔……〕;
(五)〔……〕;
(六)〔廢止〕
(七)〔廢止〕
(八)〔廢止〕
(九)〔廢止〕
(十)綜合事務廳;
(十一)資訊暨刊物廳。
第十六條
職權一、〔……〕。
二、第十四條第二款(五)項、(十)項及(十一)項規定的組織附屬單位的主管,由秘書長領導及監督。
第二十一條
職權範圍一、〔……〕:
(一)〔……〕;
(二)〔……〕。
二、〔廢止〕
第二十二條
職權範圍一、〔……〕。
二、〔……〕:
(一)確保全體會議、委員會會議、技術會議及其他認為必需的會議和活動的同聲傳譯;
(二)確保立法會工作所需或便於該工作的接續傳譯;
(三)確保立法會議員團及代表團的翻譯服務;
(四)〔原第(二)項〕。
三、翻譯辦公室由執行委員會在有關的技術人員中以議決指定其中一人負責協調。
第二十七條
法定存放一、行政當局的所有部門和機構,包括市政機構和公務法人,須依照法定存放制度,將非屬部門內部傳閱的所有官方或非官方出版刊物的一份樣本送交立法會,如有電子檔案亦需送交,以便存入其圖書館。
二、立法會還可向上款所指部門及機構索取認為需要或有價值的刊物樣本。
第三十條
人員的通則一、〔……〕。
二、〔……〕。
三、〔……〕。
四、〔……〕。
五、執行委員會可向擔任協調職務的人員發放一項額外報酬。
第三十一條
額外報酬一、〔原有規定〕。
二、執行委員會得向以下人員,發放相當於公職薪俸表30點且可與超時工作報酬兼收的額外報酬:
(一)需出外勤派收文件的勤雜人員;
(二)以候命方式需隨傳隨到回到立法會執行工作的被指定人員。
三、上款所規定的額外報酬,經秘書長建議具體名單而每月發放。
第五十條
翻譯員一、〔……〕。
二、〔……〕。
三、於全體會議及委員會會議提供同聲傳譯的立法會工作人員,對參加的每一會議有權收取相當於索引點100點的15%的出席費。」
第二條 增加第11/2000號法律的條文
[編輯]第11/2000號法律增加第二十二-A條、第二十二-B條、第二十二-C條、第二十二-D條、第二十二-E條、第二十二-F條、第二十二-G條及第三十四-A條,行文內容如下:
「
第二十二-A條
職權範圍一、綜合事務廳負責確保立法會輔助部門的財政、財產及人力資源的管理,執行供應及取得財貨和服務的職務,管理立法會可處置的財產,指導公共關係服務及處理文書。
二、綜合事務廳設有人力資源暨財政處、採購暨財產處及公關暨技術輔助處。
第二十二-B條
人力資源暨財政處一、人力資源暨財政處負責:
(一)處理人力資源的工作及行政程序,尤其是有關人員的招聘、晉階及晉級、人員培訓、服務時間計算及工作表現評核等方面;
(二)建立、管理及更新議員的個人資料庫,整理並持續更新議員及立法會輔助部門人員的個人檔案;
(三)處理議員及立法會輔助部門人員的報酬、津貼及其他補助事宜;
(四)管理財政檔案及零用現金;
(五)合作編製立法會預算案、報告書及帳目;
(六)執行及監控預算,以及管理立法會會計系統;
(七)為行政委員會履行職務提供輔助。
二、人力資源暨財政處設有一薪俸科。
第二十二-C條
採購暨財產處採購暨財產處負責:
(一)確保財貨的供應、勞務的取得,以及相關物品報銷的行政程序;
(二)就各單位的物資申請作分析及評估,並就消耗品提供適當的監控建議及措施;
(三)監督提供服務的合同或招標的執行,以保障服務的效率和質素;
(四)管理立法會的設施、設備及物品,對其保養和維修提供輔助,並維持最新紀錄;
(五)管理和保養立法會車輛;
(六)管理庫存物料及產品;
(七)製作及更新立法會的財產及設備清冊。
第二十二-D條
公關暨技術輔助處公關暨技術輔助處負責:
(一)確保公眾接待及諮詢服務,對巿民向立法會的投訴、請願和詢問作出指引,接收巿民對立法會所制定法例的建議和意見;
(二)對社會傳媒機構報導立法會的工作及活動提供協助,並對立法會需要的新聞資訊進行收集與整理;
(三)對立法會代表團對外的官方任務提供輔助;
(四)跟進慶典、會議、活動及拜訪的工作,並確保有關禮儀、設施的安排和所需的準備工作;
(五)處理及更新全體會議及委員會會議的統計資料;
(六)協助文書處理的工作,並確保會議文件的收發、登記、複製及傳閱;
(七)確保立法會出版刊物的庫存及出售的行政程序;
(八)協助調配勤雜人員及司機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E條
職權範圍一、資訊暨刊物廳負責立法會資訊系統的管理與維護、立法會圖書及刊物的管理,以及立法會會刊、彙編和其他刊物的編製及出版。
二、資訊暨刊物廳設有資訊暨圖書管理處及編輯暨刊物處。
第二十二-F條
資訊暨圖書管理處一、在資訊管理領域,資訊暨圖書管理處負責:
(一)開發、維護及更新資訊系統、設備及應用程序,確保資訊設備的有效利用及資訊應用程序的良好運作;
(二)確保對立法會資料庫及網頁的維護、整理與更新;
(三)為保證立法會資料庫中信息的安全與完整,研究並健全規則以及使程序規範化;
(四)向立法會的電腦及資訊系統使用者提供技術協助及培訓;
(五)研究、計劃及負責資訊物資、設備和系統的取得,並對此提供管理和保養;
(六)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機構合作,促進在資訊科技及應用上的信息交換。
二、在圖書管理領域,資訊暨圖書管理處負責:
(一)接收、整理、保存及公開通過法定存放制度所收到的或通過購買、贈與或交換所獲取的資料;
(二)收集、分析及整理立法會需要的圖書、刊物、法例及其他資料,並更新圖書目錄及庫存資料;
(三)對需要的圖書及刊物提出建議,並辦理相關的採購手續及期刊續訂事宜;
(四)為使用者搜尋所需的圖書及資料信息;
(五)促使對立法會需要的資料作電腦化處理。
第二十二-G條
編輯暨刊物處編輯暨刊物處負責:
(一)對《立法會會刊》第一組及第二組進行編輯、排版、校對及促使其官方公佈;
(二)對彙編及其他非官方刊物進行編輯、排版、校對及促使其出版;
(三)對全體會議、委員會會議及其他認為必需的會議及活動進行錄音和書面紀錄,並對有關錄音及紀錄作出整理及保管;
(四)確保對全體會議、委員會會議以及其他可能進行的會議及活動提供視聽技術方面的輔助;
(五)對有必要查閱的會議錄音及紀錄進行複製;
(六)處理為出版《立法會會刊》所需的行政手續;
(七)確保立法會的會刊、彙編及其出版刊物的中、葡文本文體正確及語文符合規範。
第三十四-A條
主管人員本法律規定的廳長、處長及科長職位根據公共行政部門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以定期委任方式,從具有公認能力、才能及工作經驗的人士中任用。」
第三條 增加第11/2000號法律第三章的章節及重新定名
[編輯]第11/2000號法律第三章增加由第二十二-A條至第二十二-D條組成的第七-A節,及由第二十二-E條至第二十二-G條組成的第八-A節,其標題分別為綜合事務廳和資訊暨刊物廳。
第四條 人員編制的修改
[編輯]第二十九條所指人員編制改為本法律附件一所載者。
第五條 負擔
[編輯]因執行本法律而引致的負擔,由立法會本身預算支付,或在必要時透過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撥款支付。
第六條 廢止
[編輯]廢止:
(一)第11/200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三)項及(六)項至(九)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
(二)第11/2000號法律第三章第四節、第七節、第八節、第九節、第十節及第十一節。
第七條 重新公佈
[編輯]經引入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本法律通過的修改後,在本法律附件二中重新公佈第11/2000號法律並對其條文重新編號。
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五年四月九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附件一 (第四條所指者)
[編輯]表一 (第三十條所指者) 人員編制
[編輯]人員組別 | 級別 | 職位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
領導及主管 | 秘書長 | 1 | |
副秘書長 | 2 | ||
廳長 | 2 | ||
處長 | 5 | ||
科長 | 1 | ||
高級技術員 | 6 | 高級技術員 | 20 |
技術員 | 5 | 技術員 | 6 |
傳譯及翻譯人員 | 翻譯員 | 15 | |
文案 | 文案 | 2 | |
文牘 | 中文文牘 | 2 | |
葡文文牘 | 2 | ||
技術輔助人員 | 4 | 公關督導員 | 5 |
4 | 技術輔導員 | 10 | |
3 | 行政技術助理員 | 11 | |
合計 | 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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